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1988年3月3日,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總結了各地的經驗,報國務院批准頒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對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畢業生使用等,以國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標誌著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 實施時間:1988年3月3日
  • 制定單位:原國家教育委員會
簡介,制度創立,組織管理,中央機構,地方機構,主考學校,解放軍自學考試,學習方式,考試,開考專業,考試時間,畢業證書,

簡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專科、本科)教育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以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制度創立

制度的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創立於1981年。八十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民眾要求學習的願望十分很強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下發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並決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遼寧省四省市試行。以後參加試點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開展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點。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自學考試己成為落實《憲法》關於“鼓勵自學成才”、落實《教育法》關於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等條款的有力措施,成為終身教育的有效途徑。
20多年來,累計有4300萬人(不計重複)、1.7億人次參加了自學考試,累計培養本、專科畢業生625萬人,目前有在籍考生2700萬人。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其嚴格的質量和良好的聲譽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影響波及海外,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的高等教育形式,與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起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制度之一。

組織管理

中央機構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簡稱“全國考委”):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委員是由教育部、發改委、中組部、中宣部、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等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是教育部設立的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參與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各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由本專業水平較高的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教育考試暨自學考試研究委員會:由國內有關教育行政、教育學、教育測量學、教育統計學、考試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是自學考試政策、業務研究的諮詢機構。

地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設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和上一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管理自學考試日常工作。

主考學校

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評卷、助學活動,負責推薦專家參與自學考試工作,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北京大學等501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承擔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的任務。

解放軍自學考試

1996年,經全國考委批准,解放軍總政治部成立了全軍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軍隊自學考試工作,開設了軍需管理、軍械管理、航空工程機務維修、軍事高科技套用與管理等專科和本科專業。

學習方式

參加自學考試的自考生既可以自學的方式完成學業,也可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各種方式的面授、函授、廣播、電視、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導和幫助。
各類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舉辦的社會助學活動遍及全國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歡迎。助學活動對於幫助自考生克服學習中的困難,完成教育過程,達到培養目標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自學和社會助學的基本內容是考試機構頒發的課程考試大綱,指定、推薦的教材和參考書。高等院校、出版機構、社會助學組織針對自學者的實際,還編寫了習題、練習和用於實踐環節訓練的錄像。
全國考辦已制訂數百門課程考試大綱,組織編寫了數百種教材。
助學機構還以網路方式為考生提供考試、自學輔導和就業等服務。一個用多種形式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體系正在形成中。

考試

開考專業

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是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定。各本科、專科學歷層次的要求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教育同學歷層次的水平相一致。
專業考試計畫作為國家學歷考試的“總體設計藍圖”由各專業委員會按照嚴格的組織程式論證,確定開考專業的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基本要求、學歷層次、規格、課程設定、課程學分數、實踐環節考核要求,推薦教材和參考書目。專業考試計畫是實施國家考試的標準性、法規性檔案,是個人制定自學計畫、助學單位制定輔導計畫的主要依據。

考試時間

自學考試每年兩次在全國考委規定的同一時間進行考試。報考人員可在當地開考專業範圍內自願選擇專業報名參考。
自學考試採用施考分科、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按照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分課程進行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課程的考試。考完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思想品德鑑定合格者準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畢業證書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有:中專畢業證書、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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