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勝縣東北解放區人民政府

中共龍勝支部1949年5月6日組織武裝暴動後,至20日,除縣城外,其餘鄉公所均被摧毀。23日,在平等建立了龍勝縣東北解放區人民政府,下設東區辦事處和蒙江、平等、廣南、寶地、石孟、偉江、民和、鎮東、泗水、河東、江底等11個鄉人民政府。9月1日,撤銷東北解放區人民政府及其東區辦事處,改設北區和東區人民政府。

附錄:
龍勝縣東北解放區人民政府代電
四九年八月四日
目前關於糧食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規定如下,希即轉各鄉人民政府照辦。
一、地主富農所有餘糧,一律以二分息征借與貧民,但遊手好閒不從事生產勞動的人,雖家庭困難,則不予供貸。
二、地主富農除留給他們夠吃的糧食外,準留部分糧食作僱工之用。長工工價如早已議定,不再提高工價,但零工則應提高工價(童工、女工、老工每天工價谷四斤至五斤。強工每天七至八斤)。
三、中農所有餘糧,一律準備作僱工之用,但不得囤積或放高利貸。
四、家一人或二人的貧民,均為地主富農僱請,所得工價谷如本人不須留吃(無父母妻兒者),其餘一律以三分息借與其他貧民。
五、廟會、祠堂、學校及其他族會公有谷,一律照無息借貸與貧民。
六、所有現存公倉糧食,一律留作軍糧。
七、貧民因乘機撥亂而存有的餘糧,一律充公,並視情節予以處分。
八、地主富農所有糧食,在疏散期間偷運收藏而無法查獲者,由農民大會估計其收入和開支情況,強迫交出所有剩餘部分。
九、地主富農其他財物(油類等),暫不動用,但如存有多量的數目者,則應視情況征借與其他貧民。
十、閨女或已出嫁的女子,如囤積有谷,一律以二分五息借貸與貧民。
十一、甲地地主莊房在乙地,其田產由乙地佃農租種,所有收穫產量,除照二五減租留給佃農外,其餘由甲乙兩地農會平分,給收轉貸。
十二、地主富農所留有僱工的糧食,如囤積而又不僱工者,對於失業的貧民,則由農會組織生產團強迫分配到地主富農家去工作。
十三、對於糧食的處理,大自然村以分會為範圍,小自然屯以支部為範圍。但分會與分會之間,支部與支部之間,應作某些必要的調劑,以多補少,以富補貧。
十四、分配(借貸)糧食時,對於貧民生活狀況,應先作正確的調查分等級,再作合理的分配。
十五、對於糧食的處理,一律由農民大會選出最公正的會員負責,經過平倉手續,再根據實況,作合理的分配——借貸。
右令
區 長 吳德忠
副區長 吳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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