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中國政府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憲法的規定,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司法制度
  • 頒布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
制度設定,檢察機構,

制度設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的設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主要由行使審判職能的各級法院和行使檢控職能的以律政司為代表的其他機關構成。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組織體系
(1) 基層法院組織,由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組成。
(2)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設抗訴法庭和原訴法庭。
(3) 終審法院。
區域法院原稱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區設4所,管轄一定範圍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稱裁判司署,全港設9所,是初級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此法庭受理,作初級審訊。
高級法院原稱"最高法院",設抗訴法庭和原訴法庭,對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
終審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是特別行政區最高審級,即香港的訴訟案件以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為最終的判決和裁定。

檢察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見,律政司是香港的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
律政司原稱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機構,是一個地位特殊,角色複雜而多樣化的法律部門。其職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檢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與改革以及律師等多項職能。從其性質和任務來看,近似於美國的法務部。
律政司作為檢察機關,除了要全權負責香港刑事案件的檢控之外,在所有起訴政府的民事訴訟(含行政訴訟)中均以被告身份參與訴訟,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為公眾利益的維護者,它可以申請司法審查,以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它還可代表公眾利益出庭參與審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還將涉嫌藐視法庭的情況告知法庭,協助法庭工作。律政司長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總之,律政司除無審判權之外,幾乎肩負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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