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產地規則協定

WTO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由4個部分、9個條款、2個附屬檔案組成。涉及使用範圍、約束原產地規則實施的規定、通知、審評、磋商和爭端解決的程式、原產地規則的直轄市等內容。

基本介紹

該協定規定了各締約方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如對進口商品和出口商品實施的原產地規定不得比國內產品實施的原產地規定更加嚴格,原產地規定的實施應該始終如一、公正合理等,並規定了在過渡期間原產地規定不得用來影響貿易或造成貿易的扭曲或對貿易進行限制,締約方至少在60天前公面它們對原產地規定所作的改變,然後才能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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