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航道養護費徵收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航道養護費徵收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為徵收航道養護費而專門出台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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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航字[79]272號
【發布日期】1979-12-10
【生效日期】1979-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航道養護費徵收管理辦法
(1979年12月10日黑航字〔79〕272號檔案)

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航道養護管理,增加航道水深,改善航行條件,發展水運事業,以便利人民交通,促進國民經濟建設,適應戰備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內河(包括湖泊)航道、國境航道。
第二條凡航行於我省航運部門管理的航道的下列船舶、排筏,均應繳納航道養護費:
一、國營、地方國營運輸企業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二、集體所有制的專業運輸企業和人民公社專業運輸部門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三、機關、企業、事業、農牧、水產和林業部門等擔負交通運輸或生產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四、全民或集體所有的拖運和人工流放的排筏;
五、其他有交通、運輸、遊覽和專用業務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
第三條凡屬下列船舶,可免徵航道養護費:
一、航運部門的航道、港監、檢查等非營運船舶;
二、軍事、公安、水利、衛生、環保、鐵路、地質、科研等部門執行國防、巡江、消防、救護、測量、防汛、鑽探、檢疫、科研查勘、教練、體育活動等任務的非運輸生產船舶;
三、人民公社生產隊非經營運輸的農業專用船舶;
四、輪渡和城鄉擺渡船舶;
五、經交通部或省革委核准免徵的船舶;
六、停用或修理期超過全航期的船舶;
七、常年航行在未經省航運部門維護的航道上的船舶。
第四條航道養護費徵收標準。
一、航運企業的船舶,按運輸收入計征。省直營系統,按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四徵收,地、市、縣營和集體所有制的專業運輸企業以及人民公社的專業運輸部門的船舶,按收入的百分之三徵收;
二、非航運企業的船舶,機動船按總馬力徵收,每馬力每月徵收兩元;非機動船按檢驗丈量載重噸位徵收,每噸位每月徵收四角;
三、拖運和人工流放排筏,一律按千噸公里計征,每千噸公里徵收四角;
四、客貨船、機動駁船已按總馬力計征,客位、噸位則不另行收費;
五、其他特殊船舶可參照上述標準計征。
第五條徵收辦法。
航道養護費按月計收,每月繳納一次,由省航運管理局統一領導,指定黑龍江省航道局負責徵收工作。
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運輸企業,每月按營業收入規定的徵收費率,於次月五日前繳到航道部門。
其他非營運船舶,在開江前,經港監部門檢驗、發證同時,登記核定船舶的馬力、噸位,並按月按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四、五月合征,四月份不足半月按半月計征,半月以上按一月計征)。
第六條航道的養護費徵收和使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原則,作為省級特種資金管理,由省航運管理局統一掌握和分配使用,要納入航道養護整治計畫,進行全面安排平衡。在分配上要幹道和支道兼顧,以滿足維護正常通航的需要。在使用上必須全部用於航道養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年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七條各種船舶違反本辦法時,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偷漏、滯繳、逾期不繳之各種船舶,除令其照章繳費外,處以應徵費額的百分之十到一位的罰款;
二、塗改、借用、輪流使用“航道養護費繳訖證”者,除沒收證件,照章另行繳費外,並處以應徵費額一位的罰款;
三、偽造“航道養護費繳訖證”和其他情節嚴重者,除照章徵收外,並增加罰款的數額。
第八條凡免徵航道養護費的船舶,各單位應按照規定請領免費證。免費證統由征費機關核發。
第九條航道養護費徵收稽查工作,由省航運管理局統一發“航道稽查證”,由各征費機關人員在執行稽查任務時使用。凡行駛在本省航道的各種船舶,均不得拒絕或抗拒稽查,違者按第七條三款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黑龍江省航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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