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為加強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保證患者正常醫療需求,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 印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時間: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檔案編號:衛醫發〔2005〕436號
權威發布,詳細內容,

權威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印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通知
衛醫發〔2005〕4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我部制定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 生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詳細內容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二、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複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四、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複診或者隨診1次。
六、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後方可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三)代辦人員身份證明。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複印件。
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格式由3部分組成:
(一)前記:醫療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病歷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名編號、科別、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二)正文:病情及診斷;以Rp或者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後記:醫師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註“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註“精二”。
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
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1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製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十二、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三、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1次用量,藥品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1次用量,藥品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四、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於2005年11月1日實施。為了提高疼痛及相關疾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方便患者領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醉和精神藥品),防止藥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門診病歷前,請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患者所擁有的權利:
(一)有在醫師、藥師指導下獲得藥品的權利;
(二)有從醫師、藥師、護師處獲得麻醉和精神藥品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識的權利;
(三)有委託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
(四)權利受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受理投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電話:
二、患者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義務: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如實說明病情及是否有藥物依賴或藥物濫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時,立即停止取藥並將剩餘的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醫院;
(四)不向他人轉讓或者販賣麻醉和精神藥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藥品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觸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違反有關規定時,患者或者代辦人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上內容本人已經詳細閱讀,同意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醫療機構(章): 患者(家屬)簽名: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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