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式

二審程式又稱“抗訴審程式”。指上級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訴的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式。第二審法院對 制,應對原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根據案件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1)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駁回抗訴; (2)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的,予以改判; (3)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改判。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抗訴。第二審程式是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有利於保證案件的正確審判,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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