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款保險產品。

基本介紹

詳細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詳細條款: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保險對象凡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本保險責任設有A款和B款,保險人按投保人選定的保險責任款項,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一、A款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意外身故傷殘保障 1、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及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3、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III度燒(燙)傷的,且燒傷面積達到本條款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燒傷面積之一者,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及《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燙)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燙)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殘疾保險金及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傷殘保障所負總的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意外傷害,在縣、區級以上(含)或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 1、被保險人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實際住院醫療費用,在扣除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被保險人可報銷的醫療費用後,保險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幣免賠額,在意外傷害住院醫療金額內,按80%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間屆滿時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三)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障(可選擇投保,保險費另收)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障是可選擇投保的保險項目。若本項保障未在投保單及保險單上載明,則不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造成《意外骨折損傷表》中分項目列明的骨折、關節脫位,且被保險人在縣、區級以上(含)或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診斷證實並治療,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額及本條款所附的《意外骨折損傷表》中該意外骨折關節脫位所對應的比例給付保險金。除《意外骨折損傷表》中的椎骨骨折外,《意外骨折損傷表》中列明的骨折特指開放性骨折,如為閉合性骨折並住院施行切開復位手術,按表中該骨折所定標準的75%給付;如為閉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開復位手術,按該骨折所定標準的25%給付;如為閉合性骨折門診治療,按該骨折所定標準的10%給付。《意外骨折損傷表》中列明的關節脫位特指為經縣、區級以上(含)或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的醫師診斷證實必須且實際已住院施行切開復位手術,且該關節脫位屬於《意外骨折損傷表》列明的關節脫位。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骨折、關節脫位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意外骨折關節脫位屬於同一項目的,如頭部骨折項目、軀幹骨折項目、同一上肢骨折項目、同一下肢骨折項目、同一上肢關節脫位、同一下肢關節脫位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如屬於同一項目但分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分項目的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同一分項目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關節脫位的保險金額為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的20%。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骨折關節脫位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四)意外傷害補充保障(可選擇投保,保險費另收)意外傷害補充保障是可選擇投保的保險項目。若本項保障未在投保單及保險單上載明,則不發生效力。 1、誤工補貼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在縣、區級以上(含)或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其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每天30元人民幣的誤工補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一次住院治療的,保險人給付誤工補貼金天數以六十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間歇性住院,前次出院與後次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九十日(含九十日),視為一次住院治療。若被保險人多次住院治療,保險人累計給付誤工補貼保險金天數以一百二十日為限,且總的誤工補貼保險金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的30%。 2、看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在縣、區級以上(含)或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必須且已實施特級或一級護理的,保險人按其實際接受特級或一級護理的住院天數給付每天20元人民幣的看護保險金,被保險人一次住院治療的,保險人給付看護保險金天數以六十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間歇性住院,前次出院與後次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九十日(含九十日),視為一次住院治療。若被保險人多次住院治療,保險人累計給付看護保險金天數以一百二十日為限,且總的看護保險金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的30%。 3、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因病情需要並已使用救護車實施急救的,保險人按實際給付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單次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額以100元人民幣為限。保險期間內,總的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額以300元人民幣為限。 4、喪葬補貼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意外傷害,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已實際支出的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給付喪葬補貼保險金,給付金額以3000元人民幣為限。二、B款本款保險責任擴展第三條A款第一至第四項被保險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的所有意外傷害,保險人按投保人選定的保險責任款項,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四條

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住院、骨折關節脫位或支出相應費用的,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六、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七、被保險人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八、被保險人病理性骨折(指有病骨骼遭受輕微外力即發生的骨折)或被診斷為骨質疏鬆並因該病症而導致的傷害;九、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學習和實習時未按駕駛規則操作;十、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十一、由於人員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十二、被保險人扒車、跳車,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車不在此列;十三、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十四、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治療或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十五、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等)的費用;十六、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十七、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十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九、其他未在第三條保險責任列明的或雖已列明但投保人未選擇投保的給付責任。發生以上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保險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後,收到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本契約的各項保險金額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並載明在保險契約中,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二、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繳納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未繳清前,保險契約不生效。

第七條

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
參考資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