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陝西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繳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自來水用戶及使用自備井(含地熱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適應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城區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具體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市自來水公司、西郊給水工程籌建處和市環境監察支隊徵收。
市自來水公司和西郊給水工程籌建處分別負責城區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城區自備水源井(含地熱井)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收取的具體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污水處理成本,以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為準。
對達不到進入城市管網污水排放標準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除徵收污水處理費外,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污水達到《黃河流域(陝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的,經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逐月收取。具體如下:
1、用水單位或居民必須安裝用水計量裝置,按實際用量收費;未安裝計量裝置或計量裝置損壞的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按實測排污量核定。
2、使用自備井(含地熱井)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錶的,其用水量按水錶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錶的,按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用水量。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應到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並接受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收費專用票據。
第八條 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上繳市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全額安排用於:
1、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設施的運行維護、監測及管理;
2、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補助;
3、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的資本金;
4、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用途。
結餘部分可轉結下年繼續使用,但不得擠占、拆借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 用水戶應當按月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並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仍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水戶,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在應徵盡征的情況下,仍存在資金缺口的,由市財政局商市環保局提出明確補貼意見。
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應當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和監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要嚴格執行污水處理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得挪用、擠占污水處理費。對挪用、擠占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使用年限為五年,自2011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實施。2002年3月29日發布的《鹹陽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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