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審

這個詞是台灣的一個司法術語。

在得抗訴第三審的民事訴訟事件或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於接獲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後,敗訴的一方若不服,得抗訴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倘認為抗訴為無理由,即駁回抗訴人之抗訴,判決亦因此而確定。但第三審法院若認為抗訴為有理由,會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即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時,稱之為更一審。同理,對於更一審所作之判決,不服之當事人仍可抗訴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若認為抗訴有理,即再發回第二審法院,此時稱之為更二審,以此類推,直到第三審法院駁回抗訴人之抗訴,亦即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抗訴時為止,判決始告確定。

對於發回更審之次數,法律並無限制。因此有些案件,才會歷經十數年尚無法定讞。
第三審為法律審,僅針對第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為審理,因此並不需開庭。有關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必須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到了第三審是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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