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宜昌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6月11日印發,共三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宜昌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宜府辦發〔2018〕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宜昌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11日

辦法全文

宜昌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指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昌高新區,下同)範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非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築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或者特定範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公共建築和住宅配建的專用停車場以及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泊位。
道路臨時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放場所。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城管部門是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停車場管理的相關政策,並聯合公安交管、發改等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管理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區級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的組織編制和監督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的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
市發改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明碼標價、不執行免費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停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國土資源、財政、工商、消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應當指導轄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自治,依法進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應當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臨時停車場為補充。加強交通樞紐、醫院、旅遊景區、大中型商貿場所以及公共活動場所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需求,組織編制《宜昌市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根據經濟社會及靜態交通環境的發展和變化,適時調整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
第八條市住建部門應當依據《宜昌市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供地。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每年在儲備土地中確定一定數量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條短期內尚無供地計畫的政府儲備土地、符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可臨時使用的閒置土地,經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相關主管部門及屬地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提出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設定臨時停車場。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和停車設施建設標準。
單獨建設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項目報批。
建設臨時停車場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線,並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門參加,實行綜合驗收。
設定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規定,經質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三條公共停車場建設可採取多種投資模式,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停車場應當統一設定標準、統一標識標牌、統一收費票據、統一規範服務。
第十五條停車場應當安裝符合智慧停車管理要求的系統,將數據接入宜昌智慧停車管理平台,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應當按照不同區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時段,實行差別化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
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
第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並在手續辦理完畢後7日內向所在地區級城管部門報備。
報備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明材料;
(二)停車場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誌標線、停車泊位設定及數量等內容;
(三)委託經營協定;
(四)停車設施、設備清單及停車信息系統設定情況;
(五)相應的停車場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公共停車場按照“誰經營、誰管養”的原則進行運營、維護和管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設定收費道閘、停車場標誌牌、泊位顯示牌等停車設施,在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備案號、收費主體、收費標準、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劃設標準的停車泊位、明顯的車位標誌、停泊方向標誌、車輛進出引導標誌,進出口匝道應當與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離並確保道路暢通;
(三)正確使用收費系統,按照標準收費並出具票據;
(四)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障、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
(五)配備停車場管理人員,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加強停車場安全巡護,維護停車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無盲區監控等設施;
(七)加強維護,確保停車場設施正常運行,保持停車場內環境衛生乾淨整潔及市政設施(含進出通道口設施)完好;
(八)發生車輛事故或者車內財物被盜時,主動配合相關單位調查取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採取錯時等方式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專用停車場所有權人應當與其委託的停車服務經營管理單位共同制定停車場內車輛停放、收費的管理制度,並按管理制度落實停放、收費管理工作。
在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統籌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
第二十條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防盜等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應當配備相應管理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一條道路臨時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二條停車位不足的街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市城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在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停車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二)方便機動車臨時停放,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不占用盲道和各類應急通道;
(三)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四)與區域車輛停放需求、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新增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應當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評估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
(一)影響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周邊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道路臨時停車場撤除後,原經營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原貌。
第二十四條因緊急情況或者大型活動需要,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需求時,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域或者對原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臨時調整,並以顯著標誌予以告知。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時,應當服從引導停車入位,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停車場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第四章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城管、住建、規劃、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七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服從停車場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定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泊位);
(二)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三)以停放在道路臨時停車場內的機動車為場所開展經營活動;
(四)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的設施;
(五)在自動繳費設備上塗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
第二十九條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不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的,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並依法追繳停車費。
第三十一條擅自設定、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定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貌;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設定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貌。對擅自設定的地樁、地鎖、停車場道閘等障礙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三十三條擅自在住宅小區業主共有區域內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影響消防安全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准改變停車場用途或者占用停車泊位經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夷陵區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是停車場應當接入智慧停車管理平台 。《辦法》明確了停車場(點)的3種類型,即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宜昌市城區停車場規劃和建設以建築物配建專用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臨時停車場為補充。《辦法》明確了公共停車場建設可採取多種投資模式,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辦法》明確停車場應當安裝符合智慧停車管理要求的系統
二是未出具票據可以拒付停車費。《辦法》規定,停車場應當統一設定標準、統一標識標牌、統一收費票據、統一規範服務;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識,接受社會監督;停車場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進行查處。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識,依規出具票據。
三是明確了停車場(點)規劃建設管理部門 。《辦法》確定了停車場(點)的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宜昌市城管部門是宜昌市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停車場管理的相關政策,並聯合公安交管、發改等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管理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市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的組織編制和監督管理;市住建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的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市發改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明碼標價、不執行免費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停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各區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除城管、公安,任何人不得私設停車泊位 。《辦法》強調,除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在道路、公共區域內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任何人不得以停放在道路臨時停車場內的機動車為場所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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