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實施細則

鹹寧市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北省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鹹寧市區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和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收費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定必須堅持科學規劃、從嚴控制、統一管理、保障暢通、合理收費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鹹寧政府網
  • 發布時間:2014年2月12日
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定過程中,不得將路燈、消防栓、垃圾箱等城市公用設施劃入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公共運輸站點(含計程車停靠點)附近設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確保城市公用設施的完整和正常使用。做到既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暢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安全暢通的原則,負責確定城市道路機動車輛停放區域,會同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施劃停車泊位。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按照城市道路設計、養護及維修規範,以不損壞城市道路為前提,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停車泊位。受市財政部門委託,負責市區停車收費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不得再次委託其他單位徵收停車管理費。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負責對所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確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範圍、收費方式,並實施收費或委託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負責做好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票據發放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所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車泊位規定收費時間,核定收費標準,實施收費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設定施劃的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管理。確定城市道路停車路段,設定施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實施收費的時間,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實施收費。
第六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分為:免費停車泊位、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收費停車泊位。停車管理收費先從市區中心城區道路開始,後期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逐步擴大至市區其他路段。市區中心城區停車收費路段為:溫泉路、淦河大道、銀泉大道、桂花路、濱河東路、潛山路、長安大道、鹹寧大道、馬柏大道、茶花路、金桂路、懷德路、南大街、永安大道、文筆大道、魚水路。
免費停車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門按照本地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停車泊位設定方案,施劃的不收費停車泊位。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即距離城市道路較近,在其經營或者工作時間內有大量機動車需臨時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車行道、人行道、政府資金修建的廣場和規劃紅線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市公安交管部門查勘施劃,並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費的臨時占用道路停車的專用泊位。
採用白色停車泊位線為收費停車泊位;採用黃色停車泊位線的為免費停車泊位和單位申請臨時停車泊位。
第七條 需要占道停泊車輛的單位(個人),應準備相關材料,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現場勘查確認符合施劃條件後,按有關規定或協定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停車費,施劃停車泊位,設定停車公示牌,方便市民辦事,免費停放車輛。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的施劃和設定標誌牌由申請人負責辦理。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不得向臨時停車的車輛收費,也不得對外和變相對外進行經營性泊車服務。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有效期為三年。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設定期滿後,如需繼續停泊車輛,應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辦理續展手續。
第八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施劃後,收費停車泊位路段,應在每一百米的距離,設立停車公示牌。
公示牌應包括該路段停車泊位的收費時間、收費標準、免收費時間、財政部門委託書批准的收費部門(單位)、批准文號、收費年限、停車泊位數、收費人員姓名與標牌號、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抹泊位線、移動停車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車泊位從事經營和其他活動。
第九條 黨政機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門前50米內設定免費停車泊位,方便市民辦事,免費停放車輛。
第十條 單位(個人)占道停車泊位有效期滿或關閉的,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在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停止使用、撤銷或遷移停車泊位,有關部門應予書面通知,撤銷的停車泊位的單位(個人)可持通知和相關材料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停車費繳費人為:
(一)在施劃的城市道路收費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輛的停車人;
(二)申請專用停車泊位的單位(個人)。
第十二條 臨時停車15分鐘以內不收費,計時、計次收費時段為每天8點至21點(特殊路段除外,但應將收費時段公示)。軍隊、武警部隊車輛及司法機關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掛有標誌的防汛車輛、搶險和救護車、運鈔車等特種車輛免交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費。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泊位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泊位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放車輛;停放於人行道的車輛車頭統一朝向機動車道;停放於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車輛,必須順向停放。
(二)機動車停放後關閉發動機、鎖閉車門;
(三)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試車、洗車;
(四)不得在停放車輛記憶體放貴重物品;
(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
(六)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設施損壞的車輛不得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七)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停車費收費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一定的道路安全法規知識和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通過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考核合格後,取得城市道路停車收費上崗證書;
(三)佩戴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製作的標牌,標牌應有姓名、性別、收費員編號。統一收費人員的著裝。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結合市勞動保障部門設定部分公益性崗位,安排符合有關規定的下崗特困職工和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停車收費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逐步推行自動停車管理設施(咪錶)。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停車費不得由經濟組織負責收取,不得實行特許經營。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停車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所收取的資金全額上繳國庫。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省有關檔案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意見,上報省物價、省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按照市財政部門的書面委託,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市財政。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所需的徵收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撥付,不得從停車費中直接列支。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停車所收費用主要用於:
(一)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
(二)停車收費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管理;
(三)停車公示牌板的製作;
(四)停車收費管理經費;
(五)公共停車場建設等。
市財政部門應嚴格預算管理,加強監管檢查,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中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費,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街區(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廣場、空地)施劃設定的機動車停車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對使用停車泊位的機動車輛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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