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議員

香港立法局議員,是指立法當局分官守議員和非官守議員。最初沒有非官守議員,只有3名官守議員。到了1850年才首次有了非官守議員。1880年開始有華人議員1名(伍廷芳),1896年有華人議員2名(何啟和韋玉),1929年立法局擴大成員,官守議員由5人增到9人,非官守議員由6人增到8人,其華人議員由2人增到3人。1946年5月,香港重光以後恢復的立法局,有官守議員9人,非官守議員7人。1951年,非官守議員增到8人。1964年,官守議員增加到12人,非官守議員增加到13人。總督為立法局當然主席。1973年,立法局中非官守議員15人,其中11位為華人,官守議員則有10人立法局的官守議員,包括總督和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民政司)。

除當然委員外,其它議員(包括非官守議員)均獲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由總督委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續委任。1985年以後,立法局增加了一種民選議員。到1986年1月為止,公布的立法局議員,有當然議員4人,(即港督和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任命議員29名,民選議員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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