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泰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經泰州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15-3-1實施的一部旨在加強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規範停車服務秩序及其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區停車服務業的健康發展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
  • 文 號:泰政規〔2014〕11號
  • 發文日期:2014-12-24
  • 生效日期:2015-3-1
  • 適用範圍:泰州市區
  • 主題分類:物價
介紹,細則,

介紹

《泰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和《泰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市區(本處指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規範停車服務秩序及其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區停車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和《泰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區(含醫藥高新區)範圍內的停車場經營(服務)者,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收取費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物價局是市區停車場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停車場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市城管、公安、交通運輸、住建、規劃、消防、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區車輛停車場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車站、碼頭、旅遊景點、醫療機構、學校等配套設定的機動車停車場,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利用城市公共場地、城市道路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其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中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車輛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住宅小區按規劃建設的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車場、以及利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車的,其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和使用非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其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不得高於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交通違法被扣押或交通事故被強制拖離現場的車輛應當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則,停放在依法取得停車服務經營資格的停車場。
對依法扣押的機動車,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單位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後不及時提取車輛的,自到期或處理結束之日起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六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按車型實行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道路高於非道路、白天高於夜間、地上高於地下的差別定價政策。
第七條 停車服務收費按區域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所轄各區(含醫藥高新區)的停車服務收費區域等級劃分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各區城市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服務收費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時段(白天時段為8:00至20:00,夜間時段為20:00至8:00),可以採取計時、計次方式收費,具體收費方式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一)車型分類:
1.小(微)型車:小轎車,吉普車,核定乘客人數小於等於9人或車長小於6米的小(微)型客車,總質量小於4.5噸或車長小於6米的輕(微)型貨車;
2.中型車:核定乘客人數為10—19人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小於9米的中型客車,總質量大於等於4.5噸小於12噸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小於9米的中型貨車;
3.大型車:核定乘客人數為20—45人或車長不小於9米的大型客車,總質量不小於12噸或車長不小於9米的貨車。
4.其它型車:
①三輪機動車:包括三輪機車(含客、貨運車輛)、三輪電動車(含客、貨運車輛)、機動殘疾人專用三輪車;
②二輪機動車:包括二輪機車。
(二)計費單位:
⒈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或專用計時收費工具。
①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收費:首次計費單位為1小時,首小時後每30分鐘為一個計費單位,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計算,連續累計計時收費。道路停車當日連續停放收費最高不超過10個首小時計費標準。
②公共停車場收費:白天時段,首次計費單位為2小時,2小時後每30分鐘為一個計費單位,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計算,連續累計計時收費。夜間時段以6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6小時按6小時計費)。
③橫越白天和夜間兩個時段的,其中夜間時段停放時間未超過3小時(含)的,夜間時段不計費;夜間時段停放時間超過3小時的,分別按白天和夜間時段計費標準累計計費。
⒉計次收費。以車輛停放次數為計費單位。橫跨白天和夜間兩個時段的,按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計費;超過12小時的按白天和夜間兩個時段累計計費。
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車輛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4。
政府投資的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按道路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包月停車服務收費可由雙方按車型協商,在不超過該停車場核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確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在道路範圍內劃定的免費停車泊位內停放的;
(二)軍車(含武警車輛)、警車、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執行公務的;
(三)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辦理公務的車輛,需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停放的;
(四)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未超過30分鐘(含)的;
(五)計程車在車站、碼頭等場所的規定位置停車候客的。
第十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申請停車服務收費,應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區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
(二)停車場產權證、租賃協定、或其他合法的使用權證明材料;
(三)從事停車經營服務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蓋章);
(四)城管部門停車場備案手續;
(五)停車場收費員名單及照片(1寸照片2張);
(六)停車場平面簡圖。
第十一條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經營者按照市場需求、經營服務成本、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其停車服務收費實行《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和《收費員證》制度。
(一)價格主管部門對《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實行年審制度。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年審手續,未參加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無效。
(二)收費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員證》變更手續,《收費員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車輛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按規定設定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明碼標價牌。明碼標價牌應標明停車場名稱、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服務單位價格諮詢電話、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以及免收服務費的對象和範圍等事項。明碼標價牌的格式詳見附屬檔案六。
第十四條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向當事人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合法票據。利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的服務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提高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的;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免收停車服務費的規定而收取停車費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其他有關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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