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有關工程完工期限之制。清制,鳩工之定限:在京工程一千兩以內者,備料二十日,工作四十日;二千兩以內者,備料三十日,工作五十日;五千兩以內者, 備料四十日, 工作六十日。如工程較大,酌量遞加。各省工程所需料物,或系本地出產,或須越境購辦,由各該處自行酌定限期報部,工竣後依限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