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

《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是2011年新聞出版總署下發的新出政發〔2011〕19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
  • 外文名:ISRC
  • 簡稱:版號
  • 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技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全國各音像電子出版、製作、複製和發行單位:
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簡稱ISRC,即“版號”)自1993年使用以來,對規範音像出版活動起到了較大作用。但隨著音像載體的不斷變化,特別是數字壓縮技術和網路的發展,為了與國際接軌,2010年2月我國修訂實施了新版《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國家標準。新版ISRC編碼僅在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如演唱會、MV、卡拉OK等)上使用,變製品登記為單曲登記,電影、電視劇等錄像節目不再使用ISRC編碼,只使用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ISBN)。
為保證新版ISRC標準的順利實施,規範ISRC編碼以及新版ISRC編碼實施後ISBN的申領及管理工作,新聞出版總署聯合有關單位起草了《〈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和《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現將兩個辦法印發,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相關表格
1.中央出版單位用表格表樣
2.省局用表格表樣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後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所有正式出版、發行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均應使用中國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作為出版物標識。用於音像製品的,為音像製品專用書號;用於電子出版物的,為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在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載體或包裝的顯著位置須標識ISBN。
第三條 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或中國錄音製品編碼(以下簡稱ISRC)不再承擔音像製品版號的功能。音像製品專用書號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其使用範圍和分配原則,參照《中國標準書號》國家標準(GB/T57952006)和《中國標準書號使用手冊》規定執行。
第四條 ISBN的申領和核發原則,以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年度選題計畫為核發依據,參考以往年度核發數量,確定分配和核發年度ISBN額度。前一年的12月至當年度1月為全年度ISBN核發辦理時間。超出年度選題計畫的,可根據實際需求申請追加。
第五條 ISBN的申領和核發程式如下: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出版單位的ISBN額度,由出版單位持相關材料直接向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申領,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並發放《通知書》。
(二)地方和軍隊系統出版單位的ISBN額度,由各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匯總、審核後,統一向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申領,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並發放《通知書》。
(三)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在完成選題三審後提交《條碼申請單》(附出版物信息表)申領ISBN條碼。各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所轄出版單位的申領工作,在已核批額度內向所轄出版單位下發本批次專用書號通知書,並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辦理領取專用書號手續。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負責中央在京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的申領工作。
第六條 對涉及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須先向中國ISRC中心申請分配新版ISRC編碼後,再申請配發ISBN。申領ISRC是申領ISBN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涉及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需要前置申領ISRC的,持批准檔案直接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ISRC編碼。
第八條 申領ISBN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新聞出版總署申請辦理年度ISBN額度申領或追加ISBN事項的,須填寫《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申請表》,並附《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計畫表》、《ISBN使用情況登記表》及《樣本繳送清單》回執(有關表格樣式見附屬檔案)。上述4種表格須報送紙質材料(加蓋出版單位公章),同時須將《音像電子出版物選題計畫表》、《ISBN使用情況登記表》電子版上傳至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工作信箱備案。
(二)非音像或電子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的,同樣需要申領ISBN。持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或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批准檔案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辦理領取ISBN手續。
(三)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請辦理年度(或追加)ISBN及條碼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在京出版單位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提交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下發的本年度專用書號額度分(調)配通知書;加蓋公章的條碼申請單(有關表格樣式見附屬檔案)。
2.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所轄出版單位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提交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下發的專用書號額度分(調)配通知書;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下發的出版單位本批次書號通知書;加蓋公章的條碼批量申請單(有關表格樣式見附屬檔案)。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經審核合格後,在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各申領單位發放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專用ISBN(條形碼)。
第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不同版本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須使用不同的ISBN。具體如下:
(一)載體形式不同或採用不同格式出版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應使用不同的ISBN。
(二)套裝中每一節目單獨銷售,則每一節目均需要分配一個ISBN。
(三)同一版本出版物有不同產品形式並單獨銷售,每一出版物均應分配一個ISBN,不同產品形式或格式應在末尾括弧中註明。如ISBN 978-7117072014(精裝),ISBN 9787117071901(平裝)。
第十一條 對於涉及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再版或重印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內容、載體形式和包裝均未作改變的,可使用原ISBN,不需要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由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發放ISBN(條形碼)後出版單位撤銷選題的,已配發的ISBN作廢。出版單位不得將其使用在其他出版物上。
第十三條 各省級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的管理,規範申領和核發程式,並結合實際制定ISBN核發辦法,建立ISBN管理資料庫,做到出版物與專用書號的一一對應,確保管理到位。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填報的出版統計月(年)報表、音像製品複製委託書中的原“ISRC”項目將由“音像ISBN”項目替代。
第十五條 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單位的出版者前綴的申領或換髮程式不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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