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

1949年9月29日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條:“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十七條:“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 1954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耕者有其田
  • 最先提出:1924年國民黨一大
  • 最先提出者:孫中山
  • 相關檔案:1946年“五四指示”
定義,歷史發展,具體辦法,性質,意義,

定義

土地私有制度下﹐使無地少地農民獲得一定數量土地的一種主張。

歷史發展

國民黨時期的土地政策
國民黨的“耕者有其田”
1924年1月20日至30日,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舉行,確定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會後,孫中山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張。孫中山晩年把它作為實現"平均地權"的口號。
然而,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先生溘然辭世。代表大地主、大資產階級,背後有帝國主義撐腰的蔣介石、汪精衛奪取國民政府政權,悍然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和“七一五”反革命政變,汪精衛在武漢召開“分共會議”,叫囂“寧可錯殺千人,不可放過一個”,大批先進革命分子和共產黨員被捕遇難,第一次國共合作破裂。“耕者有其田”作為不利於大地主階級的政策隨之被取締。
解放戰爭失敗後,國民黨殘部攜大量黃金、珠寶、古董、美元等硬通貨逃往台灣。因為工業化需要,憑藉這些資金的支持,國民黨在台灣以較為溫和的手段實行了“耕者有其田”政策。
新中國的土地政策
耕者有其田在新中國的實現
“耕者有其田”的實現,卻是由毛澤東來完成的。

具體辦法

1928年5月,井岡山根據地開展了土地革命,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
1931年2月,毛澤東在《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的信》中,明確地提出了農民土地所有權問題。要求各級政府發一布告:“說明過去分好了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這田歸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 ,“租借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除交土地稅於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
這個意見在各根據地得到貫徹。
1933年6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部發表布告,宣布土地歸農民私有。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村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確認人民對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權,規定凡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歸各人所有,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如身老孤寡、家無勞力等)可以出租的權利。

性質

1946年,中共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實現“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檔案是《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耕者有其田”是消滅土地剝削,但實行的方法不同於蘇聯的農業集體化政策,是實際上的土地私有制。
但是,“耕者有其田”不是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而是革命的土地私有制。它徹底消滅了中國兩千多年以來的封建的、剝削性的土地制度,把大量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為新中國成立後的迅速工業化奠定了基礎,也贏得了農民階級的支持,大大提高了農民階級的革命積極性,成為中國無產階級革命勝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意義

1994年,農業部出版的《中國農業全書》(山東卷)中對耕者有其田作了如下意義總結:
“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實現‘耕者有其田’,是中國民主革命的根本問題,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的基本任務。在解放戰爭期間和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最終使這一任務得以完成。”
“農民是小私有者,由於農業生產自然性的特點和生產力水平的低下,農民要求穩定的土地占有和基本生產資料私有。‘耕者有其田’是千百年來農民最高的經濟要求和夢想,也是鼓舞農民投入無產階級革命的根本動力。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理所當然地要解決農民的土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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