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29日頒布的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88-08-29
  • 生效日期:1988-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1988年8月29日)
第一條為加快與深化我省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建立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機制,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簡政放權,擴大科技機構經營自主權。
(一)鼓勵各種類型獨立科技機構放開手腳,面向社會,在自主、開放、競爭中發展。
非獨立性科技機構在完成本單位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會承接各種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任務。
(二)鼓勵各種類型獨立科技機構推行承包、租賃等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實行科技機構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
逐步推行在科技機構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競爭確定經營管理者。科技機構的管理者有權根據科技經營需要確定內部機構的設定和任免中層幹部。
在實際承包、租賃經營責任制過程中,科技機構要統籌兼顧各類任務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對職工按貢獻大小、在崗不在崗、編內編外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工資、獎勵、福利待遇。
(三)科技機構可通過內部集資、吸股或經批准在資金市場發行短期債券等形式,籌集社會資金,發展科技事業。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科技機構以多種形式長入經濟,發展成新型的科研生產經營實體。
(一)科技機構可以和企業互相承包、租賃、參股、兼併,實行聯合經營,或進入企業、企業集團,或發展成為科技型企業等;大力組織科技機構領辦企業,允許科技機構吸收企業,支持科技機構興辦中試工廠、附屬工廠和貿易機構,逐步形成以科技為主導的經濟實體。
農業科技推廣、研究機構和農、林院校可以興辦試驗農、林、牧、漁場或建立各種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聯合體,這些技術經濟實體有權繁育和銷售本部門選育的、經省品種評審委員會審定的優良品種。繁育計畫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備案。有權經營與技術服務有關的化肥、農藥、薄膜等農用生產資料,計畫、物資部門對於農業科技機構在試驗、示範、推廣等工作中所需化肥、農藥、薄膜等農用生產資料,給予優先安排。
(二)鼓勵大專院校、獨立科技機構、大中型企業創辦或聯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分廠、公司、企業、企業集團,特別是到沿海開放地區、經濟特區、新興科學園區,創辦面向國際市場的經濟實體和知識密集型企業,以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產業的形成。
(三)所有的科技機構都有權直接對外進行技術合作、技術交流,對具備條件的科技機構,經國家或省批准,可以直接對外進行技術貿易。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機構出口創匯,以一九八七年為基數,新增部分在三年內全額留用,可以在省外匯銀行自立帳戶,自主使用。
第四條增強科研機構主動面向經濟建設的活力,提高科研機構自我發展的能力。
(一)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類型的科研機構走技術契約制道路。這類科研機構在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同時獲得的經濟收入用來補充科研事業費的不足。在自願的原則下也可以沖抵事業費撥款,沖抵事業費比例達到事業費總額50%以上的單位(具體沖抵數額由科委核定),可以享受經濟自立的技術開發類型科研機構的同等待遇。
(二)各種類型的獨立科研機構,應分別情況,逐步實行以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為前提的“五包一掛”經營責任制。工資總額或獎勵基金與科研任務、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轉化率、科研發展後勁、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上下浮動,以技術開發為主的科研機構和走技術開發道路的科研機構,在經濟自立或視同自立後,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不超過上年核定工資總額7%(含7%)的部分,不計征工資調節稅。
(三)科研機構獎金稅的最低起征點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
經費完全自立的和視同自立的科研機構,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使用。
科研事業費部分自給、完全自立和視同自立的科研機構,獎金與事業費減撥比例掛鈎,獎勵的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積極發展集體、個體所有制科技機構。
(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企業、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都可以創辦集體科技機構。在收益的分配上,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二)經科委批准成立的集體、個體科技機構,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科技人員可以應聘在那裡兼職。集體、個體科技機構的稅後利潤,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分配使用。
(三)集體、個體科技機構中專職科技人員的技術職稱,經所在地區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審,由科技機構自行聘任。
第六條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在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職兼薪。
(一)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收入歸己,並依法納稅。
(二)科技人員經本單位批准,可以利用工作時間面向社會兼職,兼職收入的分配,由兼職人員和本單位協商。
第七條充分發揮各級黨政機關科技人員的作用。
(一)鼓勵有計畫地組織科技人員到邊遠和貧困地區進行在職有償技術服務和技術經濟承包,收益分配要兼顧三者利益。參加技術服務的科技人員可取得派出單位收入的50%,其餘部分留給派出單位,用於職工集體福利。
(二)支持黨政機關的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方式到生產第一線工作。對於停薪留職人員,原單位在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黨政機關的科技人員經本單位批准後,可以辭去原職務,保留公職,採取帶薪留職的方式領辦、承包、租賃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承包種植業、養殖業、技術開發項目或創辦技術開發性企事業,但不得利用職權承包,承包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收入分配同第一項。
第八條停薪留職人員應向原單位繳納不低於原標準工資20%的勞動保險金。對於到邊遠和貧困地區承包或工作的科技人員,保留原工資標準和行政級別,留職期間可以不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
第九條農業科技人員下鄉進行技術服務,取得顯著成績的,受益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積極鼓勵大專院校、科技機構、工廠企業及其他事業單位進行各種類型的技術交易活動。
(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經科委、稅務部門核准的科研開發經營機構的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效益較大的項目,可免徵所得稅;對試銷中試產品的所得,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審批,可給予適當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二)廠礦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性收入,全年所得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
(三)企事業單位套用獲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新成果開發的新產品及承擔省級以上“星火項目”,如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
(四)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使用科技發展基金和銀行貨款進行技術開發,可在該項目的新增利潤中稅前還貸。
(五)凡減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款,重點用於新產品的研製、新技術的開發。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技術提供單位可從技術交易純收入中提取20-25%的獎勵費用,作為直接從事該項工作的科技人員的酬金。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應支持科研成果到產品生產的開發,加速科研成果的轉化。省、地(市)、縣應分別建立專項開發基金,用於增加對承擔規划行業發展和支柱產品開發的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投資。
第十三條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必須有利於企業依靠技術進步。應把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性,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放在重要位置,把技術改造、產品更新、提高質量、降低消耗等技術進步指標納入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終結審計制和企業上等級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加強技術管理,建立健全企業技術管理體系,實行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負責制。企業的重大決策,應吸收“三總師”參加,使他們有職有權。
第十五條企業應增強技術開發與吸收能力,建立健全技術開發體系。
(一)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建立自己的技術開發機構,或與現有獨立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相對穩定的協作關係,吸收獨立院所進入企業。
(二)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機構,在廠長(經理)領導下,應實行院所長負責制和院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或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可以獨立核算。
(三)企業技術開發機構的技術成果經企業批准,可以通過技術市場等形式向外轉讓,所得純收入,企業可收取小量管理費用,其餘部分由企業技術開發機構自行安排,作為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金。
第十六條企業應採取有力措施,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在促進技術進步中的骨幹作用。企業可從新產品投產、新技術套用的新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直接從事該產品研製、該技術開發人員的酬金,一般提取期限最長為三年。三年提取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新增利潤超過十萬元部分,提取比例分別減半。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時,執行本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