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統一全國稅政

1950年統一全國稅政是指1950年政務院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稅收政策精神,頒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 ,規定除農業稅外,全國設定14種稅,並先後公布了各個稅種的條例和施行細則,在全國統一實行。這樣,新解放區不再沿用國民黨的舊稅法,各革命根據地也不再沿用原來各自的一套稅制,建立了統一的新中國稅制。1950年6月根據黨的七屆三中全會關於“調整稅收,酌量減輕民負” 的指示,經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准,對工商稅收進行了一次調整。

主要內 容是: (1) 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併為城市房地產稅,並適當降低稅率。(2) 暫不開徵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3) 將貨物稅稅目由原來1136個簡併為358個; 印花稅的稅目由原來的30個簡併為25個。(4) 降低所得稅的稅率以及鹽稅稅額實行減半徵收。這次調整稅收,是與調整工商業同時進行的。新稅制的建立,對於恢復國民經濟,平衡財政收支,穩定物價,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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