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從全局出發,通力合作,積極組織推動並認真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 類別:規定
  • 國家:中國
  • 年份:2000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衛規財發〔200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物價局(委員會)、經貿委(經委)、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近幾年,一些地方衛生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從加強管理入手,積極進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在糾正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和規範醫療機構購藥行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績。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已經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重視。但有的地方也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為了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們擬訂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引進競爭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杜絕假劣藥流入醫療機構,切實減輕患者和社會的不合理醫藥費用負擔。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抓好2 —3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試點。目前已開展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按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試點範圍,不符合條件的暫停招標活動。通過試點對集中採購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中標藥品配送等工作程式和相關法律責任進行探索。我們也將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廈門市和遼寧省省直單位等試點的同時,總結各地經驗,完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管理規章。
根據試點工作的需要,各級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一定範圍的藥品實行集中招標採購。
四、請各地將試點經驗和問題及時反映給我們。
衛 生 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藥品監管局
中醫藥局
二○○○年七月七日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一、為規範醫療機構藥品購銷活動,提高藥品採購透明度,遏制藥品流通領域不正之風,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藥品採購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採購的行為主體。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醫療機構可自行組織或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招標採購,也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醫療機構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對招標和評標具體活動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
四、本規定所規範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主要指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的藥品招標採購和共同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藥品招標採購。醫療機構自行組織的藥品招標採購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實施。
五、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藥品集中採購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藥品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直接從事藥品經營業務,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管局會同衛生部另行制定。
六、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堅持質量第一,嚴格對購入藥品質量的控制,依照質量價格比最佳化的原則確定中標藥品;
(三)依法接受社會監督,抵制購銷活動中的不正之風;
(四)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確定採購形式和採購範圍,確保臨床用藥。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七、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活動,一般實行公開招標。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可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等方式進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組織實施。
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藥品目錄中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使用量比較大的藥品,原則上實行集中招標採購。
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仍按有關規定採購供應。
九、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醫療機構依據臨床需要和減輕患者藥品費用負擔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編制本期擬集中採購的藥品品種(規格)和數量計畫,經單位藥事管理機構集體審核後提交藥品招標採購經辦機構(指醫療機構聯合組織的招標採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
(二)藥品招標採購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活動。
1.認真匯總各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計畫。
2.依法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核各醫療機構提出的採購品種、規格,確認集中採購的藥品品種、規格、數量,並反饋給醫療機構。
3.確定採購方式,編制和傳送招標採購工作檔案。
4.審核藥品供應企業(投標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譽和能力,確認供應企業(投標人)資格。
5.審核投標藥品的批准檔案和近期質檢合格證明檔案;
6.組織開標、評標或談判,確定中標企業和藥品品種品牌、規格、數量、價格、供應(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約定。在評標過程中,前述4、5兩項應為首要條件。
7.決標或洽談商定後,組織醫療機構直接與中標企業按招標(洽談)結果簽訂購銷契約。購銷契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明確購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監督中標企業(或經購銷雙方同意由中標企業依法委託的代理機構)和有關醫療機構依據招標檔案規定和雙方購銷契約做好藥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種藥品集中招標一年最多不超過2次。
十、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中標企業,必須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資格。招標優先選擇信譽好、質量管理規範並具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大中型企業。招標採購經辦機構不得向不具備國家法律規定資格或有營私舞弊、銷售假劣藥品等非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採購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派行銷人員到醫療機構直接向醫生和藥房調劑人員推銷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發生前述非法經營行為,取消其投標資格,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十一、集中招標採購經辦機構組織採購活動,可以向投標人收取標書成本和向中標企業收取服務成本費用,收費標準暫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委等六部門頒發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確定的原則,從低制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布統一規定後,按統一規定執行。
招標採購經辦機構要簡化採購程式,減輕企業負擔。嚴禁向企業索取不必要的檔案和技術資料。未經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自立項目和自定標準向企業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不得要求中標藥品進行重複檢驗。
十二、集中招標採購活動參與各方都要認真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招標單位不得依據藥品價格管理形式設定不同的招標標準。參與投標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占領市場為目的低價傾銷藥品。購銷雙方必須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發票,如實記帳。招標採購經辦機構須按規定將實際成交價格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及時調整招標採購藥品的零售價格,讓利於患者。政府定價藥品,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以實際中標價格為基礎,綜合考慮患者及招投標單位各方利益,及時調整公布零售價格。其中,國家定價品種暫委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的臨時零售價,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主管部門調整零售價格前,醫療機構可以低於零售價銷售。市場調節價藥品,招標醫療機構也應依據實際中標價格相應調整零售價。
十四、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經辦機構應積極探索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藥品流通費用。
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醫藥流通體制改革,促進新型醫藥批發配送網路的建設和發展。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價格、經貿、藥品監管、中醫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做好相關政策的協調,積極引導醫療機構建立適合當地實際、廉潔高效的集中招標採購組織管理形式。
衛生、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代理活動的監督。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醫療機構委託範圍內進行招標代理活動,遵守國家規定的藥品招標程式和代理規範,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招標代理機構在每次實施藥品招標前,應將擬招標藥品品種、規格、數量及招標(採購)方式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開標、評標實施前應主動邀請衛生等有關部門人員到場監督。藥品質量控制工作要接受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
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教育藥品購銷、管理和醫務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嚴格禁止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嚴格禁止藥品行銷人員使用不法手段推銷藥品。對違法亂紀者,依法給予懲處。
十六、各地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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