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Bartenders Association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調酒師協會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Bartenders Association
  • 簡稱:I.B.A.
  • 日期:1951年2月24日
建立,規章制度,名稱,地址,目標,成員,語言,會費,會議,選舉,職員章程,Treasurer,秘書,理事會,行政總部,會員資格,注釋修改,禁止事項,糾紛,解散,附錄,

建立

1951年2月24日在英國托奎,一次歷史性的會議
文章與紀錄摘選自由LUIGI PARENTI先生所編撰的IBA經營史中, 及由已故的JAN VAN HANGEN先生所輯成的CD.
Luigi parenti 先生是目前唯一尚在世曾經參與1951年IBA成立大會的成員,.當年,他作為A.I.B.E.S(義大利調酒師協會)的代表出席.
國際調酒師協會於1951年2月24日,星期六 在英國托奎格蘭特酒店(GRAND HOTEL)的沙龍成立。
出席該次會議的各國同行業協會代表為:
大不列顛調酒師協會U.K.B.G主席 W.J. Tarling,先生
丹麥調酒師協會D.B.L主席 Londahl先生,
法國調酒師協會 G.A.B.F. A.Combettes先生,
荷蘭調酒師俱樂部N.B.C T. Rijken先生,
義大利調酒師協會 I.B.E.S. A.Zola先生
瑞典調酒師協會 S.B.G. P. Melin 先生
瑞士調酒師聯合會 S.B.U. G. Sievi, 先生
大不列顛調酒師協會U.K..B.G會議秘書 W. Roberts先生
另外,作為代表-觀察員或以顧問身份列席會議的有:
U.K.B.G 理事 士紳J.P. Finney先生,
U.K.B.G. Chiswell先生
U.K.B.G。 S. Cox,先生
U.K.B.G評議員 A.Krakeel先生
U.K.B.G 原主席 B.Paul先生
D.B.L.副主席 V. Christensen先生
D.B.L. 秘書 V. Sørensen,先生
A.I.B.E.S. R. Benedetti,先生
A.I.B.E.S. L. Parenti先生,
U.K.B.G. 愛爾蘭分部 J.0. Furrell先生
U.K.B.G. 布萊克普 L. Miller先生
U.K.B.G. 布里斯托 C. Manuel先生
該次大會上, 各國行業協會的代表表示出了對建立一個代表著世界頂級調酒師水平的國際行業組織的意願, 大會過程十分順利,大多數提議均予以通過。 同時,協會的執委會成員也在大會上通過選舉產生, 成員如下:
主席: W.J.Bill Tarling (UKBG 英國)
副主席: R. Slavik (GABF- 法國)
財政官: J.P. Finney (UKBG)
總秘書: H.W. Roberts (UKBG)
IBA 自創始至今從未在任何國家進行官方註冊, 2006年, 在主席DERRICK LEE 任下, IBA在新加坡正式註冊, 註冊號碼為ROS 1005/2006 TAP.

規章制度

名稱

1.1 本協會名稱為國際調酒師協會, 後簡稱“I.B.A”

地址

1.2 本協會目前的營業地址為“新加坡 武吉峇督 22街 21號 郵編:659589”,變更經營地址需經過協會委員會與註冊管理局註冊主任的批准。 I.B.A.的所有運營,活動地點,如必要時,均須經提前取得當地相關管理當局的書面許可。“行政總部”的地址需呈交當屆的協會主席。

目標

2.1 持協會成員間的國際聯繫
2.2 為協會成員相互交流信息、看法、提議和意見等提供機會,創造條件,鼓勵成員提高自身水準,以利於調酒業的發展與完善
2.3 促進和發展協會成員與相關產業界的緊密聯繫。
2.4 提供消費者服務, 並鼓勵成員了解“國際顧客”飲酒相關的習慣與偏好。
2.5 提倡混合飲料配方的標準化。
2.6 組織與推廣國際混合飲料比賽。
2.7 推廣I.B.A的調酒師教育培訓設施

成員

根據成員的類別與資質, I.B.A 的成員可被劃分為:
3.1 協會成員
3.2 榮譽成員
3.3 協聯成員
3.1.1 I.B.A.的協會成員資格向所有獨立的國家級調酒師協會開放, 該協會成員需為符合IBA專業標準並滿足I.B.A章程中所規定的條件與要求的雞尾酒調酒師。
3.1.2 I.B.A. 每個國家只接受一個該國調酒師協會的入會申請。入會申請函需呈送I.B.A.主席與其國家對應區域內的I.B.A.副主席。 上述申請將於I.B.A.年度總會或特別會議上審議,需獲多數----超過2/3理事會委員的有效投票方可獲得批准。
3.1.3 自其成立之日起,申請協會需最少已連續經營3年,並持續其常規的協會活動。
3.1.4 候選協會正式成員人數不得少於50人, 人數不包括其理事會成員
3.1.5 申請表需附該協會的協會規章一份,理事會成員名單一份, 正式成員名單一份 及協會活動大綱一份。
3.1.6 候選協會的主席或其代表須出席關於審議是否授予其會員資格的I.B.A.年度會議或特別會議。
3.1.7 申請書必須使用英語書寫
3.2.1 榮譽會員資格可授予由I.B.A.理事會全體成員一致認可的曾為I.B.A.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或相關行業。
3.2.2 榮譽會員可出席I.B.A.會議及I.B.A.組織的世界調酒大賽(W.C.C)但榮譽會員不具備投票權。
3.3.1 協聯會員資格可授予個人或組織團體等,但要求其符合I.B.A.規章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參與I.B.A.專業或商業活動,並由I.B.A.理事會認可為I.B.A.資產,方有資格成為I.B.A.協聯會員。
3.3.2 協聯會員需嚴格遵守I.B.A.的規章制度及議事程式,不具備投票權不可參加I.B.A.所組織的任何混合飲料比賽,亦不可在協會任職。
3.3.3 參與年度調酒師大賽的協聯會員須向I.B.A.繳納“平均”費用—即I.B.A.年度會議與WCC大賽的總費用,由所有協聯會員平均承擔。
3.3.4 未經過I.B.A.執行委員會的批准, 禁止協聯會員將其會員資格用於商業目的。
3.3.5 協聯會員須在組織調酒師教育培訓及文化活動等方面竭力與I.B.A.合作。

語言

4.1 I.B.A.的官方語言為英語。
4.2 無論在I.B.A.年度會議,特別會議,或任何委員會會議上, 官方用語均為英語。
4.3 I.B.A.之間的所有書信、通訊等均使用英語。
4.4 各成員協會主席或出席I.B.A.年度會議,特別會議的官方代表局均要求精通英語。

會費

5.1 協會成員與協聯成員的年度會費金額由I.B.A.理事員會在年度總會上決定。
5.2 年度會費需在會員收到繳費須知後6個月內繳付。
5.3 由I.B.A.理事會所表決的任何及所有金額將被包括在成員的年度會費中。
5.4 協會成員或協聯成員若超過1年無故拖欠其應繳年費份額,經I.B.A.理事會批准後,將會暫停該會員的成員資格。
5.5 恢復會員資格,除補繳原拖欠的會費外,該協會會員或協聯會員須額外繳付罰款。罰款數額由I.B.A.理事會決定。
5.6 協會或協聯會員如存在實際的經濟困難,年度會議上,理事會將給考慮要求其延期繳納會費。
5.7 被I.B.A.暫停會員資格的協會會員,將不具備投票權亦不得參加I.B.A.大賽及其他活動。

會議

6.1 I.B.A.的最高管理職權將在成員總會上授予相關人員
6.2 出席總會人數不該少於為所有具備選舉資格的成員中的25% 或30名具備選舉資格的成員(會員代理人不計入法定人數中)方滿足總會的規定有效人數。
6.3 在出席總會成員不足以夠成規定有效人數的情況下 ,會議將休會半個小時,若休會後出席人數仍不足規定有效人數,則已出席的成員人數即被認定構成規定有效人數, 但該會議將無權修改I.B.A.現行章程任何條款。
6.4 年度總會
6.4.1 I.B.A.年度總會為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的間隔不得長於14個月
6.4.2 年度總會的通知及會議議程, 需由協會秘書以書面形式提前會議計畫召開日期至少兩個月通告協會成員。
6.4.3 各協會成員收悉上述總會召開通知及會議議程後需以信件形式回復I.B.A.秘書。 提議至少需提前總會擬定召開日期3個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協會秘書處,方可加入會議議程。
6.4.4 在年度總會上,各會員協會主席或其代表將作為其協會的發言人。 如任何協會成員需要翻譯服務, 則該翻譯人員即作為該協會的發言人。
6.4.5 如協會會員因故無法出席年度總會, 該會員協會主席需致信I.B.A.主席與其相關區域副主席,發表其對相關議程的看法和意見並委託I.B.A.主席或副主席代為投票。
6.4.6 年度總會的議程包括:
委任主席,並由其主持會議(如必要)
審議批准上年度或特別會議的會議記錄
聽取I.B.A.主席的的報告
聽取I.B.A.副主席的報告
聽取I.B.A.財政報告
審議理事會員及任何其他委員會的提案
每隔3年或在必要的過渡時期舉行選舉
6.4.7 年度總會將不會對任何議程外或尚未宣布審議討論的議題作出決議。
6.4.8 任何提議均需絕對多數投票通過方可決議, 當提議經過重複投票表決後,仍僅為半數通過/否決,需決定票決議時,主席行使最終決定權。
6.5 特別會議
6.5.1 I.B.A.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形式向不少於全部協會成員的25%或30名協會成員召開特別會議。
6.5.2 I.B.A.主席有權就I.B.A.特別緊急的偶發事件召開特別會議。
6.5.3 任何召開特別會議的申請需寄發I.B.A.行政總部,申請需列明要求召開會議的詳細動機。
6.5.4 收到此類申請後,I.B.A.秘書將在3個月內召集特別會議。

選舉

7.1 I.B.A.主席與副主席需經投票選舉產生
主席與副主席的任期為3年
主席的選取僅以候選人的資歷作為依據,其所在地理區域因素將不會影響其當選。
根據地理區域劃分, 需選舉出5位I.B.A.副主席, 其各自相應的區域為歐洲區,北美區,南美區,遠東區,南半球區。
7.2 財務負責人需由理事會提名並予以批准
7.3 3 協會秘書由I.B.A.主席提名,並需經委員會批准。
7.4 如任何協會在選舉年希望參與競選主席與副主席,至少需提前在年度總會或特別會議召開日期3個月向
協會秘書處提交候選資格申請,並指定該協會候選人。任何申請人均不得受僱於飲品生產與/或販售公司
或與此類公司有任何聯繫。
7.5 選舉的官方候選人名單至少需提前年度總會擬召開日期2個月由I.B.A.秘書寄送至全部協會成員主席。
7.6 提名候選人
7.6.1 獲I.B.A.主席或副主席職位候選初次提名時,候選人需為其國家協會的主席,執行委員會成員或原任主席。
7.6.2 獲I.B.A.財務負責人職位候選人初次提名時,候選人需為其國家協會的主席,執行委員會成員或原任主席。
7.6.3 候選人必須由其母協會提名,並需由其協會執行委員會成員簽署候選人的正式提名申請書,以證明該協會支持該候選人參與競選。
7.7 卸任的原I.B.A.職員仍可再次參與選舉。
7.8 全部職位當選人在年度總會結束後正式起任。
7.9 每個協會的官方代表均擁有一票的投票權。選舉以不記名投票形式進行,並由在總會上隨機抽選組成的組委員會計票。
7.10 除當兩位候選人票數相同需主席投決定票表決的情況下,需主席行使表決權時, I.B.A.主席將不會參與投票。
7.11 缺席總會的協會成員應將其投票以信封封裝呈送至I.B.A.主席處,在選舉計票時拆封並計入票數中。
7.12 棄權票與無效票將不予記錄。
7.13 如在一個行政年度中有任何職位出現空缺, 與該職位相關的協會經過I.B.A.執行委員會的批准,可在其協會中委任某成員擔任該職位直至下一屆年度總會。

職員章程

8.1 I.B.A.系非營利性的獨立組織不涉及/亦不會歧視任何政治,種族及宗教事宜。
8.2 I.B.A.由世界各大洲的獨立調酒師協會組成, I.B.A.的職員均為其相應國家調酒師協會的活躍成員。
8.3 I.B.A.的協會成員不可為任何貿易聯合組織亦不可與此類組織有任何聯繫,更不可以隸屬於其他的國際性調酒師協會。
8.4 在執行委員會的指導與協會成員的參與下,經過I.B.A.管理委員會審議批准, I.B.A.協會成員可編入I.B.A.的某個部門。
8.5 I.B.A.將不會參與任何成員協會的內部事務,除非該事務肯定會對I.B.A.及其政策造成嚴重影響。
8.6 I.B.A.將在多方面竭力與酒類與飲料及其它此類行業緊密合作, 但不會聯結/依靠任何此類公司/個人。I.B.A.的名稱與圖示及其職員,均不得被用以牟利或其他未經I.B.A.理事會許可的目的。
8.7 關於I.B.A.事務的投票可口頭表決或通過舉手表決生效,並將記錄在會議記錄中。
8.8I.B.A由執行委員會控制與管理., 執行委員會人員包括,主席,5位副主席,財務負責人及秘書。
8.9在任I.B.A.主席,副主席及財務負責人,將不再擔任其相應國家協會的主席或官方代表, 並在I.B.A. 選舉及需計票表決的事務上不再擁有投票權。
8.10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組織與監督I.B.A.的日常運作。 在無先例的情況下, 執行委員會不應反對總會上I.B.A.成員所達成的一致意願,而應一貫服從總會上所達成的決議。
8.11 在所有I.B.A. 政策問題上,主席是代表I.B.A.的全權發言人。 I.B.A.主席應作為所有總會與特別會議的主席,並系全部其所參與的委員會會議的主席。
8.12當主席因故缺席其所應出席的年度總會或其他會議時, 經理事會批准, 執行委員會可委任一名主席主持會議。
8.13副主席需在所有I.B.A.的相關事務上與主席保持緊密聯繫, 並應與其區域內的會員協會及同類行業建立緊密聯繫。

Treasurer

9.1財務負責人應負責管理I.B.A.的所有現金與賬戶。 在年度總會上,財務負責人需向與會成員提供詳細的收支平衡表,損益表,並宣布下一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 除此之外, 財務負責人每半年需向全部會員協會主席提交中期財政報告。
9.2經理事會批准後,財務負責人需任命財務助理, 該財務助理將被委以聯合簽署I.B.A.的支票的職權。每屆新任財務負責人均需重新委任該職位人員。
9.3財務組由兩名不同國籍的理事會成員組成, 其成員不可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財務組將在年度總會前對聯合會的財務賬戶進行審計, 並需在I.B.A.年度會議上呈交書面審計報告。
9.3會計年度為每年8月到下一年7月,經審計後的財政報告可於每年9月到12月間舉行的年度會議上提交。

秘書

10.1秘書由主席委任, 經理事會批准,並應定居於主席所在的國家。
10.2秘書將負責I.B.A.的行政事務,並承擔與協會會員間的聯繫協調工作。
10.3秘書將負責撰寫I.B.A.全年的會議記錄並備份給各相關協會成員與個人。
10.4秘書負責管理I.B.A.所有的財產與材料,如:獎盃,書記,檔案/記錄/檔案,領帶,錦旗,徽章等。

理事會

11.1I.B.A.主席與理事會負責監督管理I.B.A.的事務與財務。
11.2理事會有權利在必要時設立分支組委會,以協助理事會處理I.B.A. 的相關事務。
11.3如/在必要時,執行委員會有權撤換上述分支組委會的任何職員。被撤換的職員有權向I.B.A.理事會申述。
11.4 理事會有權償還任何成員或理事因代表I.B.A.及為I.B.A.的利益而產生的費用。 理事會亦有權批准需償付I.B.A.審計人員的費用。
11.5如任何協會或理事會成員的行為使或可能使聯合會陷入糾紛爭議,執行委員會有權將該協會或理事會成員開除出I.B.A.。 所牽涉的協會及個人有權向I.B.A.理事會申述。
11.6所有理事會建立的分支委員會須遵守I.B.A.所制定的規章制度。
11.7分支委員會將任命其會長, 由會長負責管理該委員會
11.8分支委員會主席應直接對I.B.A.執行委員會負責。
11.9分支委員會的所有財務運作必須隸屬於I.B.A.財務負責人的許可權之內。
11.10 I.B.A.任何方面的外部最終贊助方均須由執行委員會以書面通知形式批准。
11.11 當分支委員會完成其任務後,即告解散。

行政總部

12.1 I.B.A.的行政總部負責I.B.A.的總體行政事務。

會員資格

13.1 任何協會成員或協聯成員希望撤銷其I.B.A.會員資格, 需提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告I.B.A.主席,及其所在區域的I.B.A.副主席。

注釋修改

14.1 若發生在此規章制度未涉及到的問題與糾紛,或就此規章制度的闡釋而產生的問題, 則此類糾紛與問題的解決將服從理事會的決定。
14.2 /刪除僅可在超過3分之2全部具備投票權的成員出席的年度總會上方進行, 修改後的章程需經社會團體註冊主任批准方可生效。

禁止事項

15.1 任何形式的賭博,不包括在私人博彩法案250號所允許範圍內組織進行的博彩與促銷活動均禁止在I.B.A.任何經營場所內進行。在I.B.A. 營運場所範圍內均不可進行賭博, 使用毒品或進行其他不良性為。
15.2 I.B.A.的基金不可用於償付成員因違反法律而產生的罰款。
15.3 I.B.A.需遵守新加坡關於貿易組織的現行法律規定,不允許參與任何貿易行業組織的活動。
15.4 I.B.A.不允許限制或干預貿易行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推薦產品, 不允許與其成員制定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任何相關產品及服務的價格制定與控制, 折扣,回扣,及配額安排等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商業安排與協定。
15.5 I.B.A.不可參與任何政治活動,亦不允許將其基金和/或經營場所用於任何政治目的。
15.6 任何以I.B.A.,其職員,其委員會或其成員的名義組織的的博彩活動,無論僅針對其成員與否,均需主管當局的批准方可進行。
15.7 I.B.A.無論以任何名義與目的,未經新加坡證照管理局副營運董事與新加坡警察局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書面批註,均不可進行公共籌款。

糾紛

16.1 如協會成員間產生任何糾紛,當事雙方因爭取在本章程框架內解決該糾紛。 若雙方在本章程內無法解決糾紛,可將此糾紛提交法院處理。

解散

17.1 I.B.A.將不會被解散, 除非在I.B.A.駐新加坡期間時, 就I.B.A.解散議題所召開的年度總會上,不少於3/5 具備投票權的成員(無論投票人是系成員本人或其代理人)投票通過,同意解散I.B.A.。
17.2 若因上述情況而導致I.B.A.解散,則因I.B.A.解散而產生的所有的債務與法定義務將被全部清償,清償後所剩的協會基金可由協會成員捐贈予合法的慈善機構。
17.3 解散證明將於協會解散後7天內呈交社會團體註冊主任

附錄

術語解釋
a. 理事會:所有協會成員(的主席)
b. 執行委員會:主席,5位副主席,財務負責人,秘書
c. 分支委員會:因執行某特定任務而組成特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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