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招標採購管理試行辦法

市衛生局、財政局、物價局、監察局聯合制定的《黃山市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招標採購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關於黃山市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招標採購管理試行辦法

市衛生局 市財政局 市物價局 市監察局

(2001年8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招標採購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01年8月15日
  • 施行時間:2001年8月15日
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招標採購的一般程式和方法,第四章 供應商投標資格,第五章 價格管理,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紀律,第七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醫療機構藥品購銷活動,提高藥品採購透明度,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和《黃山市市級政府招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藥品採購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採購。
第三條 藥品招標採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監督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招標採購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採購的行為主體,據此,成立“黃山市市級醫院藥品招標採購聯合小組”,該聯合小組由市級醫療機構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計畫,報市衛生局藥品招標採購審核辦公室審核。
(二)向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申請招標。
(三)提出招標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參與編制招標檔案。
(四)參與招標,配合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五)聯合小組各醫療機構分別與中標方簽訂並履行契約。
第六條 為加強對市級藥品招標採購工作的協調與監督,市衛生局成立“黃山市衛生局藥品招標採購審核辦公室”,其主要職責:
(一)審核市藥品招標聯合小組上報的藥品採購計畫和資金情況。
(二)審核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發票。對應由招標採購而未通過招標程式採購的,通知醫療機構或市衛生局結算中心拒付貨款。
(三)參與編制招標檔案。
(四)參與審核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第七條 市級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由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或由醫療機構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招標。

第三章 招標採購的一般程式和方法

第八條 市級醫療機構依據臨床需要和減輕患者藥品費用負擔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本期擬集中採購的藥品品種(規格)和數量計畫,報市藥品招標採購聯合小組,聯合小組審核平衡後報市衛生局藥品採購審核辦公室,經市衛生局藥品採購審核辦公室審核後,向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申請招標採購。
第九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或其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活動。
(一)會同市衛生局藥品招標 審核辦公室確定採購方式。
(二)會同市藥品招標採購聯合小組編制和傳送招標檔案。
(三)會同市衛生局藥品招標審核辦公室審查供應商投標資格。
(四)會同市物價局審查藥品供應商有關價格批文和價格資料。
(五)組織開標、評標或談判,確定中標商。
(六)決標或洽談商定後,組織市級有關醫療機構直接與中標商按招標(洽談)結果簽訂購銷契約。購銷契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明確購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監督中標商和有關醫療機構依據招標檔案規定和雙方購銷契約做好藥品配送工作。
第十條 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活動,一般實行公開招標。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可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藥品目錄中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使用量比較大的藥品、單位價值較高的藥品,原則上實行集中招標採購。
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仍按有關規定採購供應。

第四章 供應商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藥品投標供應商應為合法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藥品生產或經營資格,有一定的信譽和供貨能力。
第十三條 參加藥品投標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投標時必須提供以下相關證件資料:
(一)《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複印件。
(二)新投國產藥品應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及藥品質量標準。
(三)進口藥品註冊證及口岸藥檢報告。
(四)國產藥品檢驗報告(地、市級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
(五)國家GMP認證或GSP達標的單位證書。
(六)代理經銷商提供藥品生產企業的代理授權書或法人委託書。
(七)國家定價藥品的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批准檔案。
(八)專利藥品的專利證書。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四條 集中招標採購活動參與各方都要認真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
購銷雙方必須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發票,如實記帳。

市物價局要依據有關規定加強對招標採購藥品價格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醫療機構應及時調整招標採購藥品的零售價格,讓利於患者。
政府定價藥品,由招標醫療機構在契約簽訂之日起5日內報市物價局,市物價局按有關規定核定臨時零售價,醫療機構可低於零售價銷售,但不得高於臨時零售價。
市場調節價藥品,招標醫療機構應根據實際中標價格和有關規定相應制定零售價,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紀律

第十六條 市財政、衛生、物價、工商、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招標採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做好相關政策的協調。
第十七條 市財政、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代理活動的監督。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市級 醫療機構委託範圍內進行招標代理活動,遵守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規定的藥品招標程式和代理規範,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監察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全過程實行監督,並派員參加有關招標組織。
第十九條 市級各醫療機構申報招標採購計畫時不得打折扣或隱瞞不報

,對列入集中招標採購的藥品不得擅自採購。違者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市級各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要教育藥品購銷、管理和醫務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嚴格禁止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謀取私利。
嚴格禁止藥品行銷人員使用不法手段推銷藥品。對違法亂紀者,依法給予懲處。
第二十一條 集中招標採購活動參與各方都要認真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違者,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價格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招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採購契約、法律責任、藥品招標代理服務費等具體實施細則,按《黃山市市級政府招標採購管理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黃山市市級醫療機構藥品招標採購管理試行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2001年12月1日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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