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抗訴

駁回抗訴指的是抗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抗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駁回抗訴分為實質駁回與形式駁回兩種:實質駁回,指抗訴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當裁定駁回,維持原判;形式駁回,指抗訴審法院認為抗訴人的抗訴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程式而予以駁回。在中國,駁回抗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抗訴人不得再抗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抗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抗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抗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抗訴。駁回起訴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原告不同意變更或撤訴的,法院作出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訴的其它條件,只是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