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州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財政部關於推動地方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黔東南州州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3日由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黔東南府辦發〔2011〕29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申報與核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等7章22條,自2011年起執行。

基本介紹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第三章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申報與核定,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第六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 則,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黔東南州州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東南府辦發〔2011〕299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凱里經濟開發區和黔東循環經濟工業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黔東南州州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黔東南州州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維護企業國有資本所有者合法權益,加強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範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財政部關於推動地方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的通知》(財企〔2011〕83號)、《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通知》(黔府辦發[2008]24號)、《貴州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黔財企〔2008〕28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黔東南府發〔2011〕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州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包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種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淨收入;
(四)清算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破產企業清算收入扣除破產清算費用和安置職工相關費用及債權人依法分配後的淨收益。
(五)按規定應上交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範圍:
(一)資本性支出。是指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和國有經濟布局及結構調整規劃等要求所進行的國有資本性投入。
(二)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不足和國有資產監管的費用性支出。主要指:企業年度審計費用及聘請監事人員等國有資產監管的費用性支出;處置國有產權的成本費用支出;處置國有企業突發事件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必要時,可部分用於企業的社會保障等項支出。
第六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直接上交州級財政非稅收入歸集戶,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支出納入州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具體支出由州國資委和州財政局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審核確定。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七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一次申報,
並附送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對分配方案進行表決後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按照有關產(股)權轉讓契約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扣除產權轉讓成本後,由國有產權轉讓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凡未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屬盈利企業年度淨利潤,即企業本部及其全資子企業淨利潤、控股企業國有股權應享有的年度淨利潤和參股企業股權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為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申報基數。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數額的核定: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其淨利潤的8%上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按照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的數額全額上交;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的淨收入全額上交;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的淨收入全額上交;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的淨收入全額上交。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根據政策、法律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企業應向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提出申請,由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審核並報經州政府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申報與核定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收益支出預算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式編制。由州政府於每年年底批准下一年度的國有資本收益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應按預算確定的支出項目申報,並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申報表》,具體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由企業向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書面提出申請,經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共同審核後撥付。
申請報告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本金情況;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籌措、投資計畫情況等。
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用於資本性支出的,在國有資本到位之日起1個月內,企業應當完成資本變更的相關法律手續,完成企業的賬務處理工作。
(二)費用性支出。
1.用於彌補企業改制成本不足等費用支出。由申請單位向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書面提出申請,經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共同審核後撥付資金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提供以下資料:經州政府審核批准的職工安置費用;企業改制產權轉讓收入情況;企業改制資金籌措情況等;
2.用於國有資產監管等費用支出。由州國資委編制用款項目和預算,州財政局審核撥付。
(三)其他支出。由項目申報單位向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批准後撥付。

第四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數額的核定,由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共同審核。
(二)根據核定的國有資本收益經營上交數額,州國資委向所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書,州財政局向其他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書,並按規定開具由財政部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企業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書一個月內將應交款項足額交納。
第十五條 企業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期上交利潤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州國資委、州財政核實後,辦理分次上交或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交款手續。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收益支出,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企業在經批准的支出預算範圍內提出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申請,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申報表》,託管企業報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州國資委。
(二)州國資委、州財政局聯合審查確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的內容和數額,向申請企業下達《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支出通知書》(以下簡稱《支出通知書》)。
(三)資金使用單位在接到《支出通知書》後,直接到州財政局辦理國有資本收益支出手續。

第六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按照批准的國有資本收益收支計畫,積極督促企業完成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任務,加強國有資本收益收支計畫執行,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糾正計畫執行的偏差;監督資金支出單位管好、用好資金,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企業及有關直接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申報,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可責令改正。
對隱瞞或者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應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州國資委、州財政局可責令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企業負責人薪酬納入州國資委業績考核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支出,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掛鈎。
第十九條 企業在收入管理、成本(費用)控制、利潤分配以及相關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導致國有資本收益減損的,由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州國資委、州財政局、授權託管機構負責督促企業對欠交情況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予以催交,有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對瀆職、弄虛作假造成侵害國有資本收益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黔東南州國資委、黔東南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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