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

1986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2年8月17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的決定》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gambling penalties
檔案全文,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修正案說明,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嚴禁賭博活動,處罰賭博行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營利為目的,以錢物作賭注的比輸贏活動,都是賭博行為。
第三條 賭資、賭具一律沒收,參與和利用賭博活動所得的一切錢物,一律追繳。
第四條 賭博者之間因賭博所形成的債務一律廢除,已經索回或償還的,應予追繳。
第五條 查處賭博行為的工作,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轄區派出所負責。其他警種在辦理所管轄的刑事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賭博違法行為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裁決。
第六條 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應當在本轄區內進行。發現本轄區以外的賭博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把禁止本轄區內的賭博活動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職責,經常進行檢查,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活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對村民、居民進行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賭博活動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賭博活動均應予以制止,及時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檢查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應予表揚、獎勵和保護。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賭博行為構成勞動教養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一)當場輸贏3000元以上的;
(二)6個月內3次以上賭博,每人輸贏金額累計2000元以上的;
(三)因賭博被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組織、脅迫、誘騙他人賭博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
(五)提供賭博場所或其他條件的;
(六)聚賭抽頭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
(七)流竄賭博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
(八)為賭博巡風放哨,或在查禁賭博時為參賭人通風報信的。
第十三條 當場輸贏3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電子遊戲機經營場所從事有獎經營活動的,對責任人按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對經營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無照經營的,除按規定處罰外,應堅決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 明知他人聚眾賭博,而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外,可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十六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不得為賭博提供條件,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從重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查處賭博行為時,必須當場清點賭資並製作清單,由公安人員和參賭人員簽名或蓋章。查處賭博行為應當形成筆錄,記明查賭時間、地點、人員、賭博財物數量等情況,並由兩名以上參加查處賭博行為的公安人員在筆錄上籤名。公安人員在查處賭博行為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 參與賭博主動交代或檢舉揭發他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處罰賭博行為的裁決和執行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查處賭博行為過程中,有失職泄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繳非法所得: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查處賭博行為中,私自留用、侵吞賭資的;
(三)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四)在查處賭博行為中索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五)違反法定程式私自處理參賭人員、賭資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在內。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六月五日下午,本次常委會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委員們一致認為,為了加大對賭博活動的打擊力度,補充一些新的預防措施,對原條例進行修改、補充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通過。同時,委員們也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一些修改、補充意見。會後,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公安廳的有關人員一起對委員們的意見進行了研究,對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三條中“使反對賭博形成風氣”一句不是法律語言,實踐中也不好操作。因此,將這一句改為:“發現賭博活動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中,“賭博輸贏金額巨大的”一句太原則,不好操作;“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一句不嚴密;另外,採取列舉式恐怕列不全,還可能和國家規定的不一致。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此條修改為:“賭博行為構成勞動教養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一)項中,“當場每人輸贏1000元以上的”不好掌握。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項改為:“當場輸蠃3000元以上的”。第(二)項中改為:“每人輸贏金額累計2000元以上的”。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四)項“組織、脅迫、誘騙他人賭博”的行為,屬於情節惡劣、對社會的危害大、基本上構成犯罪的,應予嚴懲,都適用罰款、拘留不合適。經研究認為,委員們的這一意見是正確的,但考慮到實踐中也確有情節顯著輕微,不夠教養和刑事處罰的。為了區別好處罰的界限,根據委員的意見,在這句話的後面加上一句“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
五、有的委員提出,當前,應當重點打擊那些聚賭抽頭、流竄賭博、賭頭賭棍以及屢教不改的分子。根據委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五條中增加兩項作為第(六)項和第(七)項,即“聚賭抽頭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和“流竄賭博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八條處200元以下罰款偏輕。根據委員的意見,改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把“當場每人輸贏1000元以下的”改為“當場輸贏3000元以下的”,以便和第五條銜接。
七、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中“負有查禁賭博活動職責的公安人員……”一句,把公安人員分為有查禁賭博職責和沒有查禁賭博職責,這樣劃分不合適,實踐中也不好區分。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句刪掉了。
八、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無實際內容,因此,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三條刪掉了。
九、有的委員提出,當前不少無證照、不掛牌的“地下”黑電子遊戲廳成為進行賭博活動的場所,應嚴肅查處。根據委員的意見,在第九條後增加一句“對無照經營的,除按規定處罰外,應堅決予以取締”。
十、根據委員的意見,還作了一些文字上的改動,如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因事業單位包括學校,因此將“學校”二字刪掉了;罰款數額有的用中文數字,有的用阿拉伯數字,統一改為阿拉伯數字。
除上述修改外,有的委員還提出把標題改為“黑龍江省禁止賭博條例”,經我們認真研究認為,這次修改雖增加了一些預防性條款,但所占比重不大,條例絕大多數內容還是對賭博行為進行處罰的,因此,標題還是不作改動為好。
以上修改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五月二十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會後內司委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們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總的認為,這部法規自一九八六年頒布實施十年來,為我省查禁賭博這種社會醜惡現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多種原因,賭博現象並沒有減少,卻出現了參賭人員越來越廣、賭資賭注越來越大、形式花樣越來越多的不正常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對原條例進行修改、補充,一方面加大懲治力度,另一方面補充一些新的預防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對原條例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也應進行修改。因此,同意將修正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補充意見。 一、關於認定賭博情節和處罰的標準問題。原《條例》以當場賭資多少作為標準,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出現對不同情況的賭博人員適用同樣的處罰因而顯失公平的現象。為了避免這一問題,修正案草案擬改為以每次輸贏多少為標準。這是一個重大的原則性修改,這樣修改雖然有利於區別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罰,但同時也有一些另一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參賭人員少報輸贏數量可能出現打擊不力、放縱違法犯罪的問題,二是增加了查處難度,有時會拖長辦案時間,三是還可能出現執法隨意性、辦關係案等弊端。因此,能否把當場賭資多少和輸贏多少結合起來進行處罰,既考慮當場收繳的賭資多少,又考慮賭博的次數和輸贏多少。這樣才能加大打擊力度,做到不枉不縱,合理合法。
二、要突出打擊重點。當前,賭博現象比較普遍。因此,應該重點打擊那些設賭抽頭、流竄賭博、賭頭賭棍以及屢教不改的分子。
三、要把賭博行為和過年過節家庭成員之間、親屬之間的娛樂活動區別開來。要把離、退休老同志在為他們設定的文化娛樂場所中動點輸贏的娛樂行為與一般的賭博行為區別開來。
四、查禁賭博活動應當依靠民眾,加強宣傳教育,以防為主,打防結合,實行綜合治理。因此,原條例的標題“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應該改為“黑龍江省禁止賭博條例”。
五、有些條款在文字表述上還應進一步推敲。如草案第六條中,“使反對賭博形成風氣”一句,第九條中,“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等,應進一步斟酌。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正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修改本條例的必要性
《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1986年審議通過的,1993年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正。《條例》的出台,為我省查禁賭博這種社會醜惡現象發揮了積極作用。10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公安機關共查處賭博案件64817起,處罰216015人,其中移送預審和勞動教養2188人,拘留32648人,罰款166716人,警告13466人,其他處理1027人,有效遏制了賭博活動的蔓延。但由於各種原因,賭博這種社會醜惡現象並沒有因嚴厲查處而減少,卻呈參賭人員越來越廣泛,賭資賭注越來越大,形式花樣越來越多的不正常現象,在這種情況下,進一步嚴密規定處罰的行為及幅度,加大其他處罰的力度就顯得十分必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於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條例》中有關拘留處罰的規定也應作出技術上的修改。
二、修改的依據和過程。
按照省政府關於清理法規和今年立法計畫的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公安部有關查禁賭博的規定,同時參照省政府1995年8月16日發布的《關於取締帶有博彩性質的電子遊戲經營活動的通告》,在總結幾年來查禁賭博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多次徵求意見、調查論證,形成了修正案草稿。又與省政府法制局一起參加了基層執法單位的座談會,形成送審稿後,經廳領導審核同意,於1997
年5月11日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於5月14日召開了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大家均認為修改這個《條例》很必要,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這些意見,省公安廳與省政府法制局又進行了一次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劃定賭博情節程度的標準。原《條例》以當場賭資為劃定標準,這樣規定雖易於操作,但在實踐中,有的賭博行為的輸贏並不大,多數人的賭資也不多,只因個別人的賭資較多, 就將所有參賭人員的處罰檔次提了上來,處罰顯得缺乏公平,合理性。參照其他省的情況,我們將處罰標準確定為每次輸贏的多少,並作了具體的數額上的劃分,這樣規定就與賭博的本質特徵,比輸贏活動相銜接了,能做到處罰的較公平、合理。
(二)關於加大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罰力度。原條例第十條只規定按本條例從重處罰。這些人參與賭博,是賭博活動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改為:上述人員參與賭博的,除按本條例從重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
(三)關於對利用電子遊戲機從事賭博的處罰。利用電子遊戲機從事賭博是近幾年來出現的新情況,由於其一度披著合法的外衣,給社會帶來了很大的危害性,對此,省委、省政府下決心取締,並於1996年8月16日發了通告,但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這一抽象行政行為,應以法規形式設定,因此我們對此作了比較嚴厲的處罰規定。
(四)關於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賭博分子勞動教養和拘留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對賭博行為實行勞動教養和拘留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在修正案中保留勞動教養和拘留的處罰種類是為了保持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銜接,在具體操作上,對需要勞動教養或拘留的,分別依據的是國家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不是引用本條例實行勞動教養和拘留。
(五)為了加大對查禁賭博的宣傳力度和管理教育,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做好禁賭工作。
另外,根據情況的變化,對原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作了相應調整,對原條例的結構和部分條文的文字也作了相應的修改。

修改的決定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以營利為目的,以錢物作賭注的比輸贏活動,都是賭博行為。
二、第五條修改為:“查處賭博行為的工作,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轄區派出所負責。其他警種在辦理所管轄的刑事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賭博違法行為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裁決。
三、增加一條為第六條“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應當在本轄區內進行。發現本轄區以外賭博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四、增加一條為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在查處賭博行為時,必須當場清點賭資並製作清單,由公安人員和參賭人員簽名或蓋章。查處賭博行為應當形成筆錄,記明查賭時間、地點、人員、賭博財物數量等情況,並由兩名以上參加查處賭博行為的公安人員在筆錄上籤名。公安人員在查處賭博行為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人員在查處賭博行為過程中,有失職泄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繳非法所得: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查處賭博行為中,私自留用、侵吞賭資的;
(三)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四)在查處賭博行為工作中索賄受賄、敲詐勒索的;
(五)違反法定程式私自處理參賭人員、賭資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六、刪除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套用解釋。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多年來,我省各級公安機關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在嚴禁賭博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賭博活動仍然在城鄉一些地方蔓延,危害嚴重。
近幾年,賭博活動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參與賭博的人數增加,範圍擴大。一九八四年,全省查處賭博案件一千六百六十七起,處罰賭博人員五千三百八十二人,分別比一九八三年上升百分之十一點五和百分之二十五點三。一九八五年,查處賭博案件兩千五百五十一起,處罰人員九千七百六十六人,分別比一九八四年上升百分之五十三和百分之八十一點五。今年一至八月,查處賭博案件二千五百五十三起,處罰賭博人員八千四百六十八人,分別比一九八五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十點八和百分之二十七點一。據調查統計,目前全省參與賭博活動的人員近十萬。這些人員當中,除賭頭賭棍和慣賭人員外,有工人、農民、各類個體經營者,還有教師、學生和相當數量的在職或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賭具多,賭資大。用作賭具的有麻將、紙牌、撲克、牌九、骰子,還有過去不常用的桌球、象棋等文娛用品,賭資從幾十元、幾百元到幾千元,
有的甚至上萬元。三呆賭博場所多變,活動詭密。賭博場所或在郊區野外、農民家庭、職工住宅、單位鍋爐房,或在旅館、集貿市場、車站、公園、街頭巷尾,甚至有的到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室賭博。有些大賭一次活動要換幾個地方,有的在賭場外設崗放哨,有的備有汽車,隨時轉移,或者就在汽車上行賭。
賭博活動的蔓延,嚴重毒化著社會風氣,妨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一是破壞生產和工作秩序。有些人染上賭博惡習後,無心生產和工作,經常騙取病假或曠職、曠工,參加賭博,嚴重影響工作和生產。如佳木斯市今年三月二日抓獲的一個二十四人賭博團伙,其中有十三名工人長期不參加生產而流竄賭博。二是破壞家庭生活。有些人因賭博輸錢,變賣家產,引起夫妻和家庭不和。有的人債台高築,無力償還,輕生自殺。今年上半年,全省已發生固賭博引起的自殺案件二十起。鶴崗市南山區四十九委居民李明奎,今年五十三歲,參加賭博兩年多,就欠賭債上萬元,感到走投無路,上吊自殺。三是誘發犯罪。從案件分析,賭博人員中青年人所占比重增大。今年全省處罰賭博人員八千四百六十八名,其中二十八歲以下的青年就占百分之六十。他們一般從賭飯票、香菸、吃喝、小額錢款開始,逐步發展到幾百元、幾千元。有的為了籌集賭
資,竟鋌而走險,進行盜竊、搶劫、殺人等犯罪活動。七台河市犯罪分子李全久,就是為了償還賭債而搶銀行,殺死了一名民警和一名更夫。
賭博活動所以如此嚴重並屢禁未絕,反映了消除這種不勞而獲的剝削階級思想影響的艱巨性。從工作上看,還有以下原因:一是不少民眾和部分負責幹部對賭博的嚴重危害認識不足,混淆了正當娛樂與違法活動的界限,使賭博活動得不到全社會有力的抵制和制止。二是有些處罰賭博的規定不夠明確,影響了對賭博分子的處罰。三是在禁賭工作中,對參與賭博活動的人處罰不嚴,對賭博犯罪分子打擊不狠,未能達到教育大多數的目的。為了嚴禁賭博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一個賭博處罰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形成過程
本《條例(草案)》是一九八六年二月份起草的。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省公安廳組織各市、行署公安局長進行了座談討論,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作了修改。省政府法規辦、省人大法制辦多次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並綜合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進一步作了修改。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
三、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和對《條例(草案)》苦幹條款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是:體現“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於大多數參與一般賭博活動,情節輕微的人員,主要採取批評教育,親屬規勸,單位幫教,責令具結悔過等措施予以教育。對少數賭資大,屢教不改的人員,則要給予處罰。對於賭博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堅決打擊。沒有必要的處罰,難以剎住賭風。
(二)《條例(草案)》的罰款區別。我們按照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參照兄弟省、市制定的禁賭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賭博處罰上劃了三個檔次,第一檔次是第四條:賭場賭資五百元以下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令其具結悔過,單處或並處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給予十日以下治安拘留。第二檔次是第五條,規定了四項,有其中之一者,給予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單處或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檔次是第六條,規定了五項,有其中之一者,處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實行勞動教養。對於賭博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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