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自學考試一般指本詞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簡稱自學考試自考,它有大自考(社會型考生)和小自考(套用型考生)兩種類別。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創立,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考生主要有兩種學習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舉辦的助學點學習或進入本校進行全日制學習(學生採用這種學習方式稱為套用型考生),二是在社會舉辦的助學單位學習或自學(用這種學習方式的學生稱為社會型考生)。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社會型考生占75%,套用型考生占25%。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有關規定,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與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對象、考試時間及學制不同,自考是“寬進嚴出”。考生參加國家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單科考試,合格一門,發一門的合格證書,所有科目合格後,方可申請畢業(申請本科畢業的學生還需提供國家承認的專科畢業證)。自考是一種自主學習的過程,只有親身體驗過,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於學習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終勝出者(畢業)。

學生在經過系統的學習後,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學位英語考核達到規定成績,符合學位申請條件的,可申請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並可繼續攻讀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 外文名: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
  • 簡稱:自考、自學考試
  • 教育形式:高等教育本、專科學歷教育
  • 領導機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
  • 考試類型:全國統一命題考試
  • 考籍管理:省(區)級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 學位授予:符合條件者由主考院校授予學位
制度確立,國家考試,考試機構,法律效力,考試時間,考試計畫,選報專業,考場須知,免考政策,考本科意義,自考專升本科報考資格,畢業申請,完善與發展,自考工作任務,

制度確立

1977年8月8日在《關於科學和教育工作的幾點意見》中,鄧小平指出:“教育要兩條腿走路,大專院校是一條腿,各種半工半讀是一條腿。”這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提供了重大的理論指導。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加快,社會需要大批專門人才,對學習願望十分強烈,已有高等教育形式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在鄧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開放方針指引下,教育部著手組織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
1980年5月,中央書記處在討論教育工作時指出,為了促使青年人自學上進,應該擬定一個辦法,規定凡是自學有成績,經過考試合格者,要發給證書,照樣使用。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
1981年1月,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的報告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批准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主要有專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院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一致。

國家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自學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是國家承認的學歷。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出校門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截止到2018年10月,全國共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包括獨立本科階段)569種,停考專業336種,報名新考生總計4400萬人,建檔在籍考生1100萬人,專科(基礎學科)畢業生總計369萬人,本科(獨立本科階段) 559萬人。另外還包括中專/職高學歷自考畢業生60萬人。國小/國中學歷自考畢業生87.6萬人。自學考試本專科生的畢業率不足7%,這個比例說明自學考試是嚴格的。比起經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入讀的專科本科生的“零淘汰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一門門考的考試可就難多了,能拿下自學考試本科文憑的人,其學識並不比一般全日制大學生差。
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教育質量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全世界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承認我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文憑,美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法國、印度、比利時、俄羅斯、馬來西亞、菲律賓、西班牙、德國、烏克蘭、南非、荷蘭、波蘭、丹麥、香港、澳門、愛爾蘭、瑞典、瑞士、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及幾乎所有大英國協國家的大學都承認我國的自考學歷,對自考學歷與普通高校的學歷同等對待。允許持有學歷證書或單科《課程合格證書》的自考生進入相關院校學習,或攻讀學位免修、減修部分課程。
自學考試制度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最能體現終身教育理念和學習型社會特點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國家考試為主導,以個人自主學習為基礎,是富有中國特色的“沒有圍牆的大學”,是自學成才的搖籃。
自學考試學習方式靈活、工學矛盾小、費用低,實行“寬進嚴出”,教考分離即:辦學不辦考、辦考不辦學、命題與輔導分離)”,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參加自學考試。自學考試採用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學習者完成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時間任務,思想品德鑑定合格者準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符合學位條件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參加自學考試的群體十分廣泛,涵蓋了工人、農民、管理人員、少數民族、解放軍、武警官兵、公安人員、殘障人士和監獄服刑人員等。自學考試為人民民眾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機會和制度保障,深受社會各界歡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作為鼓勵自學成才的學力檢驗制度是成功的,我們應給予充分的肯定。建立這項制度不是權宜之計,要長期堅持下去。正如國務院李嵐清前副總理所指出的:“實踐證明,自學考試制度是開發中國家辦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一項創舉。”

考試機構

(一)全國考委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畫、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專業委員會: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三)地方考試機構: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省考委)。省考辦: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機構(簡稱省考辦),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地市考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市考委)。
(四)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在《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組織管理體系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組織管理體系
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獲得自考本科學歷根據國家教育部1988年15號檔案,享受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相同的法律效力。

考試時間

全國自學考試時間一般如下: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自2015年起大部分地區已將考試次數調整為4月和10月兩次,詳細情況請諮詢所在地自考辦。報考之初,首先要查看當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麼時間考哪些課程,來確定自己要報考的科目。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台北時間)
4月自考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六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00
每年4月第三個星期天
10月自考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六
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天

考試計畫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開考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的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專業考試計畫的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培養目標與基本要求、學歷層次與規格、考試課程與學分、實踐性環節學習考核要求、主要課程說明、指定或推薦教材及參考書、其他必要的說明等。專業考試計畫實行課程學分制
專科專業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同類專業水平相一致。各專業總學分數不得低於70學分;開考課程不得少於15門,其中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得少於14門。
本科專業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同類專業的水平一致。本科可分為兩段,即基礎科段和本科段。基礎科段可直接與本科相銜接。本科累計總學分數(不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學分數)不得低於125學分,理論考試課程門數不得少於20門;其中基礎科段的學分數不得低於70學分,理論考試課程一般不得少於12門。
自學考試專業的課程設定分為:
1、公共基礎課:所有專業或者同類專業應考者都必須參加的課程。如《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中國近代史綱要》、《英語(二)》、《政治經濟學》等。公共課雖然不一定同所學專業有直接聯繫,但它是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為進一步學習其他內容提供方法論不可少的課程。
2、專業基礎課:該專業考生要學習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課程。基礎課是為了應考者掌握專業的知識,學習專業的科學技術,發展我們有關能力打下基礎。像工商企業管理(本)專業中的《管理學原理》和電子商務專業的《電子商務基礎與套用》這類的,就屬於基礎課了。
3、專業課:同專業知識、技能直接聯繫的基本課程(簡稱專業課)。
4、選修課:有限制的選擇自己需要的科目進行學習。選修科目的選擇是有限制的,只能在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課程內選擇。簡單說就是給我們一些選修科目,自己挑著學。考生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興趣選擇想考的科目。
5、實踐性環節。
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三類課程的學分比例大致為3:4:3或2:5:3
按照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科目的考試。專科(基礎科)一般為3—4年,本科一般為4—5年。社會上很多培訓機構廣告稱的1年自考是誇大其詞,並非國家承認的全國統一自學考試

選報專業

考生可參考各省的考試計畫,考生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專業。
1、興趣是最重要的出發點。只有感興趣的東西,才會真正投入的去學。
2、有些專業對考生某些能力有特殊要求,選擇專業時一定要考慮自身能力特點。
3、合理安排職業規劃。需要對新的生活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和堅定目標,要充分考慮社會需要及行業發展。
4、有些專業是面向社會開考,有些專業是部門委託開考,僅限本系統在職人員報考,一些本科段專業和特殊專業(如醫學類專業)對報考者的學歷、職業等還有一些具體要求。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不比全日制校內單科考試輕鬆,相反會更嚴一些。自考生大多是邊工作邊學習,他們能結合自己的工作,完全自由地選擇專業,因為他們了解自身缺少什麼,其社會適應能力和實踐經驗遠遠超過統招生。

考場須知

1.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開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後按監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塗,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考員同意後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允許後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出指令後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生在考試時若發生違紀作弊情形,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並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停考期間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等處理。考生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免考政策

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專科在校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考試,國家承認的屬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學校畢業的專科以上畢業生,以及獲得國家級“等級考試證書”的考生,均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免考已學過並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本科畢業生,可申請免考與已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代碼相同的課程,但不可免考頂替後的課程。其中非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相近專業的,免考課程不超過一半。
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即專升本),可以免考專科和本科中課程名稱、代碼、學分完全相同的課程。
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或專科(段)專業,可免考本、專科(段)中以原學專業基礎知識所組成的課程,如數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一)》或《線性代數(經管類)》、《機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或《高等數學(工專)》或《高等數學(工本)》;中文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大學語文》;物理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物理(工)》;計算機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計算機套用基礎》;英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等。
證書免考
1、考生取得國家英語等級考試的PETS—3級筆試合格成績可免考《英語(二)》;請考生以當地考辦發布的免考通知為依據辦理免考。
2、取得PETS—2級以上筆試合格成績可免考《英語(一)》。有關專業課的免考按各專業考試計畫規定執行。
3、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含一級B)及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NIT《計算機操作基礎(WINDOSW95)》模組及其他任一模組者(共兩個模組),可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的本、專科(段)中的《計算機套用基礎》課程。
4、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NIT《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套用》模組證書者可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的《管理系統中計算機套用》等課程。
5、獲得全國NIT《計算機操作基礎win-dows95)》和《文字處理(word97)》兩個模組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信息管理專業(專科段)的《計算機套用技術》課程。
6、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獲得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者,可免考農村自考實驗區中相應專業的綜合實踐技術能考核。
7、2005年下半年起大學英語四級六級成績不再免考自考本科《英語(二)》課程,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成績在個別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如上海、山東、浙江等地區,詳細情況請諮詢各地考辦。
其他免考
根據《台灣、港澳同胞和外國人參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辦法》(京考自[1998]第2號)的有關規定,並經專業委員同意,台灣、港澳同胞和外國人在京參加自學考試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基礎科(專科)、商務管理專業(本科)有關課程免考事項如下:在京參加自學考試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基礎科(專科)、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的台灣、港澳地區和外國考生,可以選用計算機套用基礎(課程代碼:10018,4學分)、物流基礎(課程代碼:05363,5學分),補足中英合作商務管理專業基礎課(專科)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學分。選用供應鏈管理(課程代碼:05380,4學分)、機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課程代碼:04183,5學分),補足商務管理專業(本科)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學分。今後由於計畫調整帶來的上述課程變化另行通知。
辦理流程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組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後,向縣(區)考辦提交准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完整成績表的原件及複印件。如成績表須從原畢業學校複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列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交考生,然後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後,在複印件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列印《免考審核表》與複印件材料一併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後,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5)考生如辦理免考的課程與原已有成績的課程存在課程頂替關係,則無需辦理免考手續。

考本科意義

1.就業
本科學歷比專科學歷找工作的優勢顯而易見,專科學歷,無形之中將喪失許多理想的工作機會。當然,高學歷並不必然能事業成功,許多沒有學歷的人一樣創業很成功,但當今社會通常學歷越高工作機會越多,上升空間越大,發展速度越快。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全日制在籍學生(即統招生),在學期間參加高一層次學歷自學考試,通過專業考試計畫規定課程的考試並取得畢業文憑者,畢業離校時,可根據學生本人意願,按取得的自學考試學歷發給“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在學期間參加高一層次學歷自學考試,但畢業時尚未能通過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在畢業後三年內通過全部規定課程考試並取得畢業文憑者,且沒有落實就業單位的,也可按自學考試學歷發給報到證。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畢業時或在畢業後三年內獲得自學考試畢業文憑且沒有落實就業單位的,本人可憑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和相關材料到省人事廳申請辦理高一層次學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報到證上的畢業學校統一填寫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學考試學歷畢業生"。按自學考試學歷登記簽發的就業報到證,與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具有同等效力,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有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範圍內有計畫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2.工資定級
當前,我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都是按照學歷定工資,本科工資比專科工資高一檔次,較規範的企業也是按學歷定工資,如在蘇州、上海、深圳等地外資企業或國內知名企業上班,上崗工資本科工資比專科工資高500元以上是正常的,而且本科以上的獎金和提升機會都比專科相對多一些,當然也有部分企業部分崗位,尤其是一些未成型的企業,並不以學歷定崗,只考慮為其創造了多少效益。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3.人事改革
許多單位提拔幹部、競選領導基本條件都是本科以上學歷,即使自己完全可以勝任,卻沒有競選資格,機遇擺在面前卻抓不住,在職人員若在規定年限拿不到本科及以上,在人事改革中會直接導致下崗,即專科以下即使找到工作,在以後的工作中可能面臨下崗失業的危險。
4.考研
本科學歷可以直接報考研究生,而專科生只能在專科畢業滿兩年,或兩年以上,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生,儘管國家規定允許專科畢業滿兩年後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生,但許多大學實際上卻不願招收專科生,會在許多方面設障礙,要求發表論文,加試專業課,英語達到什麼水平等。另外,在職獲取碩士學位還要有學士學位,如果是專科,今後若想在職獲取碩士學位,相對比較艱巨。自考學生考研須在預錄取當年9月1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無論是否已取得學位都能報考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
5.考證
許多國家職業資格證都要求本科以上學歷,如公證員、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要求必須是本科以上學歷,國家承認均可,不分專業,如許多律師本科都不是學法律的,學中文的、經濟的、化工的,什麼專業都有。而如果只是專科,不管是哪個專業,也不管畢業於哪個學校,也不管個人有什麼背景關係,就一生永遠做不了公證員、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了。
6.留學
許多國家都承認我國的本科學歷,尤其是自考,在幾種專升本途徑中相對難度高,在國際上的認可度非常高,全世界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承認我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文憑,美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法國、印度、比利時、俄羅斯、馬來西亞、菲律賓、西班牙、德國、烏克蘭、南非、荷蘭、波蘭、丹麥、香港、愛爾蘭和瑞典、瑞士、韓國和澳門等國家和地區及其他幾乎所有大英國協國家的大學都承認我國的自考學歷,對自考學歷與普通高校的學歷同等對待。有了本科,就可以在國外直接報讀更高一級學歷了,不需要在國外再浪費時間,這樣會省許多費用。
7.職稱評定
如今各類職稱評定幾乎都與學歷掛鈎,在評定高級職稱時專科以下基本上沒有機會,而許多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幾乎都是由高級職稱的人擔任的,沒有高級職稱會喪失許多當主管領導的機會,而沒有本科,又會喪失評高級職稱的機會。
8.其他
以上介紹了一些常見的本科最基本的用途,不管是哪種本科,也不管是哪種專業,沒有更高一些的學歷,人生會失去許多機會,事實上,現實社會中很多方面高學歷都是必要的。即使自己畢業自主創業,許多人掙了錢後,又都想花更多的錢去謀取高學歷,來武裝和包裝自己。

自考專升本科報考資格

必須是具有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專科以上學歷方可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段。
非國民教育序列的黨校及幹部函授大學專科畢業人員,不具備參加自考本科段考試的資格。
參加本科段考試的考生,應持專科畢業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當地該專業的報名點報名。報考與所學專科專業不同的本科,根據專業的不同需要加試相應的課程。
報考本科段的具體規定參見所報專業的開考計畫。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升本是所有專升本途徑中最難的一種,全國每年有一千多萬人報自考,拿到畢業證的不到1/3。自考專升本與普通高校統招專升本考試的區別:統招專升本一般省內老師自己出題,考前學校領著學生複習,把重點和應試告訴學生,學生考試前突擊一下就可通過,否則會影響高等學校的就業率和學生前途。
自學考試自學考試

畢業申請

一、自學考試採用施考分科、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按照專業考試計畫的要求,分課程進行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課程的考試。考完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思想品德鑑定合格者準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
二、自學考試的畢業申請時間上半年為6月15~20日,下半年為12月15~20日。申請上半年畢業的考生,必須在5月1日前辦理合併准考證號、轉考、免考、考籍數據更正手續;申請下半年畢業的考生,必須在11月1日前辦理合併准考證號、轉考、免考、考籍數據更正手續。逾期辦理者,不能申請本次畢業。
三、辦理本科畢業申請的考生,請提前辦理前學歷的學歷鑑定,以便在申請畢業時同時提交。申請上半年本科畢業的應屆專科畢業生,可延遲至8月5日前提交學歷鑑定。按規定可延遲提交學歷鑑定的,由考生自行複印鑑定證明,並在複印件上註明准考證號、所屬地市、畢業專業等信息,將複印件寄往省考辦。
四、申請辦理行政管理學(獨立本科段)專業畢業的考生,需提供其專科成績單。
五、申請辦理護理學(專科、獨立本科段)、中醫護理學(專科)、社區護理學(專科、獨立本科段)、藥學(獨立本科段)專業畢業的考生,需按專業要求提供資格證書。
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考生的畢業生考籍檔案是考生評定職稱、工資調整、工作變動的重要依據。考生領取畢業生考籍檔案後,應及時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管理,工作單位不固定的考生可將畢業生考籍檔案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八、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自學考試畢業證遺失或損毀不再補辦。若考生需要,可申請開具《畢業證明書》(此證明只開具一次,請考生妥善保管)。申請辦理《畢業證明書》的流程及要求為:①考生須在省級日報或省級教育報刊登畢業證遺失聲明;②考生持刊登畢業證遺失聲明的報紙、本人身份證、畢業生審批登記表複印件以及個人申請到原發證地、州、市自考辦查閱畢業生花名冊,由當地自考辦核實後開具畢業證明;③考生本人持地州自考辦開具的證明及上述材料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畢業證明書》。
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查詢和學歷認證,有兩種情況: ① 2001年12月(含)後畢業的畢業生可通過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學信網) " 線上查詢認證。 ② 2001年6月(含)前畢業的畢業生由需要對考生的自考畢業證書進行認證的用人單位或招生院校向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或發放畢業證書的省自考辦出具《學歷認證委託函》以及考生的畢業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辦理相關查詢認證手續。

完善與發展

關於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擴大高等教育的規模,拓寬人才成長的道路,減緩升學壓力。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要大力發展現代遠程教育、職業資格證書教育和其他繼續教育。完善自學考試制度,形成社會化、開放式的教育網路,為適應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開闢更為廣闊的途徑,逐漸完善終身學習體系。隨著教育領域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的逐步實施,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辦學層次和形式更多樣化;高等教育更加開放,學習方式更加靈活;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得到極大的發展。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這些新形勢,使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知識更新越來越快,人們為了適應工作需要,必須不斷學習新的知識;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使人們的職業崗位變動增加,轉崗就業培訓需求增強;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帶來的繼續教育需求也將增加;隨著生活水平的改善,為了提高生活質量,人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願望越來越高。這一切使終身學習成為當今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以計算機為代表的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將給人們的生活、學習方式帶來極大的變化。隨著人們工作方式的靈活,業餘時間的增加,教育的功能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學習將成為一種樂趣。自學考試制度的高度開放、靈活和工學矛盾少的特點,可以更有效地滿足社會各方面日益增長的接受繼續教育的需求。報名考生中,各類在職人員占全體考生的60%以上。具有專科以上學歷的考生占全體考生的27%,北京等大城市這個比例更高。這清楚表明自學考試已成為我國繼續教育的一條重要途徑。
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正進入結構調整的戰略發展階段。農村經濟產業化和小城鎮的發展,國家西部開發戰略的實施,需要大批的專門人才。自學考試在為廣大農村基層和貧困落後地區培養“留得住、用得上”的專門人才方面,可以發揮非常重要作用。
自考的作用不僅是為國家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每年兩次考試有上千萬人參加,這對於促進社會好學向上風氣的形成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著更加深遠的意義。同時,也有利於緩解當前全社會的升學壓力,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會起到深遠的影響。
通過自學考試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們,一般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和較高的學習自覺性。從教育觀念、人才觀的角度看,成才的路很多。成才離不開學習,不一定都進普通高等學校,要為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提供渠道、舞台。

自考工作任務

也應該看到,由於自學考試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制度尚待完善,自學考試的特點和優勢還要進一步充分的發揮。要注意研究自學考試的教育規律,研究自學考試與其他教育形式的協調發展,並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揚長避短;要著眼於人才素質的全面提高,轉變教育觀念、教育思想,探索考試方法與手段的創新,重視對考生個人學習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培養,為多種形式發展我國的高等教育事業做出自己的貢獻。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工作任務是:充分發揮自學考試的特點,深化改革,完善自學考試制度,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探索並擴大自學考試的服務領域,為適應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開闢更為廣闊的途徑。
1、推進農村自學考試工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培養更多的實用人才。自學考試是為農村培養當地實用專門人才的有效途徑。專業及課程設定可以打破以學科體系設定的傳統模式,針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來考慮。
2、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開考專業結構和專業層次。專業及課程設定,要充分體現自學考試的特點,著眼於培養管理、生產、服務第一線所需的套用型人才。行業對其所需的繼續教育比較熟悉,要注意加強與部門行業的合作,發揮部門行業的積極性,使專業設定和課程內容更具有針對性,符合部門行業的實際需要。
3、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教育資源,加強聲像自學輔導教學媒體建設,積極開發和利用計算機網路教育、廣播電視衛星教育等現代遠程教育手段為考生提供多樣化的助學形式以滿足考生的不同選擇。
4、加強自學考試的法規建設,嚴格考試管理。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隨著自考實踐的不斷發展以及形勢和條件的變化,《條例》的有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要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高教法》的有關原則對《暫行條例》進行修改完善。高度開放的教育能否取得良好的社會信譽,關鍵是保證質量。其核心就是要堅持“教考職責分離”的原則。嚴格考務管理,要常抓不懈。對考務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培訓,嚴格要求,對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人員要獎勵,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失職人員應堅決懲處,樹立良好的考風考紀。要重視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考試的組織與管理。積極探索考試內容與形式的改革,建成完善全國統考課程試題庫,提高考試的科學性和規範化水平。
5、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對考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自考生全面素質。自考沒有普通學校的校園育人環境,學生主要是以自學為主,自考生遇到的困難比普通高校學生多。但這種困難較多的學習環境,引導得當,可有利於培養鍛鍊考生的思想道德、意志、品格。考生通過長期的艱苦學習,有利於考生形成積極進取、堅忍不拔的意志品格和培養較強的獨立獲取知識的能力。自考的環境還有利於磨練考生的自律能力,使考生更容易感受、理解學習、生活的艱辛,有利於他們在工作崗位上樹立敬業愛崗的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要結合自考的特點和規律,將思想道德教育落實到考試標準的制定、課程設定與課程內容、社會助學、考試命題、實踐技能考核、畢業生政治思想品德鑑定等各個環節中去。
6、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認識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定期研究自考工作,解決自考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要特彆強調,要重學習、重質量、重特色、重結構、重實際需要、重繼續教育,要有針對性,不要突出考試。重視和加強自學考試的機構、隊伍建設,這是自學考試事業得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珍惜維護自學考試的社會聲譽和良好形象,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為自學者服務。加強對監考隊伍的培訓,並使之相對穩定。各地要充分發揮自學考試委員會的作用,定期研究自考工作,解決自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自學考試的業務工作主要依靠普通高校的教師。全國有300多所高校擔任主考學校,有上萬名教師參與制定專業計畫、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編寫教材與輔導材料、命題與評卷、實踐性環節考核等各方面工作,還有更多的各類高校教師參與自考助學工作。高校應支持教師承擔自考有關業務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學校編制時應考慮其所承擔的自考任務,有關高校對教師承擔自考的任務應適當計入其工作量。各級自考辦應按教師承擔自考業務工作情況給予相應的報酬。
7、加強自學考試的宣傳和理論研究工作,使社會更多人都來關心和支持自學考試事業。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人才觀、成才觀,弘揚積極進取、自學成才的優良傳統,為公民個人自學和自學考試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
8、保證經費投入,加強經費管理。自學考試經費除部分地方有財政撥款外,主要來源於考試收費。自考工作機構要加強經費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自考經費要專款專用。自考工作所需要的基礎建設專項經費各級財政應給予支持,也可以利用貸款,教育行政部門可視情況給予一定貼息,支持自考的發展。
自學考試誕生於特殊的歷史時期,是我國在教育事業上的一大創舉。在新世紀自學考試符合新形勢下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潮流,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終身教育學習化社會的需要。只要我們共同努力,不斷探索和完善自學考試的新路子,自學考試事業就一定能更加充滿生機活力,上一個新的台階,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我國的高等教育正進行著一場從辦學管理體制、人才培養模式到教育思想、教育觀念、教育手段、課程體系、教學內容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作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發展也應當放在這樣一個背景和環境中去研究、規劃。自學考試因為有她的靈活性和特點,應該而且可以在某些改革中先走一步,先行一步。自考的改革比普通高等學校的改革風險小一些。
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建立繼續教育學分積累和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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