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價格調整

項目價格調整是指在項目評估中將財務預測中有關投入、產出物的財務價格調整為評估用經濟價格。評估用經濟價格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被社會所承認的價格。用調整後的經濟價格來重新估算資源的價值,旨在真實地反映資源的耗費,避免財務價格因素對國民經濟效益分析的影響。在評估中應對一些數量較大的投入物或產出物進行價格調整,包括:主要的產出物;可以進出口的原材料投入物; 重要的非進出口原材料投入物;工資及土地資源;國內財務價格與經濟價格差別較大的項目等。這些需調整的對象可以概括為貿易貨物、非貿易貨物、土地和工資等四種類型。

各項投入產出物的價格調整,在國家沒有定出統一的評估用經濟價格以前,按項目性質的不同分別加以調整。第一,涉及外資、外貿項目的價格調整按以下原則辦理: (1) 投入物和產出物均以國際市場價格為標準;(2) 將投入物和產出物區分為貿易貨物、非貿易貨物、土地和工資四大類。(3) 出口產品的價格調整按離岸價減去該產品從產地到離岸港口之間的運雜費計算,進口產品的價格調整按到岸價格加上到岸港口到項目地點的國內運雜費計費。(4) 涉外項目中的非貿易產品,用國內市場現行價格,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後計算。(5) 土地價格,中外合資經營項目的土地價格,按國家有關中外合資企業經營規定計算。(6) 涉外項目中的工資按中外籍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實際支出計算,如果工資以外幣支付,則將外幣按調整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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