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頒布《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6.04.01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頒布《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01
  • 實施時間:1996.05.01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海域的使用管理,促進我省海洋經濟的發展,現將《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域資源,保護海域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域是指毗鄰本省陸地的潮間帶、內海及領海海域。江河出海口與海域分界線由省海洋與水產廳會省水利廳劃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規定所稱海域使用,是指對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進行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 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從事下列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3個月以上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一)工業、交通、通訊、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設項目;
(二)圍海、填海工程項目;
(三)排污、傾廢工程項目;
(四)漁業鹽業旅遊業項目;
(五)其他用海項目。
緊急維修工程,救災搶險工程,可先行施工,同時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海域使用手續。
第四條 海域屬國家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域可以依法確定或者出讓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使用權可以依法出租、轉讓、抵押。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海域使用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執行國家有關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綜合擬定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各涉海行業的海域開發活動,組織實施本規定,行使海域使用的管理權和監督權。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海域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省和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海域使用實行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合理開發與治理保護相結合的方針以及“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海域資源增殖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開發利用,嚴格控制改變海域屬性或影響生態環境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 省和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海域的自然資源,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需要使用海域的單位或個人,應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批准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由批准機關的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海域使用證。
利用潮間帶從事非種養業建設以及圍墾的,由國土部門會同海洋與水產、水利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後,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海域使用證。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使用海域的,須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年內按上款規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海域使用證。
轉讓海域使用權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或改變海域使用證規定用途的,應報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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