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光(清朝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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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光(1638~1727)字二為,號茗麓,別號凌波,縣城人。

基本介紹

  • 本名:龍光
  • 字號:茗麓
  • 所處時代:清代康熙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時間:1638年
  • 去世時間:1727年
簡介,經歷,

簡介

龍光15歲入縣學,26歲考中康熙癸卯科舉人,30歲考中康熙丁未科第四名進士。康熙十三年(1674)受任內閣中書,負責撰擬、記載、翻譯、繕寫等文務。康熙二十三年,龍光出任太原同知,受命總辦山西省在遼東都司服役的士兵逃亡案件。原規定一人逃匿,九家連罪。駐防官吏常將遼東人從內地買去充役的小卒轉手放出,作逃匿犯追罪,從中索利。龍光得悉此弊後,立即下文告示:凡屬應徵士卒逃匿者按例治罪;如屬新買內地小卒代役又被轉手放出者,則一概免究。從此駐防官吏無從作惡,百姓也得以安枕。
清朝法律規定:八旗兵士犯罪,地方衙門不準刑訊。龍光具文奏稟上司說:“職掌捕盜,日來捕到案者,旗丁十居其七,若不刑訊,民不聊生矣!”刑部接受了龍光的奏議,修改了原法,旗丁為盜,概加刑訊。旗丁畏法知警,盜風得以遏制。
康熙三十一年冬,龍光出任福建邵武知縣。次年奉命總辦閩獄。刑部大案,都委他辦理。崇安縣有個叫張彬的舉人被誣告贓私巨萬,正準備判罪流放。龍光見狀生疑,心想:“一介文弱書生,敢能這樣妄為?”崇安離省城700餘里,龍光前去訪察,查明了真相,免了張彬的罪,恢復了他的名譽。一日,泉州藝人林大郎拿著侯爺的書信,狀訴其弟林二宮在靖海侯門唱戲,被蔡二舍勒死於深林中。龍光見蔡很文雅,而林大郎卻甚凶暴,心中生疑,於是微行查訪,才知道林大郎因強姦弟媳不遂,勒死了自己的胞弟,卻惡人先告狀,嫁禍於人。最後放了蔡二舍而殺了林大郎。

經歷

是年夏,閩地瘟疫流行,獄中500名犯人住在狹窄的牢房裡,疾病傳染更加厲害。憲司準備擴建牢房,龍光說:“與其擴建牢房,何不清理獄犯?”憲司感到為難:“獄內多系重犯,歲久未能處決,有誰能很快地清理出來呢?”龍光當即說:“只要委我專任,並得到所有案卷,由我提調九郡辦案官員,三月內即可清獄結案。”院司採納了龍光建議。龍到任後日夜閱卷,複審,把犯人分別判為立斃、發放、杖懲、釋獄四類,匯冊報院司,院司照準消案,閩獄為之一空。
康熙三十三年,龍光任寧化知縣。有一鄰縣民婦越境狀告原總兵張賓殺夫姦婦。民婦系清流縣民謝尚之妻,她為報殺夫受辱之仇,哭告了二十二年而無人受理,今慕龍光之名特越境鳴冤。龍光十分震驚,立即受理此案。調查得知張賓一貫作惡多端,殘殺無辜,報到院司的案卷堆積如山。一則張賓有恃無恐,二則他出入均有兵士護從,捕役不敢近身,因此久久不能緝拿歸案。龍光於是定下一計,特地出境遊覽清流縣風景。一日巧遇張賓,龍光恭請他到驛亭一敘,張賓應邀不疑。到了驛亭,事先埋伏好的驛兵、汛卒一擁而上,縛住了張賓。經審訊,張賓供認不諱。龍於是一面呈文列舉張賓罪狀申報兩司,一面令手下立即杖斃張賓。郡邑百姓聞之,無不拍手稱快。
康熙三十六年,龍光年過六旬,出守台灣。當時海上常有賊寇騷擾,他經常戴堅披甲,握劍登壇,親自督練軍士,賊寇聞之遠避。台灣兵士每年要支餉銀20萬兩。龍光查明台灣有大莊田一百多區,出產甘蔗、稻、麥,每年可收銀10萬多兩,都被下屬官吏侵吞。龍光據實造冊申報,請以各莊收入充餉,為此當道官吏對他恨之入骨,暗中合謀,誣陷、參劾龍光。次年春龍光渡海回閩。康熙四十二年歸里。著作有《元亨利貞》、《游西湖集》、《閩游集》、《游五彝詩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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