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

《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4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 發布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發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業經200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宋法棠
二○○二年四月一日
黑龍江省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城鎮社區的治安秩序,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保障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是指動員、組織城鎮社區單位和居民,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維護城鎮社區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工作。
第四條城鎮社區民眾治安防範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導。
城鎮社區單位和居民應當積極參加和支持社區治安防範工作。
第五條城鎮社區治安防範應當採取下列主要形式: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全員進行看護;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公開招聘治安員看護或者組織居民義務看護;
(三)單位自建自管的居民住宅,由單位派人或者公開招聘治安員、聘用保全員看護;
(四)有條件的居民區可以建立封閉式大院,設門衛。
公安派出所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區單位、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防範工作,創造人人參與治安防範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城鎮社區保全員、治安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可靠,責任心強;
(二)身體健康,年齡適當,有看護能力;
(三)熱愛治安看護工作。
第七條城鎮社區治安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公開招聘,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批准,經公安機關培訓後,方可上崗。保全員應當按照《公安部關於保全服務公司規範管理的若干規定》從保全服務公司聘用。
第八條城鎮社區至少每300戶設1至2名治安員。物業小區配備的保全員,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合理配備。
第九條城鎮社區保全員、治安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看護區內的巡邏看護;
(二)看護區內發生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時,組織民眾保護現場,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時,及時報告或者扭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完成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當地公安派出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城鎮社區保全員、治安員應當做到:
(一)堅守崗位,文明服務;
(二)盡職盡責,確保全全;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四)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城鎮社區保全員、治安員的報酬,堅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下列主要渠道籌集:
(一)物業管理企業聘用的保全員的報酬,從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支付,已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居民,不再交納治安看護費;
(二)自建自管居民住宅的單位聘用的保全員或者招聘的治安員的報酬,由單位負責解決;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招聘的治安員的報酬,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從駐區經營單位和居民中收取,駐區經營單位已聘用保全員的,不再交納治安看護費。
第十二條治安看護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具體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城鎮社區聘用的保全員應當著全省統一的保全服裝,治安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誌。保全員、治安員可以按規定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四條城鎮社區保全員、治安員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者在與違法犯罪分子鬥爭中犧牲、負傷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撫恤。
第十五條城鎮社區保全員、治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解聘:
(一)不履行職責,多次受到舉報批評,民眾不滿意的;
(二)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三)看護區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從事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治安看護工作的。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履行職責,不聘用治安員開展民眾性治安防範工作或者對治安員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挪用物業管理費中的保全費、居民治安看護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開展墾區、林區內的民眾性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9日發布的《黑龍江省城鎮居民區民眾治安防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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