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在先

馳名在先原則(FIRST TO BE WELL-KNOWN PRINCIPLE)
雖然沒有註冊,甚至沒有使用,但一商標如果已在一個國家首先馳名,同樣可以取得商標權利。這是商標取得保護的特別渠道,目的是為了彌補嚴格適用註冊在先原則有時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後果。該原則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年海牙文本首先規定的,最早只適用於商品商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和《商標法律條約》將這一原則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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