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是為反映和評價高等學校專科層次(高等專科教育、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修完英語課程的在校生英語套用能力而設立的標準化英語水平考試。相當於2002年以前舉辦的“大學英語二、三級考試”。參加“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為考試成績合格,頒發有“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委員會”印章的國家級合格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
  • 外文名:College English test
  • 考試層次:高等學校專科層次
  • 考試類型:A、B兩級
簡介,介紹,目 錄,前 言,報名,實施細則,筆試,口 試,

簡介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分A、B兩級,A級考試為高職高專學生應該達到的標準要求,B級考試略低於A級考試,是過渡性的要求。原“大學英語三級考試”相當於“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A級考試”,原“大學英語二級考試”相當於“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B級考試”。學校自主決定參加A級或B級考試。
現有的大學外語考試考點,都可以設“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考點,均可組織本校的“三校生”(即高等專科學生、高職專學生、成人高校學生)或藝術、體育類院校的本科生參加“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但須在省教育廳和省招考辦備案。現未設大學外語考試考點的學校(主要是獨立設定的高職學院、成人高等學校),須向省教育廳高教處申請設定“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考點,經審核批准後,可組織本校學生參加“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

介紹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考務手冊(試用本)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

目 錄

前言
考試的性質和目的
考試的研製和管理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委員會
考試主管部門
考試工作流程
考試時間
考務工作實施細則
筆試
一.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二.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工作
三.考點的工作
四.考試過程中的工作
五.閱卷
六.成績統計分析
七.證書發放
八.工作日程安排
口試
一.考委會辦公室的工作
二.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工作
三.考點的工作
四.口試考務細則
1.報考條件
2.考場設定
3.口試過程中的工作
五.分數的評定
六.成績與證書
附錄1 報名材料
附錄2 考場指令和考生注意事項
附錄3 答題卡(樣張)和翻譯 / 作文紙(樣張)

前 言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 (簡稱PRETCO)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委員會設計、供高職高專院校和成人高專院校學生自願參加的標準化考試。本門考試主要考核考生實際套用英語進行日常和業務涉外交際的能力,旨在促進高職高專英語教學向培養高等套用技術型人才的方向進行改革;同時為用人單位提供對高職高專畢業生英語水平的評價標準,以提高其進入人才市場的競爭力。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於1998年經高教司批准向部分省、市、自治區推薦試行,2000年正式實施。發展至今,本門考試己為20餘省、市、自治區採用,起到了推動高職高專英語課程以“實用為主,套用為目的”的教學改革的目的,並逐漸為人才市場所認可。
在數年的考試過程中,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實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逐步完善了考務工作程式;同時也深感,為使考務工作更為規範化,有必要不斷予以完善,提高工作質量。為此,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寫了這本考務手冊(試用本),僅供有關人員參考使用。
考試的性質和目的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專科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學目標是“以就業為目的、以市場為導向”,培養高級套用性技術型人才。其英語教學應貫徹”實用為主,夠用為度”的方針;既要培養學生具備必要的英語語言基礎知識,更應強調培養學生運用英語進行有關日常和涉外業務工作的交際能力。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就是為檢測高職高專和成人高專學生是否達到所規定的教學要求而設定的考試。本考試以《高職高專教育英語課程教學基本要求》( 簡稱《基本要求》)為依據,既測試語言知識也著重測試語言技能,既測試一般性語言內容也測試與涉外業務有關的內容,並側重後者,實用性內容約占60%。
考慮到目前我國高職高專學生英語入學水平的現狀,《基本要求》將教學要求分為A級要求和B級要求; A級為標準級,B級為過渡級。本考試也相對應地分為A級考試和B級考試。修完《基本要求》規定的全部內容的學生可參加A級考試;修完《基本要求》B級規定全部內容的學生可參加B級考試。
考試方式為筆試和口試,分別進行。筆試測試語言知識和讀、聽、譯、寫四種實用技能。口試測試考生以英語為工具進行日常和業務口頭交際的能力。筆試自2000年起實施,口試正在試點進行。
考試的研製和管理
本門考試(包括口試和筆試)由高等學校考試委員會負責提供考試規範和必要的考試材料;各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在本地區實行,並由其管理和實施。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委員會
高等學校英語能力考試委員會在國家教育部高教司高職高專處的指導下、負責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的題型設計和考試規範的制定。考試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考試規範,協調各地區考試的實施,提供有關考試的各項服務。
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管理日常事務、聯繫實行本門考試的地區、提供考試的有關材料(包括試卷及配套材料、合格證書)等。
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德勝門外大街4號高教出版社外語中心內
[郵政編碼100011]
上海市華山路1954號上海交通大學包兆龍圖書館1307室
[郵政編碼200030]
考試委員會還下設命題組和審題組,負責試題的研究和製作、審定。命題組和審題組成員由考委會從全國高等院校中聘請資深英語教師、教授和專家擔任。
考試主管部門
本門考試由各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自行決定是否在本地區實行,並由本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考試機構全面管理考試在本地區的實施。
考試時間
筆試:每年舉行兩次,即6月份和12月份/1月份。
口試(試行):每年暫定一次,即10月份。
考試形式
筆試和聽力測試120分鐘;口語考試15分鐘。
考試對象
高職高專學校修完公共英語課程的在校學生。

報名

A、報名資格(1)高職高專和成人高專院校修完英語課程《基本要求》A級或B級規定內容的學生均可自願報名。
(2)考生可根據本校規定報考A級或B級。
(3)畢業生離校後不能再參加考試。
(4)凡己取得A級或B級考試合格證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同一級考試。
B、報名方法:以考點(即考生所在院校)為單位自願參加,集體報名。考點不接受非考點所在院校的考生報名。

實施細則

筆試

一.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1. 組織研製考試大綱、試卷及與考試有關的材料(包括聽力考試錄音帶、考場指令、監考須知、標準答案等)。
2. 向採用本門考試的各省、市、自治區提供試卷及有關材料的樣本。
3. 向委託辦公室組織閱卷的省市和院校通過機要部門寄送和回收試卷及有關材料。嚴格注意保密。
4. 統計分析本次考試的成績,發布考試總結報告。
5. 制定並提供合格證書。
二.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工作
1. 組織和接受本地區各考點(一所高職高專院校或成人高專院校為一個考點)
的集體報名。
2. 匯總各考點的考生名冊及報名軟碟,寄考委會辦公室。
3. 填寫各考點考生匯總表和考試材料申請單,寄考委會辦公室。
4. 編制考點代號並將其寄考委會辦公室備案;考點代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5. 複製試卷及有關的考試材料;指定專人負責,嚴格保密。
6. 設立閱捲地點、時間及指定閱卷點負責人。
7. 召集考點負責人會議,布置考試有關各項工作,
8. 制定保密條例,確保試卷和考試材料在考前和考試期間的保密。
9. 負責向考點分發試卷及考試材料。
10. 及時處理考試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情況。
11.嚴肅處理考試中出現的違紀現象。
12.考試後回收考試材料。試卷在考後保密一個月。
13.答題卡及翻譯/作文紙交閱卷點評分。
14.根據考試辦公室要求,隨機抽取450份答題卡及翻譯/作文紙,寄考試辦公室覆核。
15.公布考試成績,並頒發合格證書(考試辦公室統一制定)。
三.考點的工作
1. 組織和接受本考點所在院校學生的自願報名。
2. 在規定時間內將集體報名單、考生名冊、考試材料申請單及報名軟碟交本地區的本門考試管理機構。
註:單獨參加本門考試的考點將以上各項材料寄交考委會辦公室。
3. 設定考生考場,編排考場號。
4. 考前培訓監考人員。培訓項目:
1) 分配監考考場及布置監考任務;
2) 明確考生應帶的證件;
3) 熟悉“考場指令”和“監考須知”;
4) 其他有關事項。
5. 編制、列印准考證,在考試一周前發給考生。
6. 考前確保考試試卷及聽力考試錄音帶的保密,防火,防盜。
7. 嚴格考試紀律。及時按照規定上報考場異常情況。
8. 考試後檢查考試材料的回收情況,並填寫匯報表。
9. 考試後將考試材料及時送到閱捲地點進行閱卷。
10. 根據本地區考試管理部門的要求,上交試卷及有關考試材料。
四.考試過程中的工作
一)考試前期工作
1.報名
1)報名資格
(1)高職高專和成人高專院校修完英語課程《基本要求》A級或B級規定內容的學生均可自願報名。
(2)考生可根據本校規定報考A級或B級。
(3)畢業生離校後不能再參加考試。
(4)凡己取得A級或B級考試合格證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同一級考試。
2)報名方法
(1)以考點(即考生所在院校)為單位自願參加,集體報名。考點不接受非考點所在院校的考生報名。
(2)各考點向考試辦公室申領報名軟碟。接受考生報名後,將考生姓名等資料填入軟體內空白的集體報名單和考生名冊。
(3)集體報名單必須填寫齊全,包括填好考場數,每30人為一個標準考場。不足一個標準考場的考生可安排在非標準考場,需用括弧註明。
(4)各考點還需填寫考生名冊(見附錄 );考生名冊與報名軟碟上的考生姓名必須一致。。
(5)考生名冊一式兩份,各考點連同報名軟碟送交省、市、自治區考試主管部門。
(6)各地區考試管理部門將本次考試的匯總人數報考試辦公室。
(7)委託考試辦公室閱卷和統計成績的地區考試主管部門將一份考生名冊、報名軟碟、匯總表(見附錄 )和材料申請單(見附錄 )各一份寄送考辦。
(8)報名截止後,考試辦公室不再接受補報。
3)代號設定
(1)考點代號
考點代號由5個數字組成。前2位是省(市、自治區)代號,由考委會辦公室統一設定。後3位由省、市自治區考試主管部門設定。學校代號一旦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4)准考證編號
准考證號以考點為單位,按6位數字編排:
(1)第1位為省、市、自治區編號
(2)第2位為考點編號
(3)第3位為考生年制編號
(4)第4位為考生年級編號
(5)第5位為考場號
(6)第6位為考生流水號
2. 考試材料的管理及分發
1)考試材料的印製、運輸和存儲必須有嚴格的保密措施,由專人負責。
2)考試材料到達考點後,應有專人按考試材料驗收單(見附錄 ) 所列項目當麵點清。
3)試卷及有關材料驗收後,應按保密要求存放、保管,由二人負責全天值班,防止泄密。
4)試卷的存放,
5)考試材料不得郵寄,務必專人領取,並有保全押送。
二)考試期間工作
1. 考場設定
以考點為單位,按標準考場設定考場。每30名考生為一個標準考場,最後不足30人的尾數為非標準考場,其中可將各年級的尾數混編在一起。每個考場設監考二名。
2. 考點考試材料的分發與驗收
考試材料(包括聽力磁帶) 分發時應認真點清,注意試卷袋的封口,並嚴格執行簽收手續,避免差錯。
3.考生的有效證件
考生進考場一律要帶身份證、學生證和學校發給的准考證,三者不可缺一。缺一就不能進入考場。若有特殊情況由主考處理。
4.試卷的分發
本考試無論A級或B級都採用a,b卷制。每個標準考場a卷和b卷各半。非標準考場如果是整數,a, b卷也各半。如果是單數,可能出現a卷多一份或b卷多一份的現象。這不影響考試的正常進行,也不必啟用備用試卷進行更換。
監考人員在分發試卷時,按照下列兩種圖形分發:
a b a b a b a b
b a b a b a b a
a b a b a b a b
b a b a b a b a
試卷封面上的 “試卷代號” 一欄內注有a或b字樣,每頁頁碼上也有a或b。監考應提醒考生:拿到試卷後看清自己的試卷是a卷還是b卷,然後在答題紙上” 試卷代號” 一欄將相應的字母用鉛筆劃上一條線;不劃試卷代號或錯劃,以致在機器閱讀時發生錯判,其後果由考生自負。
缺考考生的試卷、答題卡和翻譯/作文紙在髮捲時仍應放在該考生的桌上。當聽力考試結束後,為避免試卷遺失,監考應將其全部收回,在翻譯/作文紙和答題卡上劃上准考證號,考後集中放在一起。
5.答題紙劃線要求
答題紙的劃線部分一律用2B鉛筆劃線。不得用原珠筆或鋼筆。如要更正,一定要用橡皮擦乾淨,不得留下黑跡。答題卡的文字書寫部分及翻譯/作文紙可用原珠筆或鋼筆書寫。
6.監考
每個考場必須設兩名監考。監考人員應迴避自己所教班級的學生。監考是考場內的現場指揮,直接關係到考試的正常進行。因此,監考人員應具有很強的責任心。監考人員的任務是:
1)考前向本考點主考領取本考場的試卷及有關的考試材料。
2)根據“考場指令”及“監考須知”的各項要求,全面負責考場的考務的工作。
3)考試結束後,收回考場的全部試卷、答題紙、翻譯/作文紙,並清點無誤。然後,將試卷放在試卷專用袋,答題紙和作文紙按准考證號順序清理,裝入答題紙專用袋和翻譯/作文紙專用袋,填妥專用袋上的全部欄目送回本考點主考。
4)注意事項:
(1)監考人員必須在考場內開啟考試袋,然後分發;
(2)監考人員必須將試卷放在考生座位上,由考生自己打開試卷;
(3)監考人員不得回答或解釋考卷內容;
(3)監考人員必須嚴格監考,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事,不得無故離開考場。在特殊情況下,考場內至少應有一位監考人員。
6. 試卷的整理及安裝
1)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收齊試卷、翻譯/作文紙及答題卡。防止試卷材料遺失,清點正確後考生才能離開考場。
2) 試卷整理後放入試卷袋內,翻譯/作文紙、答題卡按順序號放入作文紙和答題紙袋內,裝袋時務必注意口袋正面的標識,不要裝錯或漏裝。
3) 對試卷袋、作文紙和答題卡口袋封面的內容要填寫清楚,不能漏填(見附錄 ) 。
7. 異常情況的處理
1) 試卷缺損
在施考中,如發現某考生的試卷有缺頁、破損時,由監考人員報主考,經同意後啟用備用卷更換,並將缺損的試卷回收由本考點主考上交。
2.)考試材料缺少
在考試期間如發現考卷、答題卡或翻譯/作文紙短缺,監考應立即報告本考點主考;主考認可後,啟用備用卷,並用書面形報本地區考試管理部門。
3)聽力考試時,錄音帶或聽力設備發生故障
(1)在考試時,聽力設備出現故障,影響聽力部份進行,可仃機,更換聽力磁帶和設備,注意記下出故障的題號,然後由此繼續播放。
(2)如個別考生耳機出現故障,要求該考生仃止聽音,記下題號,但考生不得離座。聽力部份考試結束後,可讓該考生繼續完成其他部分的答題。全部考試結束後,其它考生離場,由監考為該考生補放錄音,放音從仃頓的題目開始。監考應作出書面記錄,並報告本考點主考,主考將情況記入主考匯報表中,上交本地區考試管理部門。
三)考試後的工作
1.各參加考試的考點集中試卷袋和翻譯/作文紙袋(答題卡袋包括在翻譯/作文紙袋中)並填寫匯報表後,交送本地區考試管理部門。
2.違紀處理
在考試過程中若發現考生作弊,監考應將作弊考生的姓名、准考證號記入“監考須知”的有關欄目中。試卷記為0分並寫明“作弊”,報告本考點主考。主考上報本地區教學/考試管理部門後按有關規定來決定。
五.閱卷
閱卷點由省、市、自治區考試管理部門設立。閱卷點的任務是:
1.集中評閱本地區本門考試試卷中的人工評閱的試題部分。
2.根據考試管理部門的安排,進行機器閱卷。
3.評分標準由考試委員會提供,閱卷點應嚴格執行。
4.閱卷工作應聘請高職高專英語課程或大學英語課程教學的教師擔任。
5.閱卷教師應有很強的責任感、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和較高的英語水平。
6.應將答題卡和翻譯/作文紙中的學校名稱、考生名稱和准考證號部分密封,然後隨機分配給閱卷教師。避免將答題卡或翻譯/作文紙分發給本校教師評閱。
7.妥善保管好答題卡和翻譯/作文紙,嚴防丟失或作弊。
六.成績統計分析
1.各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組織考試成績統計。
2.成績統計結果報考委會辦公室匯總(見附屬檔案 ),同時提供隨機抽樣答題卡和翻譯/作文紙450份。
3.考試辦公室向各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提供分數調整公式。
4.各省、市、自治區公布考試成績。
5.考委會辦公室公布考試總結。
6.委託考委會辦公室代閱卷的考試成績由辦公室進行閱卷和成績統計後,向有關教學管理部門匯報,由有關教學管理部門公布成績。
七.證書發放
1.各省、市、自治區教學管理部門向考委會辦公室申報考試成績後,由考試辦公室提供統一的合格證書。
2.合格證書由各省、市、自治區教學管理部門發放。
八.工作日程安排
項 目 1月份考試 6月份考試
考辦發出報名通知單 8月下旬 2月下旬
考辦通知本次考試考務工作日程
各省市向考辦交匯總表及考生名冊、材料申請單及有關軟碟 10月中旬 4月中旬
考辦統計考生總人數 10月底 4月底
考辦通知本次考試有關事項 考試日前一個月 考試日前一個月
考辦寄送考試材料 根據考辦通知 根據考辦通知
施考 考辦專人值班處理有關事宜 考辦專人值班處理有關事宜
閱卷(主、客觀題) 考試後1個月內完成 考試後1個月內完成
各省市向考辦送抽樣答題卡及翻譯/作文紙 閱卷結束後1周內 閱卷結束後1周內
考辦發出試卷處理通知 考後1個月內 考後1個月內
發布成績及統計數據 考後40日* 考後40日*
頒發合格證書 各省市主管部門自行決定 各省市主管部門自行決定
頒發合格證書* 考後60日以內 考後60日以內
有*號者限於委託考辦代為閱卷的省市和考點。

口 試

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口試)是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的組成部分,以人-機對話方式實行計算機輔助考試。
一.考委會辦公室的工作
1. 研製口試大綱、試卷及與考試有關的材料(包括計算機軟體考試系統、標準答案等)。
2. 向採用本門考試的各省、市、自治區提供考試軟體系統(包括報名、試題、施考和評分4個子系統);每一考點一套。
3. 培訓計算機操作人員和閱卷教師。
4. 統計分析本次口試的成績,發布口試總結報告。
5. 制定並提供口試合格證書。
二.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的工作
1. 根據考試辦公室提出的設備條件設立口試考點(原則上以院校為單位)。
2. 匯總各考點的報考人數,並通報考委會辦公室。
3. 填寫口試考試系統申請單,寄考委會辦公室。
4. 編制考點代號並將各學校代號寄考辦備案;考點代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5. 設立口試評分地點、時間及指定評分地點負責人。
6. 召集考點負責人會議,布置口試有關各項工作,
7. 制定保密條例,確保口試軟體系統在考前和考試期間的保密。
8. 及時處理口試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情況。
9. 嚴肅處理考試中出現的違紀現象。
10.口試評分後,根據考試辦公室要求,將口試評分軟體系統寄考試辦公室覆核。
11.公布口試成績,並頒發合格證書(考試辦公室統一制定)。
12.在口試試行期間,第5至10項或其中部分項目可交由考點執行。
三.考點的工作
1. 組織和接受考生自願報名。優先接受考點所在院校的考生,有條件的考點可以接受考點指定的非本考點所在院校的考生,但不得接受社會考生。
2. 在規定時間內將考生人數匯報本地區的本門考試管理機構,提出口試軟體系統申請。
3. 設定考生候考室和考場,編排考場號。
4. 考前培訓監考人員。培訓項目:
1) 分配監考考場及布置監考任務;
2) 明確考生應帶的證件;
3) 熟悉口試軟體系統的運作;
4) 其他有關事項。
5.編制、列印准考證,在考試一周前發給考生。
6.考前確保口試軟體系統的保密,防火,防盜。
7.口試期間,確保考場設施的正常運作。
8.嚴格口試紀律。及時按照規定上報考場異常情況。
9.口試後回收口試軟體系統,並填寫匯報表。
10.根據本地區考試管理部門的要求,上交試卷及有關考試材料。
四.口試考務細則
1. 報考條件
本門口試的對象是在校學習的高職高專和成人高專學生。試行期間,原則上限於已獲得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考試A級合格證書的學生。但各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可根據考點的承受能力、考場設定、設備條件等確定考生的報考資格線。
2.考場設定
考場的設定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能提供一定數量的電腦多媒體教室,用作考場;
2)考場內的電腦須處於某種網路之中,並應能夠與伺服器或主控台進行數據交換;
3) 考場內的電腦有音效卡和配有麥克風的耳機應保證順利播放口試內容和進行考生答題的錄音;
4)每個考場內配備一個磁卡讀卡器;
5)能提供足夠大的候考室;
6)能提供足夠數量和合格的考試管理人員。
3.口試過程中的工作
1)口試前,考點應召集考生說明口試中的注意事項:
(1)應攜帶的證件;
(2)考生應按指定的時間分批報到;
(3)報到地點為候考室;
(4)考生應如何操作計算機及有關的注意事項等。
2)考點應根據考試委員會提供的口試軟體系統的要求安排考生分批進入候考室等候口試。考生不得自行進入考場。
3)考點工作人員必須仔細檢查考生的准考證、學生證和身份證。沒有“三證”的考生不得進入候考室。
4)考場應由熟練的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操作考場設施。
5)考場監考人員的配備:40座位及其以下的考場為2人,41至80座位的考場至少為3人,80座位以上的考場至少為4人。
6)口試期間,監考人員不得離開考場。
7)考生對口試系統的操作提出問題時,應由技術人員負責解決。
8)監考人員不得向考生做任何有關口試的解釋。
五.分數的評定
1)口試的評分工作由各省(市) 教學主管部門組織或指定有關單位進行。
2)考委會辦公室提供口語考試的評分標準並負責培訓評分人員。
4) 考委會對各考點評定的成績進行覆核。
六.成績與證書
1)口試成績分為合格與優秀兩個等級。
2)由考委會制定統一的合格證書,提供省、市、自治區教學主管部門或考點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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