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

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

食品營養標籤是食品標籤的重要內容,它顯示了食品的營養特性和相關營養學信息,是消費者了解食品營養組分和特徵的主要途徑。為指導和規範食品營養標籤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
  • 外文名:Code for management of food nutrition labeling
  • 實行日期:2008年5月1日
主要內容,重要意義,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指導和規範食品營養標籤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示營養標籤時,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管理規定。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籤。
衛生部根據本規範的實施情況和消費者健康需要,確定強制進行營養標示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及實施時間。
第四條本規範所稱的營養標籤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第五條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標示的營養成分包括能量、營養素、水分和膳食纖維等。
第六條食品企業在標籤上標示食品營養成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首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4種核心營養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營養標籤上還可以標示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糖、膳食纖維、維生素和礦物質。
食品企業對第一款規定的能量和4種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當比其他營養成分的標示更為醒目。
第七條營養標籤中營養成分標示應當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數值標示,並同時標示所含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各營養成分的定義、測定方法、標示方法和順序、數值的允許誤差等應當符合《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營養素參考值(NRV)的具體數值應符合《中國食品標籤營養素參考值》。
第八條營養聲稱是指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說明,包括:
(一)含量聲稱: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營養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二)比較聲稱:指與消費者熟知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後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和“減少”等。
第九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第十條營養標籤中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聲稱的營養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並具有營養素參考值(NRV);
(二)產品中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含量應當符合《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的要求和條件;
(三)應使用《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的相關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第十一條營養標籤的標示應當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任何產品標籤標示和宣傳等不得對營養聲稱方式和用語進行刪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療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條根據科學發展和實際情況需要,衛生部負責調整食品營養標籤所涉及的營養成分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內容,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食品營養標籤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養成分標示內容應當以一個“方框表”形式表示,營養成分表的方框可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設定為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二)營養成分標示內容必須標示於包裝的醒目位置;
(三)包裝可用標籤主面積小於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規格包裝也可使用橫排(水平)標示;
(四)營養標籤的字型和顏色要求清晰,但營養聲稱的字型不得大於產品的一般名稱和商標;
(五)營養成分應當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順序標示,當標示的營養成分較多時,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當醒目;
(六)如有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籤,但內包裝物(或容器)上必須標明每份淨含量。
第十四條營養標籤應當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於中文字號。
第十五條食品營養標籤中標示的數值,可以通過食物成分計算或者產品檢測獲得。計算的記錄或者檢測報告應當完整和真實,以備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條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籤: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裝的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現制現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於等於0.5%的產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標籤的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企業應當生產經營符合營養要求的食品,加強食品生產、保存和運輸過程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食品企業應當對營養標籤的真實性負責,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營養標籤的製作和審核。食品出廠前應當對標籤標示內容進行核查,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十九條由於虛假或者錯誤的營養標籤對消費者產生誤導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規定如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規範由衛生部解釋。
附屬檔案:1.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
2.中國食品標籤營養素參考值
3.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

重要意義

《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食品營養標籤能夠顯示食品的營養特性和相關營養學信息。食品營養標籤的管理工作受到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重視,大多數國家都制訂有關法規和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先後制定了相關標準和技術檔案。世界衛生組織(WHO)2004年調查的74個國家中,沒有食品營養標籤管理法規的國家只有19個(占25.7%),有法規的國家為55個(74.3%),其中10個國家強制性執行。在當前國際食品營養標籤制度已經確立的大背景下,《規範》起草主要基於以下目的:一是指導消費者平衡膳食,當前我國居民存在營養不足和營養過剩的雙重問題,這些與每日的膳食營養狀況密切相關,在食品標籤中標註營養信息將有效預防和減少營養性疾病。二是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當前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將食品營養標籤作為選購食品的重要參考和比較依據,食品營養標籤也有助向公眾宣傳和普及營養知識。三是規範企業正確標註,促進食品貿易。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其他國家對進口食品的營養標籤要求促使我國部分食品企業已經認識到其重要性並開始使用營養標籤,但由於缺乏相關的規定,標示的營養素名稱、種類、單位和依據均不相同,甚至還出現了虛假誇大標註營養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亟需相關法規予以規範。《規範》充分借鑑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統籌考慮我國居民的膳食結構、食品營養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費特點和消費者具備的營養知識,以及企業條件、管理能力和生產經營等具體情況,明確政府、消費者和食品企業在營養標籤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注重與相關規範和法規有效銜接和配套,起草過程兩次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和建議。
《規範》共21條,包括3個技術附屬檔案,即《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中國食品標籤營養素參考值》和《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規範》要求,在我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示營養標籤時,應當符合《規範》管理規定。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籤。衛生部根據《規範》的實施情況和消費者健康需要,確定強制進行營養標示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及實施時間。《規範》中的營養標籤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標示的營養成分包括能量、營養素、水分和膳食纖維等。《規範》規定,食品企業標示食品營養成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首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4種核心營養素及其含量。食品營養標籤上還可以標示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糖、膳食纖維、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營養標籤中營養成分標示應當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數值標示,並同時標示所含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營養聲稱是食品營養屬性的說明和營養宣教的重要工具,《規範》包括了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聲稱是指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說明,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同時規定了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當符合的條件。《規範》還規定了營養標籤的形狀、位置、標示內容、順序、字型、文字等內容,推薦了標示格式。
《規範》強調,營養標籤的標示應當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任何產品標籤標示和宣傳等不得對營養聲稱方式和用語進行刪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療疾病的作用。
《規範》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儘早在其生產食品上標示營養標籤並在標示時遵守《規範》有關規定。《規範》正式實施後還將對食品企業設定一定過渡期以便於使用原有庫存標籤和建立新的營養標籤標示系統。《規範》實施過程中,衛生部門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大宣貫和培訓力度,引導廣大食品企業和消費者認識和使用標籤,更好的保障公眾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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