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卡

亞太經合組織(APEC)成立後,為加強區域內經濟合作,方便人員通行,於1997年開始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PEC卡
  • 外文名:APEC Card
  • 發行時間:1996年11月
  • 發行地點:菲律賓
APEC卡計畫,實施情況,

APEC卡計畫

亞太經合組織(APEC)成立後,為加強區域內經濟合作,促進商務人員自由流動,菲律賓、韓國、澳大利亞於1996年11月在菲律賓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發起APEC商務旅行卡計畫(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Scheme, ABTC),倡議加入計畫的經濟體相互為其商務人員提供多邊長期簽證和快速通關禮遇(各經濟體在其主要邊防口岸均設有APEC旅行卡專用通關通道)。1997年,該計畫開始實施。
《APEC旅行卡操作框架》是旅行卡計畫的基礎檔案,規定了該計畫操作辦法。除香港外,加入計畫的經濟體只受理本經濟體公民辦卡申請。香港的申請人應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不限國籍。旅行卡的申請人不能有犯罪記錄。
APEC 21個經濟體均已加入該計畫,這些經濟體包括:澳大利亞、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中國台北、泰國、美國和越南。其中,美國、加拿大和俄羅斯目前為過渡成員,不接受其他經濟體的旅行卡申請,亦不為本經濟體公民頒發旅行卡,但為其他經濟體持卡人提供簽證申請及入出境通關便利。

實施情況

2001年10月,中國政府宣布加入APEC商務旅行卡計畫。內地、中國香港和中國台北之間人員往來仍按原辦法辦理,互不適用旅行卡。
2002年第一次APEC高官會期間,時任駐墨西哥大使的外交部副部長李金章與APEC商務人員流動專家組簽署中國加入及遵守《APEC商務旅行卡操作框架》的換文,正式加入旅行卡計畫。
2003年12月,外交部領事司開始受理旅行卡申請。2004年3月,外交部領事司開始頒發旅行卡。
根據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公民中有資格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的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企業人員、從事APEC事務的政府官員及在APEC組織任職的中國籍官員、地方國有企業人員和民營企業人員。在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港澳台資企業工作的中國公民暫不能申辦旅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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