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出口創匯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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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出口創匯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86-08-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87號
【發布日期】1986-08-16
【生效日期】1986-08-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口創匯若干問題的規定
(黑政發〔1986〕87號1986年8月16日)
為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下達的出口計畫,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17號檔案《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精神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出口商品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對生產出口商品企業的出口創匯額(或出口供貨額)、契約履約率、出口產品合格率三項指標,作為指令性計畫下達,列為考核出口企業的主要指標。
二、保證出口商品生產的物資供應、交通運輸和資金提供。各級計畫和生產主管部門在下達出口商品生產計畫時,對所需材料、燃料、電力等要優先安排供應。國家分配的原材料不足時,物資部門要積極組織計畫外貨源;也可由外貿部門使用“以進養出”外匯進口一部分短缺原材料;必要時可使用部分地方自有外匯安排進口,以保證出口商品生產任務的完成。出口商品的運輸,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所需流動資金,各級銀行要給予支持。
三、對生產出口商品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可優先列項,資金、材料優先保證;利用外資、引進技術設備優先安排。
四、為鼓勵出口商品生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和外貿公司出口已稅商品(原油、成品油除外),在出口後退產品稅和增值稅。符合新產品條件的出口商品,經過稅務部門批准可以免稅,外貿企業將產品出口後,仍按規定稅率計算退稅。福利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的產品,照章免稅,外貿企業將產品出口後按規定稅率予以退稅。外貿企業出口的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凡是已免徵加工環節產品稅的,出口後退還收購環節已納的產品稅。專為製造外銷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別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的比例作為出口部分免徵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為進行技術改造和生產新設備、新產品所必需引進的關鍵設備、儀器,按規定稅率減半徵稅。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引進的先進技術,以及按技術轉讓契約必須隨附的儀器、設備,其金額不超過引進技術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的,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的設備、原材料(包括輔料、包裝材料)、零部件,一律免徵關稅、產品稅、增值稅。轉為內銷的產品,照章納稅。基地企業、專廠(礦)、專車間的產品出口,可比照搞好大中型企業的辦法,報請國家批准,逐步調減調節稅。
五、實行“多創匯多用匯”的原則。
(1)地方出口商品留成外匯的各項分配比例仍按省定的辦法執行。機電產品留成外匯的分配比例,按國務院國發〔1985〕128號檔案規定辦理。
(2)出口生產企業分得的留成外匯,實行外匯額度專戶立帳,不準任何部門截留、平調、挪用。外匯使用審批部門在平衡用匯指標時,要優先考慮創匯企業的需要。
(3)留成外匯實行有計畫、有領導的有償調劑使用。企業暫時不用的留成外匯,可通過外匯管理部門調劑使用。調劑所得的外匯,只能用於本單位引進技術設備或進口原材料,不得用於進口盈利商品在國內倒賣;調入外匯額度的單位,每調入一美元給調出單位人民幣一元;通過調劑外匯所得人民幣,作為企業的稅後留利使用。
(4)為開拓國際市場,外貿部門在國外建立推銷、商情、服務三網所需外匯不足時,可從省級留成外匯中予以適當補助。
六、出口商品收購價格。屬於國家定價產品,按各級物價部門批准的價格執行;價格放開的產品由工貿雙方協商定價,並要認真貫徹“優質優價、同質同價”的原則。生產企業要向外貿企業公開生產成本,外貿企業也要向生產企業公開出口換匯成本。工貿、農貿之間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由於外貿部門對規格、質量和包裝有特殊要求,使企業成本加大部分,由外貿部門給予價外補貼。
七、對生產企業實行出口獎勵制度。除石油、煤炭、軍品的出口外,對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或供貨單位,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創匯的實績為基數,在基數內每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三分;超基數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一角。一定三年不變。該項出口獎勵金納入當年出口成本,由外貿企業全數付給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作為企業的稅後留利。此項留利大部分套用於企業發展生產,小部分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完成年度出口創匯等三項指標企業,在保證核定上繳利潤前提下,按現行獎金標準,職工可再增發不超過一個月平均工資額的獎金,並免徵獎金稅(生產機電產品的出口企業獎勵辦法,仍按國務院國發〔1985〕128號檔案規定執行)。對出口創匯多、貢獻大的出口生產企業、出口生產基地、外貿公司以及科研部門出口產品攻關取得重大成果的,可授予特殊榮譽獎和物質獎。
八、加強出口商品貨源管理。出口生產企業、供貨部門必須保證完成省下達的出口商品供貨計畫,外貿部門要積極收購。契約雙方要認真履行經濟契約。在沒有完成契約之前,其商品不準在市場上銷售,工商、物價部門一定要加強市場管理。出口商品內外銷發生矛盾時,除關係國計民生的少數重要商品外,內銷服從外銷。對供過於求的出口商品,省外貿部門要積極與外省出口部門組織橫向聯合擴大出口。出口商品(除外貿公司外)運出省外,除指定有關專業部門管理外,需經省計經委批准,否則鐵路、交通部門不予受理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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