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

《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8 年10月17 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8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2月1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
( 2008 年 10 月 17 日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沙化土地,包括已經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具體範圍,依照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和本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四條 防沙治沙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綜合治理,防治並重,合理利用,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工作。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防沙治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防沙治沙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市、縣 ( 含縣級市、區,下同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草原、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確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務,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標任務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通過項目預算安排資金,用於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防沙治沙工程,並隨著財力的增長 , 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加大對防沙治沙的資金投入。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安排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設、草原建設等項目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立防沙治沙子項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防沙治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部門、防沙治沙機構研究推廣防沙治沙新技術,解決防沙治沙關鍵性技術難題,培養防沙治沙專門技術人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有關防沙治沙的宣傳教育,做好防沙治沙動員和組織發動工作,鼓勵和支持民間團體和社會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募捐和公益性宣傳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公益性宣傳項目,增強公民關注生態和防沙治沙意識。
第十一條 對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分區管理
第十二條 防沙治沙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會同省農業、草原、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省防沙治沙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結合本區域特點,組織協調本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級防沙治沙規劃應當符合本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沙治沙規劃中確定的沙化土地用途,應當符合本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應當根據沙化土地狀況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功能,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突出重點,規模推進,並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十四條 未納入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確定範圍的沙化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林業、農業、草原、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具體範圍,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第十五條 沙化土地分為封禁保護區、預防保護區和治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封禁保護區是指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
預防保護區是指具備自然恢復能力的連片沙化土地,以及經過治理已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穩定性差,一經破壞極易風化和活化的連片沙化土地。
治理利用區是指易被治理或者治理後能夠適度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防沙治沙規劃確定並公布;預防保護區和治理利用區的具體範圍,由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六條 封禁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標牌,明示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界限和保護措施。
在封禁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行為,但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同意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在預防保護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植被以及放牧、開墾、採礦、挖沙、取土等破壞植被的活動。經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縣級以上林業、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林草植被進行適度的撫育、復壯、補植等活動,改善和提高保護區的生態功能。
對預防保護區可以實行階段性封禁,具體封禁期限、範圍由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在預防保護區內,禁止安置移民。
第十八條 在治理利用區內,禁止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治理利用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採取造林育草等封沙措施,重點治理,增加植被;也可以將沙化土地治理經營權轉讓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治理。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管轄區域內土地的沙化程度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不得批准在流動沙地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的,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退耕還林還草,並納入防沙治沙規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防風固沙林的採伐。因林木老化、病蟲害等原因需要進行撫育更新的,應當事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網、林帶,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採伐。
江河沿岸和流動沙地邊緣營造的喬木型防風固沙林,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未達到更新標準的,不得批准採伐。灌木型防風固沙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進行平茬撫育。
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不得批准採伐。
第二十二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風沙危害區域的草原建設和管理,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和防沙治沙規劃開展草地治理,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沙化、退化和鹼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草有害生物監測、防治和指導工作,做好苗木品種選擇和苗木病、蟲害檢疫,注重對鼠、蟲天敵的保護和利用,及時發布有害生物發生的預測、預報,組織開展統防統治。
第二十四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城鄉居民生活用能,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沼氣、風能、太陽能等能源,減輕沙區生產、生活用能對植被資源的依賴。
第二十五條 在不適合人居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沙化土地範圍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生態移民,並進行全面治理或者封禁保護。
第二十六條 油氣勘探開發以及礦產資源開採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並將地表植被恢復和建設納入規劃。在開發和開採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提交包括有關防沙治沙內容的環境影響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和開採單位的地表植被恢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治理區域內批准建設用地。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事先就開發建設項目可能對當地及相關地區生態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對不具備水源條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災害,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立項。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徵得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與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沙化土地的治理應當以生物措施為主,在恢復和保護現有林草植被的基礎上,通過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封沙育林育草、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濕地恢復與保護、小流域綜合治理以及生態移民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
以植樹造林為主要措施的沙化土地治理,應當鼓勵和支持營造經濟樹種,發展生態經濟型林業。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加強配套水源工程和小型蓄水節水設施建設,充分利用現有水利工程設施以及地下水資源,保障沙化地區生態用水。
第三十條 已經沙化的耕地,應當採取生態治理措施,根據土地沙化程度,採取改革農業生產方式,推廣免耕技術,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和牧草,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
前款所稱沙化耕地的具體範圍和治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國土資源、農業、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防沙治沙應當以風沙災害治理為重點,改善生態脆弱地區的生態環境:
(一)龍江縣、甘南縣、泰來縣、肇源縣,重點增加、恢復和保護林草植被,治理土地沙化和草原退化、沙化、鹼化;
(二)大慶市國家級防沙治沙綜合試驗示範區,重點增加和恢復林草植被,治理嚴重沙化的草原和荒灘、荒地;
(三)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重點治理流動、半流動沙地的風沙危害;
(四)富裕縣、訥河市、齊齊哈爾市郊區,重點治理沙化耕地和草原;
(五)三江平原等沙化和潛在沙化地區,重點治理沙化耕地,防止土地沙化加重,保護和恢復林草植被;
(六)江河沿岸和流動沙丘等沙化地區,重點增加、恢復和保護林草植被。
第三十二條 城鎮、村莊、廠礦、部隊營區、國防工業基地、農林牧漁場經營區、水庫周圍和鐵路、公路、河流及水渠兩側的沙化土地,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分別由責任單位負責,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治理責任書進行治理。責任單位沒有能力進行治理的,可以委託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並在委託協定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沙化土地治理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以捐資、投勞、參股、合作等形式開展防沙治沙活動。
單位和個人投資進行防沙治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在投資階段免徵各種稅收,取得一定收益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有關稅收。金融部門應當給予信貸支持。
單位和個人在沙化土地上造林綠化的,均可享受國家和省相關造林綠化資金補助政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服務,依法保護土地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妥善安排治理區內農牧民的生產生活。
從事公益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進行治理。
第三十五條 從事營利性防沙治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權,並簽訂治理協定,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從事營利性防沙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在治理任務完成後,經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相關權屬登記,並可以自主經營、開發利用,依法繼承、轉讓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對在相對集中連片的沙化土地上營造的人工商品林達到一定規模的,實行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單列。
前款所稱一定規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在沙化耕地上營造的人工商品林,實行自主經營、自主採伐、備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沙化土地上生態公益林地的保護費用 , 應當逐步納入國家、省、市和縣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三十八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被管護制度,嚴格保護植被,並根據需要在鄉(鎮)、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在沙化土地範圍內,各類土地承包契約應當包括植被保護責任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沙化土地治理後被劃為自然保護區或者生態公益林的,批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沙產業開發,發展沙區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旅遊業和其他產業;鼓勵結合農業、林業、畜牧業結構調整,以公司加農戶等多種形式建設沙區灌木林、藥材和牧草基地,實行集約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具有防沙治沙職責的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防沙治沙規劃和計畫的;
(二)未落實各級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標任務,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
(四)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由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植被,可以並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活動的,由市級、縣級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 起施行。

修訂信息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土地沙化日趨嚴重的省份之一,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泰來縣、甘南縣、龍江縣、富裕縣、訥河市、齊齊哈爾市郊區、大慶市、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肇源縣等9個市、縣(面積約占全省沙區總面積的80%),處於我國北方萬里風沙線東端,系科爾沁沙地的組成部分,在全國沙漠區劃上,屬於中國北部沙漠治理區——東北平原西部沙漠化區——嫩江下游區。此外,由於過度開墾等原因,近年來已發現我省中、東部地區的部分市、縣特別是三江平原一帶也有數萬公頃土地出現了嚴重沙化和潛在沙化狀況,面積還在逐年擴展。目前,全省沙區總土地面積已達5176萬公頃,涉及87個鄉(鎮)和農墾系統的35個農(牧)場。
土地沙化已使數十萬公頃農田和草原飽受風沙危害,造成農作物產量逐年下降甚至絕產,草場單位載畜量銳減。日益加劇的土地沙化,不僅嚴重威脅到沙區的農牧業生產和民眾生活,制約了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還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環境惡化,使自然災害增多,旱災、洪災、大風和沙塵暴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可利用土地資源越來越少,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不斷縮小,並加大了沙區民眾的貧困程度和脫貧難度,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面對日趨嚴峻的土地沙化形勢,國家和我省高度重視。自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出台後,國務院又於2005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並批准制定了《全國防沙治沙規劃》(2005-2010)。我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高度重視下,經過多年的建設,在沙區範圍內已初步建立起區域性防護林體系的雛形,完成固沙造林面積達39.27萬公頃,使沙區的森林覆蓋率由建國初期的不足2%提高到9.39%,生態環境明顯改觀,特別是泰來、杜蒙、肇源、龍江等縣,已初步形成了網、帶、傘、疏、片相結合的防護林體系,既改善了生態環境,又取得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為鎮住我省西部風口,並使沙區民眾脫貧致富、振興區域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於我省尚無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防沙治沙工作進行更有針對性的規範,致使防沙治沙工程建設和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國家防沙治沙規劃中確定的我省沙化土地範圍過小,與我省日益擴大的沙化土地現狀不符,不利於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全面開展;二是全省各地的土地沙化程度和特徵差異較大,需要分類採取不同的保護和治理措施;三是各地防沙治沙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國家法律和有關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還沒有落實到位,需要加大依法落實的力度;四是對沙化土地上破壞植被的行為缺乏嚴格有效的控制措施,在處理油田開發和礦產資源開採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上,也沒有完全做到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等,亟待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有關方面的保護和治理責任;五是針對不少納入國家基本農田範圍的耕地已經沙化或者具有明顯的沙化趨勢卻仍在低效耕種的現狀,急需從實際出發,依法進行有效的治理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在認真落實上位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同時,儘快將我省的防沙治
沙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加大依法預防和治理的力度。目前,全國已有甘肅、陝西和內蒙古等省(區)制定了防沙治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從他們的實踐結果看,收效顯著,尤其是在改善生態環境和沙區人民民眾生活條件、促進沙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農牧民增收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規範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條例的起草過程和依據
從2005年起,省林業廳根據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實際需要,著手進行了本條例的起草工作。2007年和2008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將本條例的制定先後納入了年度立法計畫的預備項目和正式項目。一年多來,省政府法制辦在書面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省林業廳赴省內土地沙化比較嚴重的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和泰來、龍江、甘南、富裕、肇源等縣以及省農墾總局寶泉嶺分局進行了多次實地考察調研,認真聽取了基層從事防沙治沙工作的同志的意見和建議,並召集省直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論證,反覆修改完善,於2008年6月11日經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以下簡稱《防沙治沙法》)等法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國發〔2005〕29號,以下簡稱國發〔2005〕29號檔案)等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借鑑了外省(區)有關防沙治沙立法的經驗和做法。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46條,內容基本涵蓋了防沙治沙工作的各個環節,針對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的現狀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補充、細化或者重申了上位法的有關規定,重點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建立了沙區地方政府及其領導的治理目標責任制度
《防沙治沙法》和國發〔2005〕29號檔案中都明確規定了要全面推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將防沙治沙年度目標和任期目標納入沙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範圍。這就要求將防沙治沙工作作為沙區地方政府及其領導的一項硬任務和硬指標來完成。為此,《條例(草案)》規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確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務,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標任務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第六條)。同時,規定了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防沙治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開展(第七條)。
(二)對防沙治沙的資金投入作出了原則規定
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是制約防沙治沙工作順利開展的主要原因。對此,《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二條和國發〔2005〕29號檔案以及國務院批覆的《全國三北防護林四期工程規劃》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回良玉副總理在全國防沙治沙大會上也提出,“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可以拿出更多的財政資金用於防沙治沙”。為了更好地落實國家有關規定,《條例(草案)》規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通過項目預算安排資金,用於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防沙治沙工程,並隨著財力的增長,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加大對防沙治沙的資金投入。”同時還對需要設立的若干防沙治沙子項目作出了規定(第八條)。
(三)對沙化土地實行分區管理
防沙治沙工作需要根據土地沙化程度分類施策。《防沙治沙法》僅對“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設定了封禁保護區,保護範圍較窄。為此,《條例(草案)》第二章根據我省沙化土地的實際狀況,同時借鑑外省的經驗,將我省的沙化土地劃分為3類區域,實行分區管理。一是將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狀況脆弱、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設立為封禁保護區。《條例(草案)》規定,要明示該區域的範圍、界限和保護措施,除國務院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同意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以外,在該區域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行為(第十六條)。二是將具備自然恢復能力的連片沙化土地,以及經過治理已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穩定性差的連片沙化土地設立為預防保護區。《條例(草案)》規定,在該區域內,禁止砍挖林草植被以及放牧、開墾、採礦等破壞植被的活動,經沙化土地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林草植被進行適度的撫育、補植等活動,以改善和提高保護區的生態功能;同時規定,在該區域內,禁止安置移民(第十七條)。三是將易被治理或者治理後能夠適度利用的沙化土地設立為治理利用區。《條例(草案)》規定,在該區域內,禁止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當地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採取造林育草等措施,增加植被,也可以將沙化土地治理經營權轉讓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治理(第十八條)。《條例(草案)》同時規定了上述3個區域具體範圍的確定和批准程式(第十五條)。
(四)對預防土地沙化提出了具體要求
為了避免走“先破壞後治理”的老路,《條例(草案)》第三章從4個方面對土地沙化的預防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為了掌握全省及各地的土地沙化狀況,為政府的防沙治沙決策提供參考依據,要求各級林業等部門要建立土地沙化監測制度(第十九條);二是為了恢復、保護和增加沙化土地上的植被,對退耕還林還草、林木採伐、草原保護、有害生物防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三是為了減少人類生產、生活對沙區生態環境的影響,要調整能源結構和實行生態移民(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四是為了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特別是地下資源勘探開採對沙區生態環境的破壞,對這些活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要求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把關和加強監督檢查等(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並對經批准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提出了嚴格的規範性要求(第二十八條)。
(五)對沙化土地的治理採取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根據我省沙化土地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四章對沙化土地的治理採取了有針對性的多種措施(第二十九條),並分別確定了我省沙化土地所在各類地區的重點治理任務(第三十一條)。目前,我省有許多納入基本農田範圍內的耕地已經嚴重沙化(僅三江平原就有23萬畝),無法耕種或者產量極低、入不敷出,繼續耕種不僅勞民傷財,而且是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加大了將來治理的難度。因此,有必要儘快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等生態治理措施。但由於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加上退耕還林補助已經取消而種田卻有補貼等政策因素的影響,使得解決這個問題成為防沙治沙工作中一個難點。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對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沙化耕地,應當採取生態治理措施;對其他沙化耕地,應當根據土地沙化程度、氣候條件和水資源狀況等改革農業生產方式,推行免耕留茬、淺翻輕耙等保護性耕作措施。”考慮到這項工作涉及多部門職能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落實,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國土資源、農業、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確定這部分沙化耕地的具體範圍和治理措施(第三十條)。同時,為了更好地治理沙化土地,還規定了單位治理責任制和植被管護制度(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為了鼓勵社會各方面防沙治沙的積極性,還專門規定了林木採伐的扶持政策(第三十四條)。此外,對《防沙治沙法》中有關公益性治沙和營利性治沙的規定進行了一些補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重申了國家規定的有關扶持政策和補償措施(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並對沙產業開發作出了引導性、保障性的規定(第四十條)。
(六)明確了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主要違法行為,做了3種處理。一是行政責任。為了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管理,強化政府責任,防止和控制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條例(草案)》對具有防沙治沙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設定了行政執法自律責任(第四十一條)。二是行政處罰。按照地方立法中應當儘量避免重複上位法和國家已有規定的原則,《條例(草案)》僅對上位法未作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明確了相應的處罰種類及幅度(第四十二條)。三是民事賠償。為了嚴格控制各種開發建設活動對土地沙化造成的影響,規定對開發建設單位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以及擅自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活動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此外,對於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條例(草案)》明確了按照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7月8日,農林委員會審議了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此前,在申立國副主任的帶領下,委員會組成調研組深入大慶、齊齊哈爾市部分土地沙化嚴重的縣鄉,進行了專題調研,並派專人參加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土地沙化日趨嚴重的省份之一,雖然經過多年努力,在防治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看,西部松嫩平原一些市縣的土地沙化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沙化土地面積已達到4140萬公頃,中、東部部分地方也出現了沙化和潛在沙化狀況。生態環境的惡化,嚴重地威脅著農牧業生產和民眾生活,制約了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為了改善全省的生態環境,把防沙治沙工作全面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加大依法預防和治理的力度,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情況,框架結構比較合理,規範內容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國家有關法律不牴觸。組成人員一致同意將條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還對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五兩款對“有關部門”職責的表述內容重複,建議合併為一款。另外,第二款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防沙治沙機構負責防沙治沙的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的表述不夠準確、嚴密,建議修改為“其所屬的防沙治沙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二、加大資金投入是加快全省防沙治沙工作進程的主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位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防沙治沙工程資金支持。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中,僅規定了“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通過項目預算安排資金,而對省人民政府的資金投入未作相應規定。建議在這一款中增加相關內容,將“沙化土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
三、在開展防沙治沙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培養技術人員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我省高等院校的作用,建議條例草案第九條中,增加相應的內容。
四、我省在防沙治沙中,宣傳推廣了一批先進單位和個人的事跡和典型經驗,作用十分明顯。建議條例草案第十條中,增加“宣傳推廣先進單位和個人的事跡和典型經驗”的內容。
五、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關於草原禁牧、休牧、輪牧的規定,與草原法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內容重複,建議將條例草案中的這一款內容刪除。
六、在有害生物防治中,應當突出統防統治的有效作用,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及時發布有害生物發生的預測、預報”後,增加“組織開展統防統治”的表述。
七、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沙化耕地治理”中,有的提法和內容表述不夠準確,建議將“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沙化耕地”修改為“嚴重沙化耕地”,將“推行免耕留茬、淺翻輕耙等保護性耕作措施”修改為“推行平作模式、適度深松、秸稈還田、免耕留茬、增施有機肥等保護性耕作措施”。
八、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不能只局限於公益性治沙活動,也應包括營利性治沙活動,建議增加這一內容。
九、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分別對封禁保護區、退耕還林還草、林木採伐、開發建設等行為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性、禁止性規定,十分必要,但是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沒有對違反上述條款的法律責任,作出相應的處罰或賠償規定,不利於今後法規的實施和行政執法,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相應的處罰或賠償規定。
委員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中個別文字和提法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及建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3日下午,本次常委會議對《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自上次常委會議初審後,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草案修改稿認真吸納了組成人員的意見,贊成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及林業廳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10月15日法制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再次修改後的草案表決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的“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國家防沙治沙法的表述修改為“維護生態安全”。(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因地制宜”和“分類施策”的表述大體一致,建議作適當修改。據此意見刪除了“分類施策”的表述。(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三、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對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保障沙區生態用水的規定很重要,但對跨地區、跨流域的沙區生態用水應當由省人民政府進行組織協調,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據此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加強配套水源工程和小型蓄水節水設施建設,充分利用現有水利工程設施以及地下水資源,保障沙化地區生態用水。”(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沙化的耕地,應當採取生態治理措施,根據土地沙化程度,採取改革農業生產方式,推廣免耕技術,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和牧草,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
五、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提出,肇源縣的土地沙化情況較為嚴重,在分類施策的治理重點地區中應當將肇源縣列入其中。據此意見,在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中增加了“肇源縣”。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中的“城鎮、村莊、部隊營區、國防工業基地、農林牧漁場經營區、鐵路、公路、水庫周圍的沙化土地”修改為“城鎮、村莊、廠礦、部隊營區、國防工業基地、農林牧漁場經營區、水庫周圍和鐵路、公路、河流及水渠兩側的沙化土地”。(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中的“給予治理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修改為“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中的“以公司加農戶的形式”修改為“以公司加農戶等多種形式”。(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
九、有些組成人員提出,破壞沙區植被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中對該行為僅規定經濟處罰是不夠的,建議增加“限期恢復植被”的規定。據此意見對該條進行了相應的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十、建議條例生效時間為2008年12月1日。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修改部分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訂內容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八)修改《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五條中的“省農墾總局、分局所屬的林業管理機構負責墾區內的防沙治沙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以及省農墾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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