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徵求意見

為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理事會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我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徵求意見
  • 類型:徵求意見
  • 時間:2014年7月5日
  • 特點: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 目的: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通知,意見稿,

通知

教育部關於公開徵求對《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理事會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我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教育部網站,通過首頁左側“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教育部法制辦(郵編:100816)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信箱。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7月5日。

意見稿

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促進和規範高等學校理事會建設,健全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理事會,系指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根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高等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
高等學校使用董事會、管委會等名稱建立的相關機構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據本規程建立並完善理事會制度,制訂理事會章程,明確理事會在學校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職能,增強理事會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健全理事會成員之間的協商、合作機制;為理事會及其成員了解和參與學校相關事務提供條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條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在以下事項上充分發揮理事會的作用:
(一)加強社會合作,提升學校與地方、企業事業組織合作的水平與質量,推動協同創新,在人才培養、專業設定、科研開發、學生就業、實習實踐、師資培養等方面,與社會相關方面建立長效機制;
(二)擴大決策民主,保障學校辦學定位、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能夠充分聽取和反映各相關方面意見;
(三)爭取辦學資源,拓展學校資金來源渠道,豐富社會參與和支持高校辦學的方式與途徑,探索、深化辦學體制改革;
(四)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對辦學質量與效益的監督、評價機制,提升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第五條理事會可以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高等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 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 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 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 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第六條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不少於21人,可分為職務理
事和個人理事。職務理事由相關部門或者理事單位委派;理事單位和個人理事由學校指定機構推薦或者相關組織推選。學校主要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
根據理事會組成規模及履行職能的需要,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七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理事可以連任。
理事會可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可由校長或者學校黨委會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八條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 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 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
(四) 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 研究、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方式、途徑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 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
(七) 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理事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
會議;應學校要求,也可召開專題會議,或者設立若干專門小組負責相關具體事務。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應遵循民主協商的原則,就會議議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可以採取投票表決的方式決定重大事項或者重要決議。
理事會成員的投票權及投票的權重、表決方式等,可以經協商在理事會章程中約定。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負責安排理事會會議,聯繫理事會成員,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等。
第十二條理事會組織、職責及運行的具體規則,會議制度,議事規則,理事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應當通過理事會章程予以規定。
理事會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批准後生效。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向社會公布理事會組成及章程。
理事會應當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學校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已設立理事會或相關機構的高等學校,其組成或者職責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據本規程予以調整;尚未設立理事會的高等學校,應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理事會的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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