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企業

預算外企業是“預算內企業”的對稱。指預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主管部門、公司所屬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預算外企業一般實行獨立核算,但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利潤不上交國家預算。原來稅法規定對利潤不上繳國家的預算外單位,應當徵收工商所得稅,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和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發布後,對預算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徵收所得稅的辦法不夠一致,有的比照集體企業徵收工商所得稅,有的按照國營企業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

1985年12月財政部為了統一徵稅規定,發布了《關於對預算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補充規定》,對實行獨立核算的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明確均應依照規定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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