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洪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地點:湖北省洪湖市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洪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國務院、湖北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範圍內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項目,其預售資金收存與使用的監督管理(以下稱預售資金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範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監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 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二)受理、審核、監督預售資金的使用;
(三)受理預購人對預售資金違法使用的投訴,依法查處商品房開發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稱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由購房人按預售契約約定支付的預付款、房價款(含按揭貸款)等。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預售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須向市監管部門備案開戶銀行(包括基本賬戶行、一般賬戶行)。
第六條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須向市監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七條預售人申請監管資金時,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申請表;
(二)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預算書);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需求證明;
(四)承建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用款需求證明;
(五)項目設備購置契約;
(六)各類配置、工程建設契約清單或相關憑證;
(七)其他工程建設費用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監管部門對預售人的申請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洪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
第九條銀行須憑《洪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為預售人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項目用款計畫分批次申請用款。
監管部門應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項目工程預算及建設各階段資金使用計畫等條件核定項目工程建設費用額度。
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支付法定稅費的,按實際發生額申請支付。監管項目在完成初始登記節點前,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低於監管資金的20%。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停止該商品房項目預售和備案。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月向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申報項目建設工程完成的進度及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監管部門應不定期對各項目的建設工程進度情況進行抽查,並與上報的形象進度表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該商品房項目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止。
預售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後,監管部門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通知開戶銀行,終止對專戶資金的監管。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開戶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約定,擅自撥付、挪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由其上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與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工程監理和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不實資料,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與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管理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章 附則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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