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鹹寧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範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範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了鹹寧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範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並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收取的購房款,具體包括首付款、預付款、住房按揭貸款等。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優先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預售資金可按建設進度使用,但應保留一定比例的預售資金用於保證商品房竣工交付。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範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依法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二)受理、審核、監督預售資金的使用;
(三)受理購房人對預售資金違法使用的投訴,依法查處商品房開發企業違法使用預售資金的行為。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按照預售資金監管協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人民銀行、銀監局、各商業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商品房項目,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提交的商品房預售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鹹寧市相關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範圍內所有房屋只能設立一個預售資金專用監管賬戶)。
(二)與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簽訂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
第八條 有開發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貸款銀行;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該項目的抵押權人。
當房地產開發項目有兩家以上開發貸款銀行時,預售資金監管銀行由開發企業與銀行協商後,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後確定。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樓棟號;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批准使用方式;
(五)批准使用資金的使用範圍;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範本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預售後,應在售樓部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監管專用賬戶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註明監管銀行及監管專用賬戶信息,以便管理部門和購房人監督、查詢。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告知和協助購房人將商品房購房款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另設賬戶收取購房款或收取現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契約登記備案時,須提供購房人將購房款足額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憑證。
屬按揭貸款購房的,在辦理商品房預抵押手續時,按揭貸款銀行必須提供承諾將按揭貸款(不含按揭貸款銀行留存的按揭貸款保證金)轉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書面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此書面材料辦理商品房預抵押手續。
開發企業應當每月3日前將當月收取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明細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資金總額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對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在2日核心對後加蓋業務公章,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每月6日前(節假日順延)報送市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購置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支付項目主體及配套設施建設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預售項目抵押貸款本息、必要的管理費用等。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動態監管制度,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累計進賬總額的25%為重點監管範圍,非經審批,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非重點監管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每月編制用款計畫(用於工程建設的用款計畫必須根據施工契約編制用款計畫),分別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備案。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根據《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備案表》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手續。
用款計畫應當附有工程監理機構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首次用款備案後,下次用款計畫還應當附有上次用款計畫的執行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開發項目建設確需使用重點監管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時,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用款事項的相應證明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預售資金使用範圍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核准意見書》,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憑《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核准意見書》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手續,但重點監管範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餘額不得低於累計進賬總額的10%。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監管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工程契約不拖欠工程款,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只需留存累計進賬總額10%的資金;受監管項目辦理已售房屋80%以上分戶登記後,可解除監管。
第十七條 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解除監管賬戶申請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房屋已辦理初始登記和已售房屋80%以上分戶登記等材料;
(二)對審核後符合解除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解除監管通知書》;
(三)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憑《解除監管通知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結算手續,並按規定解除監管。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關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網簽功能,監管銀行不得撥付預售資金。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預售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情節嚴重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依照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預售資金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約定,擅自撥付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依照法律規定和《協定書》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不實資料,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與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予以從嚴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書》、《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備案表》、《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核准意見書》、《解除監管通知書》,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做好各自轄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鹹寧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可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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