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董事會

高等學校董事會是指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公、私立高等學校,日本的私立高等學校,基督教、天主教教會和宗教團體舉辦的大多數學校及其他某些高等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一般為制定學校方針大計,選任校長,決定有關學校資產、預算及其他財政方面的重大問題等。常授權校長和有關機構對學術性事務、教師聘用等工作進行決策和管理,但保留最終的批准認可權。

在私立高等學校中,還有權擴大學校服務範圍,或解散學校,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將學校與其他公、私立院校合併。全部或主要由校外人士組成,人數由數人至數十人不等。公立高等學校董事會成員多為熱心高等教育、具有社會威望、願為學校貢獻力量的人士,包括政府官員、企業家、教育家、社會名流、校友等。1960 年後,有些院校開始吸收師生代表為董事。大多數院校的董事會吸收校長為董事,有的還任命校長為董事長。董事由政府指定或由選舉產生。私立高等學校的董事多來自捐助單位或捐助人,遇有缺額時由在任董事選舉產生新董事。教會學校的董事多為牧師等教會人士,但世俗人士所占比重日趨增大。董事會設董事長 1 人,副董事長若干人,書記和司庫各 1 人。一般由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會職權)和若干專門委員會,如設備、設施委員會,投資、經費委員會,發展委員會(負責制定使學校經費得以不斷增長的政策、措施),學術事務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等,分別處理有關事宜。美國除上述高等學校單獨設立的董事會外,有的州同類公立高等學校(如社區學院、州立學院)只設共同的董事會,負責制定適用於各校的統一政策;有的州設全州大學董事會,為本州全體公立高等學校制定某些統一的政策,確定各級各類高等學校的任務與作用,在需要與可能時,為某類或某個學校制定專門的政策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私立學校中設董事會為權力機構。20 世紀 80 年代後期,在一些高等學校(主要是民辦高等學校)開始設立,其性質、職權常因校而異,尚無一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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