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理工學院章程

齊魯理工學院章程

齊魯理工學院為了規範學院管理,促進學院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魯理工學院章程
  • 外文名:The constitution of Qil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定位,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四章 黨、團和工會組織,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第八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第九章 學院章程修改程式,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院管理,促進學院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齊魯理工學院
學校英文名稱:Qil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條學校法定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經十東路3028號
第四條學校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辦學層次:普通本科教育
第六條辦學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學制為4年。
第七條辦學規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在校生規模控制在8500人左右。
第八條學科門類:以理工學科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九條學院舉辦者:曲阜孔子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定位

第十條辦學宗旨與定位: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確保教育質量。面向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立足山東、面向全國,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綜合競爭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5至7人組成,其中1/3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2/3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其成員可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院章程,制定學院重要的規章制度;
(二)聘任或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請,聘任或解聘院級其他領導;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機構設定方案;
(六)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
(八)對學院領導班子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九)決定舉辦者取得回報的比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合併、分立;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董事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時,可委託另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審定、簽署董事會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學院內部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的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事業心強、具有10年以上的高等學校管理經驗、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教育專家擔任。院長人選經學院董事會決定,報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聘任,任期4年,可連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副院長、院長助理、財務總監等5至7人,由院長提名,董事會聘任,任期4年,可連任。
第十七條 院長按照董事會的授權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召集並主持院長辦公會議或者院務會議;
(三)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和執行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擬定內部機構設定和編制方案,推薦副院長、院長助理、財務總監等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六)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辦學活動;
(九)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維護學院安全、有序、和諧、穩定;
(十)學院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院長主持召開院長辦公會議或者院務會議,處理前條規定的有關事項,檢查各項工作的進展和落實情況,推動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十九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審議教學、科研、技術開發的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評定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等學術事項。
第二十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畢業生進行頒發學士學位資格的評審。

第四章 黨、團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一條學院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黨群組織在學院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開展活動。黨委在辦學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負責思想政治教育,加強黨的自身建設。
第二十二條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體系,推動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輿情分析研判機制。
第二十三條學院團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團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
(二)教育學生髮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抵制不良傾向;
(三)了解和反映學生的思想、要求,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對要求入團的學生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
(五)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
第二十四條學院工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三)密切聯繫教職工,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教職工生活,幫助教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為10.02億元,其中,舉辦者投入6.91億元。學院對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資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院存續期間,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條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學院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舉辦者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程式及比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院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九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按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三十條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各種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學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為學院的科學發展諫言獻策,加強學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組建教職工工會,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四條學院按照《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規定建立教師申訴渠道,由學院黨委依法妥善處理教師的申訴。第三十五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學院實行教職工聘用契約制,自主聘任教師和職工。聘任的教師和職工按國家規定與學院簽訂聘用契約。
第三十六條聘用的教師必須具有國家《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的職工應達到相應工作崗位的素質要求。
第三十七條學院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崗位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在聘用契約期內,學院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五險一金)。
第三十九條學院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學院對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不履行契約義務者,經院長決定,並報學院董事會備案後解除契約,不再聘任。
第四十條學院教職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和權力、義務,主動維護學院的形象和聲譽,給學院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根據實際情況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在契約有效期內,教職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契約,但須事先向學院申請,經批准後契約終止。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二條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學院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以及其他學生組織,支持其在學院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共青團組織的幫助與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院建立學生申訴渠道,由學院團委、教學、學生管理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五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不低於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
第四十六條學院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救助貧困學生。學院鼓勵、支持並組織學生參加職業技能證書認證考試,指導學生進行實習和創業實踐活動。
第四十七條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在校學生的學籍管理由教務處會同各二級學院負責。本科學生按國家規定學完全部課程,修業期滿,成績合格,發給本科畢業文憑;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八條學生畢業後,學院推薦就業崗位,畢業生可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自主擇業。

第八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九條學院的分立、合併,應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條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董事會決定,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學院終止時,由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學院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完畢,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註銷。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章 學院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修改由學院董事會主持,修改後的章程經學院董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學院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自國家教育部批准曲阜師範大學杏壇學院轉設齊魯理工學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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