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本篇法規已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3號——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發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實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 外文名:Methods of bidding and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 文號:七部委【2013】30號令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1日起
  • 性質:投標辦法
細則,總則,招標,投標,相關事宜,法律責任,附則,

細則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七部委【2013】30號令
註:本辦法已全部按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第23號令(2013年)修改後更新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 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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