自願收購

自願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股份的比例,在該比例範圍內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要約收購以是否構成法定義務為標準劃分為自願收購與強制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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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願收購

自願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股份的比例,在該比例範圍內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要約收購以是否構成法定義務為標準劃分為自願收購與強制收購。
《證券法》第81條雖沒要求投資者持有的股份達到30%時即需強制收購,但規定若繼續收購就必須發出全面收購要約,因此符合強制收購的特點。但該條規定強調的是在持股比例超過30%的情況下必須採取強制收購要約的方式收購,但並無禁止在持股比例低於30%的情況下採取自願收購的方式收購,即通常所講的“標購”,從過往案例實踐看,標購可以避免多次舉牌造成的股價波動,減少對市場的衝擊。

自願要約收購的條件

自願要約收購是根據收購者的意願確定收購數量。按成熟市場經濟的標準,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定價公平合理,對所有股東一個價。
(二)披露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是指為了一個目標而採取共同行動的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三)講明要約收購成功的。
(四)規定要約期間。
(五)最佳價格法則,是指在競爭性要約的情況下,收購價格應該是要約的最高價格。
(六)要約發出後,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撤消。
(七)要約生效後原則上不允許修改,除非出現競爭性要約。
(八)要約收購期間,禁止以其它方式買賣目標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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