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

石油輸出國組織

OPEC一般指本詞條

石油輸出國組織簡稱“歐佩克”。亞、非、拉石油生產國為協調成員國石油政策、反對西方石油壟斷資本的剝削和控制而建立的國際組織,1960年9月成立。現有成員國14個,即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委內瑞拉、阿爾及利亞、厄瓜多、加彭、印度尼西亞、利比亞、奈及利亞、卡達、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突尼西亞、剛果。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它的宗旨是: 協調和統一成員國石油政策,維持國際石油市場價格穩定,確保石油生產國獲得穩定收入。最高權力機構為成員國大會,由成員國代表團組成,負責制定總政策,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處理。另設專門機構經濟委員會,以協助維持石油價格的穩定。該組織自成立以來,與西方石油壟斷資本堅持鬥爭,在提高石油價格和實行石油工業國有化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其宗旨是協調和統一成員國的石油政策,維護各自和共同的利益。現有14個成員國是: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利比亞、赤道幾內亞奈及利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厄瓜多委內瑞拉加彭、剛果。

2018年12月3日訊息,卡達將於2019年1月退出石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OPEC及其盟友定於2019年6月25日到26日在維也納舉行下次石油政策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油輸出國組織
  • 外文名: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縮寫:OPEC
  • 別稱:歐佩克
  • 成立時間:1960年9月14日
  • 成員國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等14國
  • 秘書長:Adnan Shihab-Eldin (科威特)
  • 總部奧地利維也納
歷史,贖罪日戰爭,組織結構,成立目的,組織組成,組織作用,加入條件,非成員國,生產市場,歐佩克與中國,歷屆秘書長,

歷史

石油輸出國組織總部自一九六零年九月起,由瑞士日內瓦遷往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石油輸出國組織是第三世界建立最早、影響最大的原料生產國和輸出組織。石油是戰後世界最主要的能源。戰後初期,世界石油的勘探、開採和銷售幾乎全部控制在西方石油壟斷財團手中。這個壟斷控制的後果是西方已開發國家獲得超額利潤,第三世界主要產油國的經濟利益卻受到損害。為了抗衡主要油公司(大多為美資、英資和資),藉以降低油價和生產者的負擔。最初組織只是一個非官方的議價小組藉以減價銷售至第三世界國家。這樣的規模限制其於西方油公司中爭取更大的利益占有率和更高層面的生產控制。然而於1970年代初期它開始展露其效用。

贖罪日戰爭

以巴衝突的出現終於引致歐佩克由一個僅僅的企業聯合轉形為一股不容忽視的政治力量。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後,歐佩克的阿拉伯成員國成立另一個重疊的組織,名為阿拉伯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APEC),來集中向支持以色列的西方施壓。不是主要石油輸出國的埃及和敘利亞亦加入了阿拉伯石油輸出國家組織,以協助達成其目標。其後,1973年贖罪日戰爭的爆發更堅定了阿拉伯國家的這個選擇。由於美國對以色列的緊急補給,以軍能抵擋住埃及和敘利亞軍隊,憤怒的阿拉伯世界於1973年對美國、西歐和日本實施石油禁運,使1970年代初期,西方大型的石油企業集團突然面對一批聯合的產油國。

組織結構

歐佩克大會 歐佩克大會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各成員國向大會派出以石油、礦產和能源部長(大臣)為首的代表團。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如有需要還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奉行全體成員國一致原則,每個成員國均為一票,負責制定該組織的大政方針,並決定以何種適當方式加以執行。
歐佩克大會同時還決定是否接納新的成員國,審議理事會就該組織事務提交的報告和建議。大會審議通過對來自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理事的任命,並選舉理事會主席。大會有權要求理事會就涉及該組織利益的任何事項提交報告或提出建議。大會還要對理事會提交的歐佩克預算報告加以審議,並決定是否進行修訂。
歐佩克理事會 歐佩克理事會類似於普通商業機構的理事會,由各成員國提名並經大會通過的理事組成,每兩年為一屆。理事會負責管理歐佩克的日常事務,執行大會決議,起草年度預算報告,並提交給大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還審議由秘書長向大會提交的有關歐佩克日常事務的報告。
歐佩克秘書處 歐佩克秘書處依據歐佩克組織條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行使該組織的行政性職能。秘書處由秘書長、調研室、數據服務中心、能源形勢研究部門、石油市場分析部門、行政與人事部門、信息部門、秘書長辦公室以及法律室組成。秘書處1961年設立,辦公地點最初在日內瓦,後於1965年移至維也納。秘書處內設有一專門機構——經濟委員會,協助該組織把國際石油價格穩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上。

成立目的

在於協調各國石油政策,商定原油產量和價格,採取共同行動反對西方國家對產油國的剝削和掠奪,保護本國資源,維護自身利益。

組織組成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委內瑞拉的代表在巴格達開會,決定聯合起來共同對付西方石油公司,維護石油收入,14日,五國宣告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Organization of the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簡稱“歐佩克”。隨著成員的增加,歐佩克發展成為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產國的國際性石油組織。歐佩克總部設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現在,歐佩克旨在通過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價格波動,確保國際石油市場上石油價格的穩定,保證各成員國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穩定的石油收入,並為石油消費國提供足夠、經濟、長期的石油供應。其宗旨是協調和統一各成員國的石油政策,並確定以最適宜的手段來維護它們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歐佩克位於維也納的總部歐佩克位於維也納的總部
出版物《石油輸出國組織公報》(月刊);《石油輸出國組織評論》(季刊);《年度報告》;《統計年報》。
根據《BP世界能源統計2017》,2016年底該組織成員石油總儲量為12205億桶,約占世界石油儲量的71.5%,其中排在前五位的成員分別是委內瑞拉(3009億桶)、沙烏地阿拉伯(2665億桶)、伊朗(1584億桶)、伊拉克(1530億桶)和科威特(1,015億桶)。2016年該組織成員原油產量為18.642億噸,約占世界原油產量的42.5%,其中排在前五位的成員分別是沙烏地阿拉伯(5.857億噸)、伊朗(2.164億噸)、阿聯(1.824億噸)、科威特(1.527億噸)和委內瑞拉(1.241億噸)。(1噸=7-7.8桶)
這段是解釋:
7桶至少,噸桶比按 1噸=(API+131.5/141.5)*6.29,很容易到7

組織作用

歐佩克各成員國的代表(主要是代表團團長)在歐佩克大會上對其石油政策加以協調、統一,以促進石油市場的穩定與繁榮。歐佩克秘書處負責該組織的日常事務,接受理事會的指令,由秘書長直接領導。歐佩克下設的經濟委員會、部長監察委員會等多個執行機構,則履行諮詢、磋商、協調等多項職能。
歐佩克成員國對當前形勢和市場走向加以分析預測,明確經濟成長速率和石油供求狀況等多項基本因素,然後據此磋商在其石油政策中進行何種調整。例如,在以往數次大會中,歐佩克成員國曾分別確定提高或是減少該組織的總體石油產量,以便維持石油價格的穩定,為消費國提供穩定的短期、中期乃至長期的石油供應。
歐佩克組織在近年曾多次使得石油價格暴漲來抗衡美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對平衡世界力量起到不可小覷的作用。
組織成員國共控制約全球三分之二的石油貯備,約共占世界石油蘊藏78%以上的石油儲量並提供40%以上的石油消費量。它們占全球產油量的40%和出口量的一半。藉歐佩克,成員國得以從石油出口得到更多收益。"於上一年,歐佩克的11個成員國. . .根據聯邦能源信息管理局的數字,從石油出口中收取3380億(美)元,比2003年增加42%。相對於1972年的數字,成員國石油出口的收益為230億美元;經歷1973年石油危機後1977年,該數字為1400億美元。由於石油銷售被美元所主導,美元兌其他貨幣的匯率會直接影響歐佩克對石油的定價。舉例說,當美元對其他貨幣下跌,歐佩克成員國會收取較少的其他貨幣。因為它們持續以美元出售石油, 這將導致購買力直接的下降。當歐元引入後,伊拉克決定以歐元代替美元作為出售石油的交通貨幣。
利比亞一座石油廠利比亞一座石油廠
歐佩克的決定相當影響國際油價。例如,於1973年石油危機,歐佩克拒絕運送石油至於贖罪日戰爭(十月戰爭)支持以色列對抗埃及和敘利亞的西方國家。這使油價上升4倍,從1973年10月17日至1974年3月18日,持續5個月之久。於1975年1月7日,歐佩克成員國同意將原油價格提高10%。與此同時,歐佩克成員國(包括一些剛把石油工業國有化的國家)回響國際新經濟秩序的呼籲,加入開始聯合初級生產者。總結於阿爾及爾舉行的歐佩克第一次高峰會,它呼籲定下穩定而合理的物價、國際食物和農業計畫、由南至北的技術轉移,及經濟系統的民主。
與其他的企業協定不同,歐佩克成功將油價持續上升。歐佩克的成功大部分都歸功於沙烏地阿拉伯的彈性。該國容許其他參與協定國家的欺詐,更減少自己的產量來彌補其他成員超出配額的生產。因為其他的成員均全力生產,而沙烏地阿拉伯是唯一的成員擁有充裕的貯存空間,亦有在需要時增產的能力,這給予它們可靠的槓桿效應。
這個政策十分成功,導致原油價格一度上升至僅次於提煉油產品的水平。然而歐佩克提高價格的能力亦受一些限制。油價上升會使消費下跌及收益的淨下跌。而且價格持續上升會鼓勵根本性的行為轉變,比如替代能源的利用,或者節約能源的推廣。
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提倡歐佩克提高油價,以協助伊拉克及其他成員國支付債務的利息,引致1990-91年海灣戰爭的爆發。但因兩伊戰爭和海灣戰爭惹起歐佩克成員國的分歧,使這段時期成為歐佩克成員間內聚力達至低點。一旦中斷供應的擔心,伴隨這些衝突消散, 油價就開始下滑。
當油價跌至約10美元一桶後,經委內瑞拉總統查維茲·弗里亞斯的外交斡旋後,成功協調於1998年開始恢復按比例產油。2000年,查維茲主持歐佩克成立25周年的成員國元首高峰會。2004年8月,歐佩克開始傳出其成員國只有少量的增產能力,顯示出歐佩克對原油價格的影響力逐漸消失。印尼的成員身份正被覆核因為印尼已非石油淨輸出國亦沒有足夠的能力達致其產量配額。

加入條件

歐佩克組織條例規定:“在根本利益上與各成員國相一致、確實可實現原油淨出口的任何國家,在為全權成員國的四分之三多數接納,並為所有創始成員國一致接納後,可成為本組織的全權成員國。” 該組織條例進一步區分了3類成員國的範疇:創始成員國——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舉行的歐佩克第一次會議,並簽署成立歐佩克原始協定的國家;全權成員國——包括創始成員國,以及加入歐佩克的申請已為大會所接受的所有國家;準成員國——雖未獲得全權成員國的資格,但在大會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仍為大會所接納的國家。 目前,除去印度尼西亞被暫停opec成員資格以外,歐佩克目前共有15個成員國,加入歐佩克的時間,它們是:阿爾及利亞(1969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 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亞(1962年)、奈及利亞(1971年)、卡達(1961年)、沙烏地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967年)、委內瑞拉(1960年)、安哥拉(2007年)、厄瓜多(1973年)、加彭(1975年加入,1995年退出)、赤道幾內亞(2017年)、剛果(2018年)(註:印度尼西亞1962年加入,2009年1月被凍結身份,2016年1月再次被激活)。
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

非成員國

歐洲: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俄羅斯、英國、羅馬尼亞、土耳其、摩爾多瓦、白俄羅斯烏克蘭保加利亞
北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美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中東:巴林、約旦、敘利亞、以色列、阿曼和葉門
非洲:南非摩洛哥莫三比克、馬里、喀麥隆、象牙海岸、貝寧、塞席爾、納米比亞、埃及、剛果、蘇丹、加彭、突尼西亞、和赤道幾內亞。
南美洲:哥倫比亞、秘魯、阿根廷、智利、玻利維亞、巴西。
大洋洲: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澳大利亞。
亞洲:泰國、越南、印度、寮國、蒙古、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喬治亞、汶萊、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斯坦、孟加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烏茲別克斯坦、東帝汶、菲律賓、緬甸、中國。
退出信息
2018年12月3日,卡達將於2019年1月退出石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OPEC)。

生產市場

歐佩克組織條例要求該組織致力於石油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因此,為使石油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證,歐佩克實行石油生產配額制。如果石油需求上升,或者某些產油國減少了石油產量,歐佩克將增加其石油產量,以阻止石油價格的飈升。為阻止石油價格下滑,歐佩克也有可能依據市場形勢減少石油的產量。
歐佩克並不能控制國際石油市場,因其成員國的石油、天然氣產量分別只占世界石油、天然氣總產量的40%和14%。但是,歐佩克成員國出口的石油占世界石油貿易量的60%,對國際石油市場具有很強的影響力,特別是當其決定減少或增加石油產量時。歐佩克旨在保持石油市場的穩定與繁榮,並致力於向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穩定的石油供應,兼顧石油生產國與消費國雙方的利益。歐佩克通過自願減少石油產量,或在市場供應不足時增加石油產量的方法來達成上述目標。例如,1990 年海灣危機期間,歐佩克大幅度增加了石油產量,以彌補伊拉克遭經濟制裁後石油市場上出現的每天300萬桶的缺口。

歐佩克與中國

石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OPEC)秘書長巴德里(Abdalla Salem el-Badri)稱,已經與中國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陳德銘就中國石油需求、投資和戰略石油儲備問題進行了討論。但巴德里拒絕向外界透露雙方的會談內容。巴德里表示,歐佩克歡迎中國對其成員國石油產業上下游環節的投資。同時,雙方還就成員國對中國石油產業的投資進行了討論。歐佩克成員國對中國石油產業的投資多數集中在下游環節。

歷屆秘書長

* Fuad Rouhani (伊朗): (1961年1月21日 - 1964年4月30日)
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
* Abdul Rahman al-Bazzaz (伊拉克): (1964年5月1日 - 1965年4月30日)
* Ashraf Lutfi (科威特): (1965年5月1日 - 1966年12月31日)
* Muhammad Saleh Joukhdar (沙烏地阿拉伯): (1967年1月1日 - 1967年12月31日)
* Francisco R. Parra (委內瑞拉): (1968年1月1日 - 1968年12月31日)
* Elrich Sanger (印尼): (1969年1月1日 - 1969年12月31日)
* Omar el-Badri (利比亞):(1970年1月1日 - 1970年12月31日)
* Nadim Pachachi (伊拉克): (1971年1月1日 - 1972年12月31日)
* Abderrahman Khène (阿爾及利亞): (1973年1月1日 - 1974年12月31日)
* M.O. Feyide (奈及利亞): (1975年1月1日 - 1976年12月31日)
* Ali M. Jaidah (卡達): (1977年1月1日 - 1978年12月31日)
* René G. Ortiz (厄瓜多): (1979年1月1日 - 1981年6月30日)
* Marc Saturnin Nan Nguema (加彭): (1981年7月1日 - 1983年6月30日)
* Fadhil J. al-Chalabi (伊拉克), (代理): (1983年7月1日 - 1988年6月30日)
* Subroto (印尼): (1988年7月1日 - 1994年6月30日)
* Abdallah Salem el-Badri (利比亞): (1994年7月1日 - 1994年7月31日)
* Rilwanu Lukman (奈及利亞): (1995年1月1日 - 2000年12月31日)
* Alí Rodríguez Araque (委內瑞拉): (2001年1月1日 - 2002年6月30日)
* Álvaro Silva Calderón (委內瑞拉): (2002年7月1日 - 2003年12月31日)
* Purnomo Yusgiantoro (印尼), (代理): (1 Jan 2004 &)
* Iin Arifin Takhyan (印尼), (代理 Yusgiantoro): (2004年1月1日 - 2004年2月)
* Maizar Rahman (印尼), (代理 Yusgiantoro): (2004年2月 - 2004年12月31日)
* Sheikh Ahmad Fahad Al Ahmad Al Sabah (科威特), (代理): (2005年1月1日 - 現在)
* Adnan Shihab-Eldin (科威特), (代理 Al Sabah): (2005年1月1日 - 現在)
由1961年1月21日至1965年4月,理事會主席亦依據職權同時擔任秘書長。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的職權由1965年4月開始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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