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銀行業同業協會抵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試行辦法

為有效抵制和制止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切實維護會員行的合法權益,營造黑龍江地區良好的金融環境,依照《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債權管理,建立防範和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據黑龍江省銀行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同業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銀行業同業協會抵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2001-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銀行業同業協會抵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試行辦法
(2001年10月8日)
為有效抵制和制止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切實維護會員行的合法權益,營造黑龍江地區良好的金融環境,依照《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債權管理,建立防範和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據黑龍江省銀行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同業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是指會員行的相關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負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等)具有償還能力(指有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能力),卻採取不正當手段,拒絕或逃避履行契約約定的償債義務,造成會員行資產風險的行為。包括下列行式: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出售資產、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改革過程中,以資產重組、破產、廢業宣布撤銷等形式,未能清償原有債務、或使原有債務懸空,危及會員行債權並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逃避會員行依照契約約定對其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利用在多家銀行開戶,隱瞞其經營收入、轉移資金,拒絕提供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情況,危及會員行債權並可能造成損失的;
(三)因其他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危及會員行債權並可能造成損失的。
第二條會員行對相關債務人的逃廢銀行債務行為,認為情節嚴重危及會員行資產安全的,有向協會舉證報告,要求採取共同抵制措施的權利;多家會員行對同一債務人擁有債權時,由協會協調同業制裁行動。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維護會員行債權的常設工作機構。會員行內部須指定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及其責任人。
第三條會員行對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債務人,認為應該採取共同抵制措施的,須正式報告協會秘書處並附下列資料:
(一)認定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基本事實和依據;
(二)會員行與相關債務人簽署的借款契約、借據、擔保承諾、抵押或質押檔案等相關原始資料的複印件;
(三)已通過訴訟方式審結的,須提供法院審判書的複印件;
(四)相關債務人屬於股份制企業或上市公司的,須同時提供其主要股東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會員行對提供給協會的上述報告及證明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負有法律責任,並須及時報告因具體情況發生變化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協會依法維護會員行權利,依照規定的工作程式受理會員行關於抵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報告。
協會為保護會員行權益,採取的抵制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措施是:內部通報;發現警示通知;實施內部同業制裁行動;公開披露同業制裁行動。
在採取上述措施時,同時報告人民銀行瀋陽分行及其相關分支行。
第六條協會內部通報的工作程式。
(一)協會收到各會員行要求抵制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債務人的報告(須同時註明採取何種抵制措施)後三周內,由秘書處進行審核,並將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債務人名單及其相關情況向全體會員行發出內部通報;
(二)各會員行收到內部通報後須立即轉發所屬機構,開始清理相關債務人在本行開立賬戶的情況,並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清收銀行債權,清理情況和採取措施應在四周內填寫情況反饋表報告協會秘書處。
第七條發出警示通知的工作程式。
(一)秘書處根據會員行對內部通報反饋情況整理匯總確認,並與相關會員行進行協商,提出內部通報期滿後會員行債權仍未落實,且數額較大,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情節嚴重的債務人名單提交會員行授權代表聯席會(以下簡稱聯席會)進行討論;
(二)聯席會對上述各單位實行半數以上與會員行通過,確認擬向相關債務人發現警示通知的名單,經理事長批准後,辦理以協會和相關會員行名義,向債務人發出警示通知。
(三)警示通知由會員行送達相關債務人之日起一周內,要求債務人須依法糾正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否則承擔不履行償債義務的後果;
(四)相關會員行須將債務人對警示通知的反應和採取的措施在上述期限內填寫情況反饋表報告協會秘書處。
第八條實行同業制裁行動的工作程式。
(一)秘書處根據相關債權行的反饋報告,將在警示通知期滿後仍不履行償債義務的債務人名單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查並超過半數以上理事通過後,由協會向各會員行下達實施同業制裁行動的決定,並以協會和相關會員行名義向被制裁的相關債務人發出《實施同業制裁行動通知書》;
(二)各會員行須在接到決定後一周內轉發所屬機構通知執行;會員行所屬機構須在接到上級行通知後當日實施制裁行動,並將被制裁的債務人在本行開立賬戶和存款情況報告當地人民銀行的上級行;相關會員行須將執行情況在二周內填寫情況反饋表報告協會;
(三)同業制裁行動包括:通告全體會員行對被實施同業制裁的債務人不開新戶、不辦理各種融資業務、不辦理對外支付;
(四)必要時,對被同業制裁的債務人中拖欠銀行債務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通過媒體公開披露,並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九條終止同業制裁行動的工作程式。
(一)受到同業制裁的債務人按照約定償還會員行全部債務後,或償還部分債務、對餘下債務制定償還計畫、且取得相關會員行一致意見後一周內,須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會員行申請終止同業制裁;
(二)相關會員行在接到債務人申請一周內,須將終止同業制裁行動的申請正式報告協會(涉及多家會員行申報時,可由一家會員行主辦,相關會員行必須簽章);經秘書處審核並報理事長批准後,由協會通報全體會員行終止同業制裁行動;
(三)屬於被公開披露同業制裁的債務人在終止制裁時,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須向該債務人收取在媒體宣布終止制裁的廣告費用(由申報終止制行動的會員行負責收取後劃轉協會)後,通過同一媒體,聲明終止同業制裁行動。
第十條會員行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屬於違約行為,須負有違約責任。協會將區分情節分別採取下列措施:口頭批評;書面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報告人民銀行瀋陽分行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銀行業同業協會發布執行,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20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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