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習排行榜”中,它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拋磚砸死女嬰”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人們在為百日女嬰過早地離開這個世界、父母悲痛欲絕而扼腕的同時,一個有關城市高空拋物威脅人們“頭頂安全”的社會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

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空拋物
  • 外文名:High altitude parabolic
  • 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 屬於:一種不文明的行為
  • 解決方法:安裝監控攝像頭
  • 法律法規:《侵權責任法》
法律責任,其他規定,社會現象,危險情況,引起熱議,拋物危害,日本用重罰,香港用牢刑,

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法規。其中,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么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他規定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採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社會現象

剩飯、潲水:廣州“匯利物業”管理人員肖先生告訴在接受《廣州日報》採訪時說,順景雅苑某樓4層的一戶業主已經幾年飽受高空拋物之困了。這一戶業主姓王,因為家中陽台比其他樓層的稍微突出一些,經常被一些剩飯、潲水“問候”。王家正上方有9戶業主沒有一戶承認。“但剩飯、髒水在調查後依然沒有絕跡。”肖先生說,對於物管來說,他們只能盡勸告義務,沒有處罰權。
衛生棉:同樣在順景雅苑,一名物管人員說,他在巡查時發現“天降異物”,“啪”,竟然是一張衛生棉落在了腳邊。
鐵鉗及其他:2009年4月1日,一把鐵鉗從天而降,砸壞了金碧花園二期路邊一輛小車。事件在小區論壇引起熱議,稱此為“愚人節的恐怖玩笑”。大洋網友633438說,自己曾經被一袋垃圾扔中頭部,又沒法找到肇事者,“只能眼淚在心裡流”。另一位網友則講述自己被一口痰吐中頭頂的“慘狀”。還有網友在形容自己躲過花盆襲擊時稱“就當揀回一條命”。還有網友說,自己差點被鍋鏟丟中,“現在想起還後怕”。

危險情況

熱心的網友歸納了公認的7種最危險的高空拋棄物:
1.菸頭
設定場景:抽完香菸,往後一甩——看來瀟灑,可菸頭還沒滅呢。
殺傷力:未滅的菸頭落入易燃物中,極可能引發火災。廣州也發生過類似原因引起的火災。
2.菜刀(以及其他鐵器)
設定場景:大多發生於家庭成員爭執、打鬥中。飛刀往往直接飛下樓去。
殺傷力:刀具下墜,如遇上人體,後果不堪構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設定場景:酒後亢奮,摔啤酒瓶來發泄。
殺傷力:啤酒瓶高空著地後會產生爆裂、碎開,碎片飛濺。
高空拋物高空拋物
4.花盆
設定場景:颱風到來、小孩玩鬧導致花盆墜落事件發生。
殺傷力:花盆砸到路上,輕則嚇人,重則致命。
5.磚石
設定場景:市民裝修後石材堆放在陽台或者窗台上,遭遇颱風或者小孩玩鬧互扔。
殺傷力:輕則致傷,重則致命。
6.爆竹
設定場景:孩童玩爆竹,喜歡從上往下扔。
殺傷力:輕則讓途人受到驚嚇,重則引發火災、傷害幼童。
7.晾衣竿
設定場景:遭遇颱風或者晾洗衣服時不注意,容易脫落。
殺傷力:晾衣竿帶著金屬彎鉤,彎鉤如襲入人體特別是頭部,將造成致命威脅。

引起熱議

治不了缺德鬼,戴安全帽出門?
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是物業管理的一個“通病”。廣州海珠區赤崗北路泓景花園的物業主管唐作田說,在參加市物管協會組織的交流會時,幾百個物管紛紛表示,高空拋物讓人頭疼。有小區業主開玩笑道,出門就要戴安全帽。
市民:業主租客齊負責
海珠廣場的朱先生說,在城鄉接合部中有不少橫街窄巷,樓上拋擲物很容易發生安全事故。他建議,為了提高租客和房東的關注度,一旦發生事故,雙方都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
物管:要靠自我約束
唐作田認為,要解決高空拋物問題,最主要只能靠自我約束。她說,作為物管部門,只能加強宣傳力度,提醒居民注意。她曾經在小區內舉辦過一次高空拋物實物展和抵制高空拋物簽名活動,以實物展示的辦法告訴業主高空擲物的危害。“效果十分明顯,但過了一段時間又復發。”她說,為此已準備發起第二屆小區抵制高空拋物展覽和宣傳活動。她還說,曾經有小區業主提議在樓下安裝攝像頭,用技術手段監控取證,但實際效果並不好,“很多時候看不清楚,根本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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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肇事者要負刑責
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旭陽說,人們從樓上往下扔東西造成路人受傷或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肇事者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但過於自信。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征夫補充說,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朱征夫說,這樣規定有助於住戶之間互相監督。
市容處罰規定
根據《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內容規定:亂倒生活廢棄物的,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的,隨意拋棄死禽畜的,按每次(頭)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害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高空拋物導致他人傷害,如不能舉證當事人賠償,則損失賠償文字共同承擔。

拋物危害

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送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厘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日本用重罰

日本:從小就教育強調嚴禁亂扔垃圾。日本是一個高樓林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家,禁止高空拋物的教育非常嚴格。日本人從小在親職教育及學校教育中就強調嚴禁亂扔垃圾,人為高空拋物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極少。
日本民法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築物的占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占有者對損害的發生採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築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香港用牢刑

香港:成立“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在香港,高空拋物主要依據《簡易程式治罪條例》進行處理。該法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有人自該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萬港幣及監禁1年。”
香港房屋署將高空拋物行為分為兩類:一是對公眾衛生造成損害的物件(如紙巾、衛生棉、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種是可能引致他們死亡或受傷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對於這兩類行為分別有詳細的處罰辦法。房屋署還於2003年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聘請3名警察在不同案發地點巡邏及部署。特別任務隊成立18個月來,利用攝像機、望遠鏡及夜視望遠鏡,在空置單位內不分晝夜監視,蒐集證據,共偵破12宗高空擲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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