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內容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書名: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 ISBN:1380135.043
  • 頁數:7頁
  • 出版社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0年3月1日
  • 開本:16
  • 標準號: GB 18483-2001
  • 實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基本信息,編輯推薦,基本內容,

基本信息

1999年國家出台了《GWPB 5-2000》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並於2001年頒布了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這一標準要求所有餐飲業企業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備。2001年國家頒布了《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中規定 “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編輯推薦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基本內容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適用範圍
1.2.1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建成區
1.2.2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1.2.3 本標準不適用於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乾煙氣數值。
3.2 油煙
指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
3.3 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於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 飲食業單位
處於同一建築物內,隸屬於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淨化設施淨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淨化設施處理後,被去除的油煙與淨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
C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h;
C後-處理設施後的油煙濃度,mg/m;
Q後-處理設施後的排風量,m/h。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準灶頭數
≥ 1,<3
≥3,< 6
≥6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對應排氣罩灶面
總投影面積(m)
≥1.1,< 3.3
≥3.3,<6.6
≥6.6
4.2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2.0
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 其它規定
5.1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5.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5.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5.4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5 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6 監測
6.1 採樣位置
採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採樣位置應設定在距彎頭、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6.2 採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於0.5m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6.3 採樣時間和頻次
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指標體系時,採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正常作業期間,採樣次數為連續採樣5次,每次10min。
6.4 採樣工況
樣品採集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期進行。
6.5 分析結果處理
五次採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最大值比較,若該數據小於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捨後,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採樣。
6.6監測排放濃度時,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式中: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
Q測-實測排風量,m/h;
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
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大、中、小型均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頭個數。
7 標準實施
7.1 安裝並正常運行符合4.2要求的油煙淨化設施視同達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需要,對飲食單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7.2 新老污染源執行同一標準值。本標準實施之日之前已開業的飲食業單位或已批准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現有飲食業單位,未達標的應限期達標排放。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准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新飲食業單位,應按“三同時”要求執行本標準。
7.3 油煙淨化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才能安裝使用。
7.4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標準的附錄)
飲食業油煙採樣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屬濾筒吸收和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採樣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採樣法抽取油煙排氣筒內的氣體,將油煙吸附在油煙霧採集頭內。將收集了油煙的採集濾芯置於帶蓋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實驗室後用四氯化碳作溶劑進行超聲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含量。
油煙的含量由波數分別為2930cm(CH2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2960cm(CH3基團中C-H鍵的伸縮振動)和3030cm(芳香環中C-H鍵的伸縮振動)譜帶處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進行計算。
A.2 試劑
A.2.1四氯化碳(CCL4):在2600cm~3300cm之間掃描吸光度值不超過0.03(4cm比色皿),一般情況下,分析純四氯化碳蒸餾一次便能滿足要求。
A.2.2 高溫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調和油等)。高溫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頸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為500℃的溫度計,先控制溫度於120℃,敞口加熱30min,然後在其正上方安裝一空氣冷凝管,升溫至300℃,回流2h,即得標準油。
A.3 儀器和設備
A.3.1儀器:紅外分光儀,能在3400cm至2400cm之間吸光值進行掃描操作,並配合4cm帶蓋石英比色皿。
A.3.2 超聲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煙採樣器與濾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帶蓋聚四氟乙烯圓柱形套筒。
A.3.7 煙塵測試儀,其採樣系統技術指標要求參照GB/T16157-1996。
A.4 採樣和樣品保存
A.4.1 採樣:
採樣布點、採樣時間和頻次、採樣工況均見標準正文中。
A.4.1.1 採樣步驟
參照GB/T16157-1996的煙塵等速採樣步驟進行。
(1)採樣前,先檢查系統的氣密性。
(2)加熱用於濕度測量的全加熱採樣管,潤濕乾濕球,測出乾、濕球溫度和濕球負壓;測量煙氣溫度、大氣壓和排氣筒直徑;測量煙氣動、靜壓等條件參數。
(3)確定等速採樣流量及採樣嘴直徑。
(4)裝採樣嘴及濾筒。裝濾筒時需小心將濾筒直接從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採樣頭內,特別注意不要污染濾筒表面。
(5)將採樣管放人煙道內,封閉採樣孔。
(6)設定採樣時間,開機。
(7)記錄或列印採樣前後累積體積、採樣流量、表頭負壓、溫度及採樣時間。記錄濾筒號。
(8)油煙採樣器採集油煙。
A.4.2 樣品保存:收集了油煙的濾筒應立即轉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緊杯蓋;樣品若不能在24h內測定,可保存在冰櫃的冷藏室中(≤4℃)保存7天。
A.5 試驗條件
A.5.1 濾筒在清洗完後,應置於通風無塵處晾乾;
A.5.2 採樣前後均保證沒有其它帶油漬的物品污染濾筒。
A.6 樣品測定步驟
(1)把採樣後的濾筒用重蒸後的四氯化碳溶劑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好清洗杯蓋;
(2)把清洗杯置於超聲儀中,超聲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轉移到25ml比包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聲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樣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許四氯化碳清洗濾簡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併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釋至刻度標線;
(7)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測定前先預熱紅外測定儀1h以上,調節好零點和滿刻度,固定某一組校正係數;
(8)標準系列配製:在精度為十萬分之一的天平上準確稱取回流好的相應的食用油標準樣品1g於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溫度70~74℃)後的分析純CCL4稀釋至刻度,得高濃度標準溶液A。取A液1.00ml於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釋至刻度,得標準中間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於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釋至刻度配成標準系列(濃度範圍0~60mg/L)。
(9)樣品測定:用適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採樣濾筒,蓋上並旋緊杯蓋後,將杯置於超聲器上清洗5min,將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適量的CCL4清洗濾筒2次,將清洗液一併轉入比色管中,稀釋至刻度,即得到樣品溶液。將樣品溶液置於4cm比色皿中,即可進行紅外分光試驗。
A.7 結果計算
A.7.1 油煙治理效率計算公式
見附錄B及標準正文中3.7節。
A.7.2 油煙排放濃度計算公式
式中:C測--油煙排放濃度(mg/m);
C溶液--濾筒清洗液油煙濃度(mg/L);
V--濾筒清洗液稀釋定容體積(ml);
V0--標準狀態下乾煙氣採樣體積(m),其計算方法以參考GB/T16157-1996。
附錄B(標準的附錄)
油煙採樣器技術規範
測量精度:士0.02mg/m
重現性:CV%≤1.8
工作溫度範圍:0~100℃
油煙採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濾筒長度56.00土0.05mm
濾簡直徑17.00土0.05mm
電源電壓:220V。
附錄C(標準的附錄)
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
油煙淨化設施的去除效率測定分為兩種情況:
(1)安裝在油煙排煙管道中的油煙淨化設施,通過同時測定淨化前後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即可按標準正文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2)安裝在排煙罩上淨化設施,則需在進行效率測試前,確定一個穩定的抽菸發生源,然後測定出安裝與不安裝淨化設施時的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再按標準正文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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