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黃石市地下水管理辦法》是黃石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黃石市政府
黃石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大冶市、陽新縣,下同)區域內開發利用地下水(不含地熱和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儲存於地下含水層中,與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關係的逐年可以回復的動態水量。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大冶市、陽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管理工作。
城建、國土資源、環保、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發利用城市地下水,必須堅持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遵循統一管理、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努力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下水的分布、開發利用情況以及地質環境條件,劃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限制開採區、禁止開採區,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在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劃定地下水的限制開採區、禁止開採區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和限制開採區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開採區內已有的取水工程,應當限期封閉;限制開採區內已有的取水工程,應當逐年削減取水量。
第六條 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全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不得超過地下水年度可開採總量,並應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全市地下水年度可開採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以外的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二)地下水已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地質水文狀況不適宜取用地下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凡需新建深井的,應首先對取水地進行地下水水源地質勘查,編制地質儲量勘查報告、開發利用報告、地質環境評價報告及建設項目危險性評估,在獲得市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方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取水申請書。取水申請書應當載明井位、井深、取水層和開採量,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取水戶方可鑿井。井成後,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和辦理取水許可證: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牲畜飲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500 立方米以下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用地下水的。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利用地下水必須報城市規劃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第九條 承擔深井開鑿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關資質證書,並按照設計檔案進行施工。
新建深井必須在一個含水層中開採,不得上下層混合開採。
第十條 嚴禁過量開採城市地下水。
對井位過密、開採過量的區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調整或封閉。被封閉的深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啟用。
第十一條 單位深井,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對於需要報廢的深井,使用單位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註銷取水許可證,並按要求將井填實或封閉。
嚴禁向報廢的深井或滲井排放含有污染的廢水和傾倒廢棄物。
第十二條 使用深井,應當採取采灌結合的措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地面沉降的要求,制訂年度深井回灌計畫。深井使用單位應當按計畫執行,並根據具體條件,制訂回灌技術措施,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地下水回灌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嚴禁用污染的廢水進行回灌。
第十四條 地下水井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取水戶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封填取水井,由原審批機關註銷其取水許可證。取水戶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封填,所需費用由取水戶承擔。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單位深井應當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計畫水量抽取地下水,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六條 對節約和保護城市地下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取水許可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取水戶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保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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