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著城市管理,也拷問著立法部門,事後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空墜物
  • 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 解決方法:安裝監控攝像頭
  • 法律法規:《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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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台,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導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導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事件案例

2011年3月7日15時30分許,肖某在樓門口曬太陽時,不幸被樓上掉落的一隻酒瓶砸傷左腿。肖某受傷後,被送往重慶市中醫骨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骨折,並於當日轉至重慶市中山醫院住院治療18天后出院。住院期間,五原告為此花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45343.06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本案中,肖某被建築物中墜落的酒瓶砸中受傷,庭審中無法證實酒瓶究竟從哪一房間內墜出,故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原告的損害給予補償。
因此,渝北法院判決杜某、盧某、李某、張某、孫某以及郭某、袁某等人作為事發地樓上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對原告所受損失予以平均補償。

社會評論

一位母親握住自己兩歲孩子的手說:“扔下的是雜物,丟失的是文明。作為家長,我有責任讓孩子從小養成文明的習慣。”
法官表示:“由高空拋擲物或墜落物的可能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樓上住戶提高謹慎注意意識,不得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也不得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有利於減少類似侵權案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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